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珠海民营科技园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科技园
楼第 层的
单元、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 。
场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 年
月 日
止 。
(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
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 。
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
第三条
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 。
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
第四条 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 元(其中场地租金 元、管理费
元)并且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
每两个年度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
第五条 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 。
中央空调每周开机
5
天,每日开机时间为8:
15—17:30
。
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 。
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调费采用两种收费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其中一种 。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3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 。
冷量计8000元/个由企业支付 。
,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8元/月平方米 。
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
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
第七条 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
第八条 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
一
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 。
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
第九条 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 。
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
第十条
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
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
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
(1)
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 二个月 或以上;
(2)
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
二万(3)
元或以上;
(4)
未经甲方同(5)
意及有关部门批准,(6)
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8)
致使场地或设备(9)
严重损坏的;
(13)
未经甲方书面同(14)
意,(15)
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
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
第十三条
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 。
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共 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入驻时的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 。
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
,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装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
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八条
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
法定或授权代表: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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