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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时间:2023-06-09 10:05:3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签订合同范文集锦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签订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签订合同范文集锦6篇

签订合同 篇1

  日本留学的留学生在日本留学可以选择租借的住宿方式,租借就要签订租借合同。

  签订租借合同的注意事项

  租借合同书里,记载着所有的重要事项在租借木造房或套房等的民间宿舍时,要租房人和房东之间缔结租借合同。通常准备2至3份同样内容的合同书,房东,租房人,连带保证人写明住址,姓名,盖印章后各自保管1份。租借合同书的书写格式大部分是房东方面去准备。另外,由不动产仲介当房东的代理人的也不少。合同书为合同期间,合同内容,押金的金额等的证据,所以到解除合同为止要好好的保管。

  签订合同时应掌握的必要的语言含义和知识

  (1)房租 1个月的`租房费用。普通到月底前,要先支付下个月的房租。

  (2)押金 做为房租延迟或房间损坏时放在房东那儿的保证金,大约相当于1至2个月的房租。要搬家到别的地方的时候,从中扣除清扫及修理费用等,剩余部分退还。

  (3)礼金(权利金) 一次性付给房东,大约相当于1至2个月房租。与押金不同,在搬家时也不退还。

  (4) 楼梯,通道,公用厕所等公用部分的电费,水费,清扫费和管理维持等所需的的1个月的费用。

  (5)介绍手续费 付给不动产仲介的手续费。普通相当于1个月份的房租。

  搬家前预先通知的期限也在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普通是在1个月以前通知房东。紧急搬家而未提前通知时,就算没有住也要支付1个月的房租。

签订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合同管理权限,施行“谁订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既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又是合同的审查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职责要求申报的项目合同,负责本部门合同项目的立项、组织谈判、会签审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基本条款;如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意见,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合同,其它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全面准确的填写合同条款,按公司规定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见附件一:合同审批会签单)。

  4、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确保合同履约率,收集汇总合同相对方意见。

  5、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及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6、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签证、变更

  等资料,并及时向法律合约部反应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7、参与本单位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参与合同结算付款,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工作。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10、及时向合同存档部门办理合同归档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其经营范围内管理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各类合同。

  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公司直属分支机构、临时驻外机构等,可在公司进行专项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禁止任何所属部门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签订审批、合同争议纠纷处理等事项;

  3、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文本起草和招投标工作。

  5、对公司管理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办理授权手续,具有法律否决权。

  6、组织审查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会签审批、授权手续。

  7、参与合同结算价款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9、负责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等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10、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订并推广使用公司合同标准文本。

  12、公司赋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立项、选商、谈判、会签审查、审批、签字或授权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对于大量发生的小额交易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势紧急的项目合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合同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权限内或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禁止以其职能部门、分公司或负责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可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经公司授权以其所从属的法人或已办理营业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合同中的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设专款定义解释。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金(单价、总价、费用明细);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四章 合同立项、选商、谈判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列入公司计划(如高层会决议、材料申购单等)或财务预算。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合同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计划和财务部门相应调整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类合同(含建筑总包、专业分包等)选择相对人,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邀请招标或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规行规签订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投标,暗示陪标或围标,禁止暗箱操作、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类合同(含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选择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下列资料,查验其真实性: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证书)及涉及许可经营的许可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有关资信资料。

  (五)需要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组织者要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一般应当邀请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初步议定合同内容、价款等目标值,确定谈判的主谈人和谈判方案,并做好谈判记录。

签订合同 篇3

  装修前,如果您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和报价满意,就可以进入签订装修合同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所使用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等级、价格等,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3、装饰公司要求预先收取工程款数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60%。

  4、合同条款

  5、合同中的有关保修条文也是不可少的,而且应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乙方代购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自购材料或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签订的'合同

  由于统一制定的合同在某些方面规定不详细,有些内容甚至没有涉及,为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需自己提出一些补充协议,建议可增加如下内容:

  1、装饰公司必须保证本工程实行环保设计、采用环保材料、进行环保施工,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为此消费者自购材料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工程各阶段验收时,消费者应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每一阶段验收合格,消费者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装饰公司,由装饰公司到现场检查核实。消费者如不参加验收,或参加验收既不在合格单上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由此产生的问题,装饰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3、由于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会因挥发而越来越少,因此空气质量不存在保修期。

  4、关于工程延期:凡是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履行的工程,消费者、装饰公司双方须签署工程延期单

签订合同 篇4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业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企业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

  二、关于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三、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企业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企业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首次签订合同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明确工资类型

  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企业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五、关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指“四险”和“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四险”是法定的,企业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业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六、要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中应该包括双方的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的责任,对企业的责任只字不提,这违反了订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员工应该与企业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七、关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些企业经常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出具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企业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处于主导权。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企业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要求共同商议订立合同。

  如果不得不签订格式合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八、关于培训及其费用

  上岗前企业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培训,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文化、企业背景、企业理念等非技术培训,企业是不应该收费的。一些企业会以培训需要成本之名向劳动者索要培训费,请不要上当。

  另外,如果是企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类的培训,劳动者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企业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而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劳动者应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经工作的年限比例来赔偿培训费用,或者以企业实际支付货币为赔偿数额。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培训称为培训服务期,即企业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而这些培训不是面向普遍员工的,企业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提防“押金”、“风险金”

  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擅自向劳动者索要各种费用,如“押金”、“保险金”、“培训费”等,企业的这些做法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谨防上当。

  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看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企业可以留有劳动者证件的复印件,而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签订合同 篇5

  婚后贷款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关于房产抵押

  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不可抗力”

  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发展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其实,发展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三)关于拍卖房

  提醒消费者竞买时要掌握以下要诀:1、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2、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3、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4、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5、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理价位。6、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7、有必要对拍卖房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关于面积缩水

  购房合同及其他文本提供的房屋面积数往往只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待楼盘竣工之后,方能告知购房人,所以此时还无法最后确定是否有面积欺诈行为;如果购房人已经拿到产权证,且产权证上所标明的实测面积是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认的法定测量单位测定,一般也不会有面积欺诈行为。但是,不排除测量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购房人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存有怀疑,可以上诉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复测要求。

  (五)关于公摊面积

  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所有业主均有权利使用的面积,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里关于分摊的内容的规定,包括三类: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凯然

  (六)关于广告虚假

  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启动其购买意向,然后再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当然对开发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因此希望广大读者如果在签购房合同时凭借广告作标准,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关于补充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人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人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作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人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上述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买房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关于订立买房合同,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会出现的纠纷,小编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如有需要的,可以到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那么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谢谢大家的阅读。

签订合同 篇6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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