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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时间:2023-10-29 06:56:03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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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我们要好好计划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了。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1

  一、环境背景:

  煤矿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安全与生产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生产是搞好安全的目的,要想搞好生产,必须抓好安全。坚持安全生产,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的发生,才能达到搞好生产的目的,为职工谋更大的福利。我矿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制定了安全工作计划,通过执行“安全工作计划”使全矿工作人员向着同一个安全目标奋斗,给很多盲目的职工指明了方向。

  1、在矿上,很多区队、职工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一个计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干的模模糊糊。为此,矿上提出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这一办法,“安全工作计划”是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制定每一年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计划就像海里的灯塔,为大家指明了一个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大家工作时不盲目,心中明确,同时也使职工的工作做正规、做标准。使大家的力量用到一处,发挥最大的作用。

  2、“安全工作计划”能端正职工对工作的态度,提高工作积极性,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自身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且不漏整改。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检查并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二、现状调查:

  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员工作的积极性为目的,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本矿还有很多工作做得不够标准化、正规化。各种隐患很多处理得还不够好,还需要狠抓、实抓。

  三、“安全工作计划”的编制过程

  Ⅰ、“安全工作计划”编制依据

  1、以安全为重点,实现本矿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

  2、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工作的标准化、正规化为保障,通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以此为目标,使大家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全员人人把安全放在心中,时时想安全、抓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周期向更远的目标迈进。

  Ⅱ、“安全工作计划”的安全目标

  1、全矿杜绝8级以上轻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双基考核永贵公司排名前三。

  3、隐患条数控制在60条以内(以永贵公司检查为准),其中重大隐患控制在2条内,主要隐患控制在18条内。

  4、规范班前会程序、岗前半小时全部正规化、标准化;手指口述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上级领导检查必须人人熟练背诵岗位描述。

  5、本矿自查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上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分平均90分以上。

  6、建成一个亮点工程。

  Ⅲ、“安全工作计划”资料来源

  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根据各个部门工作的不足之处、需改进的地方,全员的意见及建议和各种文件。

  IV、“安全工作计划”的`考核

  安监部根据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严格落实考核结果,根据完成情况的百分比进行兑现安全结构工资。

  四、取得的效果

  自实行安全工作计划以来,本矿已杜绝事故发生,班前会、岗前半小时都达到正规化、标准化。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更是抓的紧之又紧,隐患方面控制得牢之又牢。为实现本矿安全生产作出很大贡献。

  五、总结

  通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各单位以安全工作计划为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而加强管理,职工加强学习。端正了职工对工作的态度,提高了对工作积极性,工作落到了实处。加大对自身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且不漏整改。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检查并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安全与生产的两个方面要进一步和谐。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抓好安全就是促进了生产。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双丰收。真正实现了安全矿井。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2

  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xx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狂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x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xx]2号)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xx]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xx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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