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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时间:2024-03-26 07:13:1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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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1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一) 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派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问题是,由于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因此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是否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1、一般保证

  依据《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显然,这些规定是以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皆已起算为前提的。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问题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出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发生的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开始计算。进一步说,债权人已经获得了针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虽然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了。由此可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也不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此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是一纸具文。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此,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既要求债务人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一方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另一方面保证期间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皆在进行过程中时,如果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显然有违保证担保之目的保证担保之目的,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中止。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2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综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3

  [核心提示]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对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债权人要求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由于保证期间的超过,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内容精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合同有效不同于合同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保证债权,性质上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然应该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期间的经过,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若在该期间内,债权人主张了权利,依据最高法院的意见,保证期间的约定丧失其法律意义,其权利则罹于诉讼时效的约束。虽然该意见未必符合法理,但因其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自该院以降,全国的审判机关,乃至仲裁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均以该意见为依据进行裁判。

  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对无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的权利,并非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再是约定权利而属法定权利之一种。该权利形成于合同的无效,因此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本应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开始起算。但这有可能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即在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人的权利有可能由于保证期间的超过归于消灭,但在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仍可向无效合同的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这样就会使债权人从无效保证合同获得的利益大于基于有效保证合同获得的利益。据此,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继续赋予无效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以法律意义,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务中,大家在处理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时的原则是“无效按照有效”处理。

  [实务指南]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能起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时,也应按此处理。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要求,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可。

  2、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从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而中断中止,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分别进行,其仅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产生影响。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应按照此原则处理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认定和推定,也应按照保证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认定和推定原则处理。

  [法条链接]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4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5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都是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的时间方面的问题,从两者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不同的,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如何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掌握: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xx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xx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xx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起诉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甲于4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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