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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时间:2023-05-02 08:20:2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订立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品】订立合同四篇

订立合同 篇1

  合同订立的含义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具体来讲,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订立合同 篇2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许多人将房屋投向租赁市场,改为长线投资,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显得特别重要,专家就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 篇3

  就业工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一些劳动合同谈判、签订的经验和技巧。

  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下面笔者着重从实操的角度介绍一些经验、技巧。

  1、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几点经验技巧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重要的,其它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应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就可以了。总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小事,应当了解一些劳动法方面的规定,在谈判、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的时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容易吃亏。遇到一些签“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该更加小心了。

订立合同 篇4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违约金是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约束。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能使合同当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其具有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的法律上的正义性,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使约定的违约金无法通过诉讼要求违约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当事人应该如何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指导我们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把握好三个因素:一是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二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三是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实现不了订立违约金的目的,同时为以后解决纠纷增加了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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