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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8-24 08:58:1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热]分包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热]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合同法》和有关条文的规定,现将该工程有关砖砌体分项清工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订如下条约:

  一、 承包方式:

  按砌砖方量承包。

  二、 建筑面积:

  按墙体实砌的墙面方量结算。

  三、 砌体工作内容:

  包括项目:按图纸设计要求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按国家规范及图集等要求施工,泥桶、泥铲、砌砖线及其它小型工具,图线上包括的所有砌体总包干价为 元/每方,一次性包死,中途不做任何调整。如果乙方未将工程施工完毕,中途无故退场,甲方有权向乙方拒付余下的工程款。将余下工程款补给下个班组。

  四、 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确保合格,并在保证质量的.要求下节约材料,如发现有浪费材料的现象,按实际材料价格翻一倍进行罚款。如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其材料费及人工费均归乙方自负。

  砌体之前地面应按要求湿水,冲洗干净,如发现一次扣贰佰元。

  五、 文明施工: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

  2)、每层的砌体完工后应做到工完料清。

  3)、工地现场严格进行打架斗殴。

  4)、小孩及不工作的妇女,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六、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按已完成实际实砌的工程量墙面方量承包干价的60%付款,余款待砌体分项全部完工后付10%,余下30%待中间验收合格后付清。

  七、 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

  八、 工期:

  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砌体全部完工后,工期以甲方要求为主。

  九、 安全生产: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十、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乙方工人的生活用水用电。

  2)、对不服从管理和领导的班级,管理人员有关权更换。

  3)、对不遵守公司、项目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权进行罚款并开除当事人。

  4)、对故意浪费材料的班组,经劝阻后还不改正的有权进行加倍罚款。

  5)、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部位,乙方必须整改合格。

  十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听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挥,服从甲方领导,遵守公司项目部及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自备安全帽、安全带、雨衣及劳保用品。

  十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如发生纠纷先由劳动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裁决,还不能解决的,由法院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日 月

分包合同 篇2

  甲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黄家花园工程土建钢筋制作、绑扎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黄家花园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工程工期: 按现场施工进度计划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黄家花园工程图纸中全部钢筋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 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 成型钢筋的焊接

  ③ 与其他工种的配合施工。

  ④ 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 施工中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及退场搬运。

  ⑦ 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地整齐、清洁及机械保养等工作。

  ⑧ 钢筋分类、分规格上架堆放整齐,材料标牌标色的悬挂,场内整洁等工作。

  3、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 材料及工具

  1、材料:

  ① 材料进场后需上报使用数量,在得到施工技术人员的书面准许后方可使用 ② 乙方所领用材料必须如实填写“材料领(退)料单” 。

  ③ 钢筋损耗不得超过1.5%,超出部分由承包班组负责材料费用。 ④ 附材:扎丝由承包人自购

  2、工具:

  ① 甲方提供垂直运输、切断机、弯曲机、对焊机、卷扬机(成套)。

  ② 乙方自备扳桩、钢筋钩、钢筋剪刀(套)、切断机刀片(副)标记笔,个人自备工具以及手套、雨衣、雨靴等劳保用品。

  ③ 负责本工种机械的维修。

  四、 双方职责与权限

  (一)甲方

  1、甲方委派 仇兆军 同志为该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协调安排施工。

  2、甲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市有关质量文件规定、甲方ISO9001质量体系及EHS管理体系要求对乙方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管理与验收、环境安全和职工健康的监督与检查。

  3、做好材料供应工作,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未按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要求施工或违返有关规定施工,甲方给乙方一次性5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5、在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检查中,如因乙方操作原因而未达到承包指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500-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6、提供就餐地点及住宿

  7、制定施工计划

  7、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返,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1、乙方 纪宝林 同志为钢筋班组施工负责人,参加工程生产协调会,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

  2、做好人员录用工作,不得录用有精神疾病、有传染病人员或年龄大于50周岁的人员。

  3、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新到人员必须先到项目部的安全科报到,先学习后上岗,否则发生一切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在施工中尊重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人员的指导意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6、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来实施生产计划的完成。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甲方技术人员交底及施工图纸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做到一次成优。

  8、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一次违章罚款,二次违章辞退。

  9、节约材料,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积极主动创建市文明标化工地

  10、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若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经甲方指出后无解决措施的,甲方将中止合同,并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85%结算。中途退场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11、因质量原因勒令退场的,按完成工程量80%结算,甲方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12、健康证、操作证等一切费用自理,并且必须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13、开工前提供甲方 元备用金,作为乙方筛选人员工资备用金。

  五、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合格”

  2、每次钢筋绑扎后,通知甲方、监理验收,若质量一次达不到标准将按200-500元/次罚款。

  3、若由于返工造成材料损失的除给予50-1000元/次罚款外,并按材料市价两倍赔偿。

  4、由于施工班组的质量原因引起的其他班组额外用工由施工班组负责。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无事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若发生工伤事故,费用5000元以下的由承包人负责,超过5000元由项目部协助承包人解决;对于人为地破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及责任

  2、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原材料堆放整齐。所用机械及时清理保养,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每次50-500元罚款。

  3、原材料、成型钢筋必须分类、分规格堆放,长于40㎝的废钢筋必须与其它废

  材分类堆放。

  4、未经许可工地严禁住有女工和家属工,违者每日罚款50元。

  5、承包班组统一着装(工作服),配戴统一安全帽。(由甲方统一负责采购,费用由承包班组承担,工程结束后不退回)

  6、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者一律辞退,并给予承包班组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后果重大影响的依据法律追究责任,终止合同。

  七、 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1、承包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一次性包死,承包单价:按照建筑面积为11 元/平方米,达到质量要求奖励1 元/平方米,安全无事故1 元/平方米,文明施工 1 元/平方米。(以上承包单价中含有扎丝费用)。

  2、以上承包费用中已含职工养老金(5元/工日)以及职工医疗费用(2元/工日),含当年防暑降温费用及1%个人调节税,综合保险费1.5%。个调税及综合保险费用在结算时由财务扣除。

  3、付款方式:甲方每月核算承包人的工作量,按统一单价标准结算,并核算承包班组材料耗用量,超出部分材料按采购价由承包班组承担。承包项目完成后结清总工作量的90%,当年年底付清所结工程款,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4、若发生承包范围外的用工必须于当日结清,过期作废。

  5、承包班组交通费用自理。

  八、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双一份,合同双方签章(字)后生效。款额结清后失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附件:安全协议书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奖惩

  质量奖罚管理规定

  甲方:乙方:

  20xx-4-14

分包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就甲方承包的阿左旗鹿鸣新苑住宅小区 楼工程,以分包形式向乙方发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名称、承包内容、形式及价款

  1、工程名称:阿左旗鹿鸣新苑住宅小区

  2、承包形式:甲方以轻工形式发包给乙方,包工不包料。

  3、承包内容:施工图纸设计的基础(包括清理基槽)、主体、屋面、 室内外抹灰、地面垫层、楼梯面层、窗台板、变压式排风道安装、 水电暖预留洞口、水泥活施工工作等。

  4、承包价款: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承包单价为元/M2。

  5、其它约定:

  二、工期及质量要求

  1、本工程自月年期间如发生停水、停电、风雨停工、待料停工及其它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停工,经项目部鉴定后,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人员组织不利等造成的工程延误,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付。

  2、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基础优良;主体一二四层优良、三五层为合格;内墙抹灰一二四层为优良、三五层为合格)。如乙方承包工程未达到预定质量等级要求,由甲方按 5 元/M2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如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除费用由乙方自理外,甲方将追赔材料及其它损失费用。

  三、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乙方进入现场时,由甲方提供住宿设施,乙方须出示户口本或身份证,填报花名册,办理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施工人员有更动,须在三日内告知甲方项目部。乙方人员进场后,由甲方人员负责安排生产任务,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乙方必须按照施工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进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如甲方有违章指挥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否则甲方有行使处罚的权利,甚至可以辞退乙方。在施工时乙方要合理使用各种材料,搞好材料节约,坚决杜绝浪费,如发现材料浪费现象,警告后仍不改正,甲方给予浪费材料价款的3倍罚款。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喝酒赌博、打架斗殴,如发生违法乱纪案件及其民事、刑事责任,乙方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停工或减退员工,否则工资不予结算。

  四、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工地安全生产,如有安全事故发生,甲方将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如属乙方野蛮施工,违章作业,一经查明,后果乙方自负。

  五、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现场垃圾分类堆放,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六、工资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其它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工程开工日期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作废。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5

  发包人(甲方):

  地址:

  设计人(乙方):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接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双方就本工程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为明确双方的职责,结合本合同的具体情况,签订如下协议。

  一、设计依据

  1、甲方提交的委托书。

  2、甲方提交的地质勘查资料、建筑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

  3、甲方提出的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标准的其它要求。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三、设计费用及支付

  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万元。

  2、订立合同时,甲方先交纳定金,为工程款的`______%,计____________元。

  3、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计____________元。

  4、本工程完工后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资料以及有效发票,甲方结清余款,计_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4、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

  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按该设计部分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六、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均属于保密内容,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进行营利活动,不得将以上材料擅自修改、复制或转让给第三人,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但妨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或战争等。

  2、如果发生了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无法完成其在本项下的合同义务,可暂停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时,应继续履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

  3、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交付设计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

  4、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赔偿。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责任履行完毕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包合同 篇6

  甲方: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嘉兴科技京城2#-25#楼、地下车库、幕墙、铝合金门窗、雨蓬、栏杆、构架等制作及安装工程(2#楼钢网架除外)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嘉兴科技京城2#-25#楼、地下车库幕墙、铝合金门窗、雨蓬、栏杆、构架等制作及安装工程

  2、项目地址:嘉兴市东升西路1700号/秀洲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地块

  3、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75000平米

  二、本合同施工范围:

  嘉兴科技京城2#-25#楼、地下车库、幕墙、铝合金门窗、雨蓬、栏杆、构架等制作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

  四、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肆拾玖万柒仟零肆拾肆元贰角柒分整

  (¥:47,497,044.27元)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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