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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1 22:59:54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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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

  1.合同类型。

  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

  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

  ⑵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⑶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

  ⑷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

  ⑸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

  ⑴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

  ⑵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

  ⑶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

  ⑷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

  ⑸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

  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保密工作,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

  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3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主体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2、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3、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同意(非危险物品采购合同除外)。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订单、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3、各法人单位在经营范围内应当以各法人单位的名义订立各类合同。

  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六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在约定争议解决管辖地时,原则上约定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八条订立合同应遵循洽谈、审查、批准的分权制约原则。公司合同实行谁洽谈、订立,谁履行的原则。

  第九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在合同签订前应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先行论证,确认后的论证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报审;无论证资料的合同洽谈部门有权拒绝签批。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签发:

  1、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在职责权限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各直属中心或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技术中心分管的采购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副总裁授权采购部负责人审批、签发。

  3、项目工程合同由项目工程部负责洽谈(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工程部邀请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人员共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提请各使用单位所属中心分管副总裁或各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

  二、下列合同由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1、有给付内容的合同,标的额为100-50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20——50万元的;

  3、非标设备采购,标的超过5万元的;

  4、年度合同;

  三、下列合同由总裁审批:

  1、给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50万元以上的;

  四、下列合同由执行董事审批:

  1、山松、热电、牧业、医院洽谈的合同达到总裁审批标准的报执行董事审批。

  2、合资经营合同;租赁厂区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作、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五、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合同订立前,洽谈单位应通过专业审查部门,组织法律审查部门、批准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合同洽谈审查会,对合同原本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法务室审核。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法务室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签发、不可签发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法务室审核后,签批人在合同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4、采用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不报法务室审核;合同文本有修改、采用对方合同文本或约定有定金、预付款的合同,一律报法务室审核。

  5、审核批准时间

  (1)较为简单的合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较为重大的、复杂的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重大、复杂的合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四条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合同签约批准人汇报并通知法务室。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应将合同原本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签约批准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洽谈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洽谈人和使用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洽谈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法务室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公司由总裁总负责,分管副总裁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室。

  二级: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相关部门和法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室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4、负责考评公司下属各部门、法人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主持或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活动;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管理公司合同章、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洽谈、起草合同,论证合同的可行性。

  2、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4、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7、应由专门(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合同及合同类函件,并将管理合同的部门及负责人或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三十条洽谈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公司总部所有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及驻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务室保管;驻外分厂法人单位原财务部门保管的合同专用章仍由其保管。第三十二条奖励与处罚

  1、与合同洽谈、订立、履行、审查相关的公司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相关制度履行的,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2、公司合同法律审查部门、专业审查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合同业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对合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有纠正的权利和职责。

  3、公司合同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合同业务活动中,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超过时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合同业务活动中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酌情承担责任。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7

  为了规范对合同的内部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制定学校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必须是法定责任人,一切合同必须由法定责任人签署的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2、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需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严禁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4、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5、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6、学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实施有效的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法人报告。

  8、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9、加强对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

  10、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学校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应向法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同境外教育机构就在中国境内外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学术交流、学生交换、教师访学等所签订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与处置、对外出租出借、重大设备维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务的采购、与后勤有关的房屋租赁、绿化、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及数据库采购、图书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租赁或采购合同时,经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合同的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审核后,由实际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履行单位”)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一)项至第(三)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项。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如需签订,应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人民币20万元)、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学校工程类合同须由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会签。

  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程序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是: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由履行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对合同审核后,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向相应的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被授权部门申请用印。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单位发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 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分类与签订

  1、学校合同涉及教学、科研、采购、基建等多个方面,应明确分类管理。

  2、合同签订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完整。

  3、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合同履行与监督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2、学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重大利益的',应报请学校决策机构审批。

  五、档案管理

  1、合同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合同文本、附件、履行记录等。

  2、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和审计。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0

  为了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签订

  学校在签订任何合同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学校的利益和发展方向。

  合同签订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审批

  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学校的规定和程序。

  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应特别关注并提出建议。

  三、合同履行

  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学校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和利用,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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