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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时间:2023-05-02 07:18:2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转让合同四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四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现就甲方所有的冷柜及冷柜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冷柜台(详细数量及型号见清单)及该部分冷柜的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乙方取得该部分冷柜所有权及经营权的费用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部分冷柜并办理经营权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承诺本次转让的冷柜等无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拖欠工资税费、多次转让等足以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和处分的情形;若因甲方无权处分等原因导致日后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处分该部分冷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用总金额%的.违约金,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四条甲方除应按期交付该部分冷柜外,还应协助交付有关该部分冷柜经营权的相关手续,保证该部分冷柜经营的正常过渡。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批冷柜及其经营权的转让交割日为年月日;自转让交割日起,乙方成为该部分冷柜的合法所有者和经营权人,甲方除配合办理交接手续外,不得阻碍乙方正常的经营和处分行为,否则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用总金额%的违约金,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转让交割日前因该部分冷柜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该转让交割日后因乙方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甲方确认其转让该部分冷柜及冷柜经营权的行为已得到其配偶等共有权人的认可;若后期因其他共有权人主张权利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用总金额%的违约金,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八条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转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12554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转让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字第 号,转让给甲方。

  二、乙方对上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确认,对土地证载明的内容无任何异议。

  三、土地转让使用期限为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剩余期限。

  四、上述土地亩数为18亩,土地转让价款每亩人民币155万元,转让总价为2800万元。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四方共管 万元。待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解付给甲方充当土地款。

  六、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住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容积率2.65,以土地证为准)交付乙方,双方签署交付手续。

  甲方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新土地证并交到乙方的当天,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的一切受让金。

  七、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承诺对本协议约定项下标的物拥有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显性或潜在的权益争议;

  2、负责办理以上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3、支付该八宗地转让(除乙方支付契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4、乙方付清受让金之日起5天内,甲方清理该土地上的所有随着物。

  (二)乙方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依约按时支付受让土地定金及土地转让款;

  3、支付受让该八宗土地的契税。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将上述商住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指定名下,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解除共管账户。并赔偿乙方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乙方在接到转让的商住土地证后三个工作日未付清一切受让金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 万元。并立即收回国有土地证使用权。

  九、其他:

  2、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X: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转让合同 篇3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拥有“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股权,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__出资______万,占______%股权,______出资______万,占______%股权。

  2、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______项目(下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项目的《建设许可证》,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文,目前项目进展顺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友好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股权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公司_____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

  1、本次股权转让,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为¥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圆整)。

  2、转让价款包含了甲方的出资以及甲方为取得项目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转让程序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进行核算、登记造册,并签署确认文件。甲乙双方确定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核算基准日,基准日前与公司及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基准日后与公司及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核算及审计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列入公司经营成本,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双方对公司及项目的现状进行认可。

  2、乙方负责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甲方应积极协助,变更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列入公司经营成本。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并领取新营业执照后,甲方向乙方移交相关证照、印章、公司帐册、项目批文等公司资料。

  第四条 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定金(首笔款______万(大写:______整),然后双方开始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核算,因乙方原因导致核算工作未能开展的.,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导致核算工作未能开展的,所收定金应双倍退还。

  2、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核算完成后五日内(如双方自行核算,则以双方签字确认日为完成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第二笔款),即支付______万(大写:______圆整)。核算所得数据仅为乙方接手经营公司提供参考,不作他用。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第三笔款),即支付______万(大写:人民币______整)。

  4、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三笔款后五日内将公司证照、印章、帐册、项目批文等资料移交乙方,乙方收到资料后五日内向甲方付清剩余______万(大写:______整)。

  5、乙方作为一个整体对甲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五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六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的股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并拥有完整的处分权,乙方有尽职核查的义务。

  2、甲方转让股权后,与股权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乙方承继。

  3、甲方退出公司股东会后,对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利用。

  4、在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的核算过程中,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凭证,不得故意隐瞒。

  5、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款。

  6、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了解。

  7、在甲方未向乙方移交公司证照、印件、帐册、项目批文等资料前,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8、乙方接手公司经营后,应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如确需对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税费承担

  双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税费的按税务规定由各自承担,双方也可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前,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都可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根本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3、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前,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转让的股权被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封或被强制执行。

  (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前两笔款后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超过15日。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转让款。

  (2)乙方可能利用公司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甲方电话或书面催告后仍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乙方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5)股权转让变更未完成前,乙方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款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差额。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按股权转让款总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差额。

  4、乙方逾期付款或未按约定足额付款,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股权转让款总金额每日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某一条款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4、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______份,工商管理部门备案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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