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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

时间:2024-05-31 09:31: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违约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违约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违约合同

违约合同1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何为不可抗力呢?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违约合同2

  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原则上不得并用但联系密切。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价款总额。 定金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有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金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定金的作用是担

  保和一种违约责任,并且法律规定定金主要是作为担保方式,而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只不过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定金的适用是独立于损害赔偿金的,也就是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都倾向于这种观点,但对定金和赔偿金的合并适用有个限制,即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价款总值。

  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的适用关系,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为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予以限制的原理,也就是以合同标的总额或损失利益额为限制标准的。我认为在它们并用的情况下导致的数额上的差异,应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国家不应予以干预。以下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即选择了承担由于违约而带来的结果,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同意的。当事人知道如果违约的话就会承担违约导致的后果,并且也能意识到双方约定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可能大于由于违约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小于,而他们还选择这样的约定,也即在订约时双方也选择了承担约定的数额与由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差异的后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而选择去违约,这说明他意识到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要大于由于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损失,所以才选择违约,选择承担违约的后果。这就是英美法系中所谓的违约自由,我国还很少涉及到这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也不是不公平,反而,我觉得这才公平。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情况下,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

违约合同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来自XX大学XX学院,因个人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

  由于在贵单位,我的职位是软件研发,而我软件研发的知识非常有限,长时间的学校生活中也逐渐发现自己对软件研发不感兴趣。

  而且这时我家中的父母又希望我能回去工作,人说养儿为防老,过年回家的`当下,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回家工作。(贵公司)科技含量高,拥有大量人才的地方,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任子行的违约条款。为给公司带来的不便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领导可以允许和我解除协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违约合同4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正确区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终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终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终止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

  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终止劳动合同thldl.org.cn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终止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并要严格依法

  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只忌”,一忌不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我国劳动力市场总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能找到一个: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单位的资格,但他们经常是因为忽视这个问题而受骗上当签汀的终止劳动合同要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签约,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二二忌合同内容不全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主要条款体现出来亡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

  用工者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下忌接受损害自身权益的非法条款常见的情况有擅自延长试用期和向劳动者收取“押伞按法律规定一律视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二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但这会给劳动者增加不少麻烦二笔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就坚强了对企业外来用工、务工的监督和检查了对外来用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要求公司与工会合资成立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聘用外来用工、务工人员.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科学

  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准确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是,它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同解除必须补偿,终止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执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预告期要具体和细化

  如前所述,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统一赋予30日的预告期,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人才和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辞职期应适当延长,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长时间,而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期可以缩短至20日甚至更短时间二同时。也可以赋予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商定权,可以在订立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

  5、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权利义务应对等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首先遇到的是择业、就业的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仅指对应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这对劳动者的择业也是一种限制,甚至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立法中,应该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对应代价是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前提,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具体由劳功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

  《劳动法》已颁布实施10年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现今的用r_主体,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观察和分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现状.切实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把握未来通过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规范依法,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须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双方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到浸犯。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违约合同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退租关于租赁上海市区路号室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双方之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效力自动终止,乙方不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结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如甲方有租客承租此房,乙方须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退出,到时甲方可退还之前乙方已支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互不追究原租赁合同

  相关违约责任;如超过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未能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强行要求乙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并从中迁出,甲方不退还应退租赁保证金且有权保留向乙方的追偿权。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违约合同6

  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由于打算去北京发展,所以想辞掉现在的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违约合同7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

  丙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借款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五、借款违约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乙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叁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叁份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方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违约合同8

  一、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二、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认为,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与德国法不同,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认为,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息两个方面。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3)解除合同。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买卖法中,则允许卖方在买方未于一定期限内支付价金时,可以解除合同。这项原则后来被法国法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订立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2种情况;美国则把违约区别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按英美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或轻微违约,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4)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在数额上,法国及日本等国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德国及瑞士等国法律却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

  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赔偿等,这是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的,当然,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还是有很多的,当时就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什么方式解决好。

违约合同9

  1、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租客方面,双方签订是定期租赁合同,未经租客同意,房东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子转租给他人,属于房东单方违约。此时,租客不仅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也可要求房东承担他重新租房的实际损失费用。

  若双方签订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必须承担租客因此造成的损失。

  2、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房东方面,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租客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且在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禁止转租,属于租客单方违约,此时房东既可以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可以追究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赔偿。

  经房东同意转租,租客就可以合法地将房屋转租,这种情况下租客就不涉及违约,房东也无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且房客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违约合同10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云_____________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族,现年_____岁,职业: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____。

  案由:《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纠纷(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立即支付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原告。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代理劳务费、交通费及其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共计__________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的父亲_______________(退休教师)因为腰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的父亲注射了针水(未知名),回到家中即告生命危急,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不同意做鉴定并承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在县卫生局、__________镇派出所、__________镇政府、司法所,原告的村干部、被告的村干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平等协商,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补偿原告__________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元,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_____万元后,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

  原告人认为,被告非法行医胡乱注射针水是剥夺了父亲生命的根本原因,依法可追究被告故意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至少也可追究过失致人死亡之刑事责任),但原告考虑与被告为乡里乡亲关系,协议也是在各个部门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故未主张追究刑事责任。但万没有想到,被告毫无诚信,竟然以奸诈的方式以__________元让原告人处理父亲的后事后,竟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践踏国家的法律,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违约,性质极其恶劣,企图玩弄受害人家属及其参与解决的多方人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为合同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

此致

  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违约合同11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往往与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制度适用于:其一,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而其他终止原因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类型。可以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可归入债法中作为一般的终止原因。其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都有专属制度,无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来处理。明确这一点对准确界定合同解除,并进而论证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由合同解除的概念可知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法的根本目标就是使合同得以履行,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因此违约责任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违约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可理解为: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由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债务,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这种约定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相关约定还是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规定了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强制实行履行等违约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财产、货币来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了解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可以看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间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寻求解除合同的补救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适应。因为一方违约,可能是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行会使其承受更大的损害。因此,解除合同时最有效的方式,此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是对其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但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胡康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合同法》王卫国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新合同法精解及实用指南》广东人民出版社

  《合同法》王建东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合同法教程》王传丽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违约合同12

  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被告:______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_彪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__________ 邮 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元,违约金 元/天,(由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 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_悦花园 楼 门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 年 月 日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于200 年 月 日将贷款人民币 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 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__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__年 月 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 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违约合同13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材料

  2、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材料。

  3、材料逾期完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材料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材料,甲方愿意赔偿乙方货品库存的50%的损失,金额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材料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违约合同15

  众所周知,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但我国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那么,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这三种情形,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做具体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疑惑。

  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就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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