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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12 10:42:4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经济合同汇编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汇编7篇

经济合同 篇1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经济合同审计应当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以实现对经济合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在当前,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2、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避免经营风险;

  3、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

  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经济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经济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故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以后的审计打下基础。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确保经济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需要;

  2、确保经济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3、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二)应索取的资料。

  内容包括:

  1、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2、对方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分证,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授权委托证书;

  4、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

  5、对方提供的履行相应经济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6、选择对牙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7、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对方地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履行经济合同内容的能力等);

  8、经济合同专草本。

  (三)审查的主要订容。

  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确经济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该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2、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为:

  (1)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

  (3)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4)对方是否有履行该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诚意;(5)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3、审查经济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内容为:

  (1)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不同的经济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我们下面以购销合同为例,说明经济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购销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和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6)接(提)货单位或者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方法;

  (9)产品价格;

  (10)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这些条款?所缺的条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条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审查结束;提出详尽的书面进意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讨论解决办法,以完善合同,实现合同审计的印标。

  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1)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2)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

  2、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例如,分批销售合同,查明对号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货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若对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是否采取相应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暂停供货,或者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首先,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规。按照经济

  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其次,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4、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千般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进行此类审计。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述。

  五、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相关条件

  1、必须建立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合同责任和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

  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办理办法;合同的审计要点。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这是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没有该制度,合同审计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审计也就没有制度依据,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

  2、审计部门相应制订较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以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的审计。这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

  3、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专司经济合同审计之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下设专职合同审计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经济合同的审计。在人手不够时,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品质好、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并应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

  4、领导支持和重视经济合同审计,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领导应在这些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人力上给予支持;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5、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是发挥经济合同审计的关键。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不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水平。

经济合同 篇2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经济合同 篇3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4

  判断题

  1、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4、要约自发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

  5、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该合同有效。( )

  7、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8、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9、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0、主合同解除后,其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相应解除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

  1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13、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14、甲与乙签订了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

  15、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16、我国合同法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变更。( )

  17、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1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19、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20、甲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但双方并没有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后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专用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 )

  21、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用于购房,由于彼此是好朋友,便没有立书面字据,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 )

  2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

  2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抵押权人;该约定符合规定。( )

  26、质押只能设立于动产上,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权。( )

  27、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28、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29、甲对某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产权,甲乙签订买卖该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自甲将计算机软件交付给乙时起,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 )

  30、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31、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 )

  3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3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行纪人。( )

  3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35、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并处。( )

  判断题答案

  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承诺到达时间。

  4、【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必要费用的承担。《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题目表述正确。

  1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与抵押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没有特殊约定下,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题目中,主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主合同生效,乙不能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1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1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1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货运合同的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2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诺的效力。题目表述正确。

  2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财产。动产与权利都可以设立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

  27、【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人的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9、【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所以本题中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不属于乙的。

  30、【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定作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作开发的当事人的权利。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规定。

  35、【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3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济合同 篇5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

  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

  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 (盖章)鉴证人:(盖章)

  年月日

经济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

  兹委托_______代理我方前往_______就_________权限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附:我方情况: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照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定经营(生产)范围:_____________主管(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兼营(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 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注:

  1.本委托书系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订经济合同的法律文书,由委托单位填写加盖印章交受托单位(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并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交付对方当事人保存。

  2.委托书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不得涂改,不得转让或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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