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房屋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带阳台的单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计3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420元,按季度结算。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同时支付一个月押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负担三分之一。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七、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妥须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八、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合同 篇2
立契约书人: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十一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十二条 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甲方。如遗有任何家具杂物、装修或改造之物者,视作废物,任凭甲方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
二、甲方俟乙方将房屋迁空回复原状交还后,应将担保金无息退还之。但乙方如有积欠甲方租金、税捐、因前款所生之费用或其它一切债务者,甲方得径以担保金抵充之,仅就余额退还,乙方绝无异议。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乙方未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致甲方受有损害者,甲方可得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未规定者,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3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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