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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30 08:12:50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一、目标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

  三、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部门安全训练规定》

  (3)《安全生产训练管理办法》

  (4)《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方法》

  (5)《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科学调查、再审作业的组织和联系

  (2)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调配和安全训练科学调查的监督合作

  (3)各二级机构负责本机构特殊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

  五、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工作种类如下: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修理工)

  (2)压力容器的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检查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检查)。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查人员。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达到18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健康,无妨碍相应职业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职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评价及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特殊作业监视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所需的其他条件。

  5.3培训

  ①特殊工作人员在独立工作前,必须进行适应本职业的、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员工从事特殊作业的部门,应书面向生产事务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特殊作业人员提出工作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保安部管理人员联系有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经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批批准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4审查和发行证

  ①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虚假。

  ②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评价和实际操作评价两部分。

  ③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资格的公司进行。

  5.5复审

  ①特殊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基准。

  ②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各使用者在证审时间前一个月向保安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各公司保安部联系发行部进行再审。

  ③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反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职业安全知识考试

  ④通过再审的,由再审公司签字、登记、确认。如果复审不合格,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原复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时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6管理与监管

  ①使用者负责严格管理特殊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没有特殊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操作。

  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必须持有相应职种、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和操作人员。

  ③公司应制作特殊作业人员文件。

  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收缴其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

  (1)未按规定接受再审或再审不合格的;

  (2)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规操作记录达到3次以上的;

  (3)虚假欺诈骗取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的;

  (4)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规定的特殊作业;

  ⑤离开特殊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殊工作人员,如需重新开始工作,应向保安部提出申请,保安部联系发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开始工作。

  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规指挥,有权制止违规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租或转让特殊作业操作证。特殊作业操作证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丢失,申请重新发行新证书。

  ⑧安全部负责监督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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