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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备案

时间:2024-07-29 23:06:21 文圣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备案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备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 1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驻外区县(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中,是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二)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花名册;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变更)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文本;

  (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合同文本;

  (七)《企业社会保险费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得、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劳动合同备案 2

  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个地方的机构设置不一样)办理,所需材料有: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鉴证职工名册(一式2份)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新录用人员需提供招工手续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需提供派遣通知单或退伍通知单;

  4、变更、续签、重签劳动合同,提供旧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如下: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三资企业及外地驻哈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

  2、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和县(市)辖区内的`市属(含三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

  办结时限一般是企业在领取劳动合同文本后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百人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百人以上的七日内办理完毕。

  另外,鉴证一般都是要收费的,每个地区的都不同,根据当地的要求收费。鉴证一般要盖三个章,鉴证专用章,鉴证员个人私章,鉴证日期章。

  鉴证登记没有强制要求,但是,经过鉴证的合同效力更高,可以作为机关单位工龄认定的依据,建议为了自己和劳动者的利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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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升服务与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

  暂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劳动保障部门拷取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表格,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部门报盘备案。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中,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大厅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企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或无法判断其管理权限时,其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备案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学历、技能情况、合同备案类型、用工形式、职工身份、工种、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前,应先填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第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日内办结;不符合备案要求的,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于2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的通知》中劳动合同备案的相关条款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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