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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5 17:51:3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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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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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九条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条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2

  一、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财政及科技厅(科技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本院在开展日常业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一)本院所有收入均通过财务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和私设“小金库”。

  (二)本院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收入票据分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和自制的收据。本院收入均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本院内部管理需要可使用自制收据。所有发票和自制收据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领用核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票据管理制度”中已明确规范),不得出借出售。

  (四)财务人员当日收到的款项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如收到的款项是银行结账后发生的,应于第二天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

  支出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放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一)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重大开支经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填写支付申请表或大额支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院领导小组、会计审核,院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审批后,由财务室具体办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其他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消耗支出,严加控制。

  三、收入支出定期汇报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3

  一、收入管理

  卫生院收入是指卫生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单位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单位应每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卫生院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发生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收费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和自制票据。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不得出借、出让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卫生院的收费部门主要由财务科、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算处组成,开展的业务收费由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负责,其他各种收费由财务室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室,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严禁业务科室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卫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人员,加强对各收费部门报来的收入凭证和存根的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日报表金额是否与所附存根金额合计数一致、是否足额交库等;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药房处方合计数一致;是否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他票据而使资金出现外流等现象。

  (五)为合理扩大卫生院业务收入寻找途径

  业务收入是卫生院补偿消耗的主要手段,卫生院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按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外,还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潜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开展每季度业务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根据收集的财务信息,从医疗业务工作量和收费水平二个因素影响着手,结合全年各个时期收入进度、水平,通过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查找差距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为改进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支出管理

  卫生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中的'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情况、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

  卫生院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控制。为了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根据卫生规模可将预算分解成部门预算,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每季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考核分析各因素对支出完成的影响程度,抓住关键问题,研究对策,降低成本,促进工作。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正常业务开支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属成本范围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单位必须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的定额、定项进行核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下达部门预算的形式拨付。

  2、非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其收入必须按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应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

  其中: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净收入等。属于专项资金收入应依据教育局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编入预算,以预算的形式报批。其他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操作。

  第二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条 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日常工作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其他支出,包括单位除事业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等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 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支出审批,由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3、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重大项目的执行须分级负责,集体审核,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部分

  1、基本工资(含长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准,财务造册后人事复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社会保障费。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按上年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社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缴交比例核算,经社保部门核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长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津贴补贴等,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造册制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支出。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核定,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5、教工子女托费由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支出部分

  1、公务费支出。公用事业费、差旅费、印刷费、清洁费、其他办公费等,应当做好相关的控制措施,总务部门做好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业务费支出。实验材料费、教育活动费、业务进修费等,相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做好相关的审核控制,业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设备购置费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图书设备购置等。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相关的部门审核控制,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实施采购。财产保管员做好验收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

  4、修缮费支出。零星修缮费、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等。使用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总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组织实施。全年工程预算五万元以上(含五万)的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相关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

  第八条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按项目计划进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程序行使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大事项的经济业务与大额资金支付的款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决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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