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合同范本>处理合同

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13 09:32:3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集合6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处理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处理合同集合6篇

处理合同 篇1

  委托方(下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0755-27307744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广州绿由工业弃置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

  电 话:020-84960777 传 真:020-849604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甲乙双方就工业废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规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工业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工业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工业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依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废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和处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业废物必须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贮存、标识清楚,不明废物不属本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工业废物并运输到乙方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需要封存待处置的工业废物,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通知时间收集甲方工业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工业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李建伟先生为甲方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工业废物、核实种类和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经理(联系方式:020-84960777),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工业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结算方式:

  (根据双方协定),根据处置方案的处置费用进行结算。收款方开具税务发票给付款方,付款方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账户。

  三、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时内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工业废物,造成甲方生产上的困扰;乙方未如实按规范要求进行工业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甲方应将处置方案内所有废物全部足额交由乙方处置,不得擅自转移,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

  2、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废物,另行个案处理。

  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对方之任何业务资料,需尽保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处理合同 篇2

  一、什么是服务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二、服务期的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长怎么办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作过多判断。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按照服务期约定的期限履行。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

  服务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在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至服务期终结。

处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处理合同 篇4

  一、处理方式:

  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办?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最后都是要想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赔偿劳动者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处理合同 篇5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

  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

  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

处理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区污水处理厂电力设施设计、安装、工程验收投运项目,甲方承包给乙方负责实施事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优质高效按期建成投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工程名称:……区污水处理厂……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完成工程点的电力设施建设、设计、安装、验收的工作内容。

  2、乙方完成自T接电源点至变电台区(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内容(含工程造价清单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

  该工程从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GB50171X9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

  2、工程质量:优良工程。

  第五条 工程造价

  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双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造价50%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财务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据,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价费用,余10%工程造价费用待质量保修期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工程点电力设施建设申请的相关资信文本。

  2、为乙方提供现场查勘基础资料。

  3、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方便,负责青苗理赔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

  2、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工程完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乙方承担因自身工作失误、管理不严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质检人员进行检查确认。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日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0.1 %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和采购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停建、缓建或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

  4、若甲方违约,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延长时间从施工工日中扣除;

  2、关于对安装工程的验收,加入电力系统运行的时间由供电局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供电局备案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处理合同】相关文章:

水处理服务合同12-28

事故处理协议03-21

打架处理协议03-22

处理合同四篇12-25

处理合同4篇05-01

精选处理合同4篇04-27

【精选】处理合同3篇04-27

精选处理合同6篇04-28

【精选】处理合同4篇04-28

精选处理合同三篇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