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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时间:2023-07-19 11:10:07 偲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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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流转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11篇)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1

  1、土地流转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

  3、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4、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

  5、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

  6、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

  7、流转合同签订后,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8、调解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9、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档案保管工作。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2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六、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

  七、受让方应当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手续。

  八、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街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采取转让、互换、入股土地,需经发包方同意。

  九、农村土地流服务中心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十、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工作。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不同流转主体,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不同要求,实行多种多样便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3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在林地上种植香蕉、凤梨等非林木作物。

  二、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并及时报告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达成流转意向的当事人,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由其指导签订。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予以纠正。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严格落实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1、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组织各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发包方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应当责令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及时报告镇农业服务中心: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作为发包方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未及时通知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未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入户宣传、微信群告知等形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户。积极宣传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切实提高各方参与土地规范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规范工作健康有序落实。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4

  为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运行,优化服务,切实发挥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功能,推进流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体系,明确职责。

  全市建立市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市上成立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上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点,主要职责是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乡土地流转服务站按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村服务点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

  二、创新机制,规范运行。

  各乡镇全面建立“一栏、三薄、六制度”。一栏”:即信息发布栏,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经乡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查和收益评估后,将流出流入土地数量、价格、期限等在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或信息发布栏上公布,需要在全市发布的土地流转信息,可在玉门电视台或玉门农业信息网发布。“三簿”:即建立《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流出流入动态情况和需要流出流入数量,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进入市场提供可靠的信息。“六制度”:即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纠纷调解制度、风险预警制度。

  三、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收集流转信息。二是发布流转信息。三是双方对接洽谈。四是签订流转合同。五是鉴证流转合同。六是办理流转登记。七是资料归档保管。八是监督履行合同。九是纠纷调解仲裁。

  四、完善制度,规范流转。

  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各乡镇使用省农牧厅统一印制的规范流转合同文本,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留执一份,村、乡、市各留存一份。由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点)负责指导合同签订。在指导合同签订时,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予以办理,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五、畅通信息,优化服务。

  及时上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从3月10日开始,每10日以电子版、纸质版形式上报土地流转发布信息情况、土地流转总体情况,具体填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统计表(表一)》、《农村土地流转花名册(表二)》、《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汇总表(表三)》,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六、调处纠纷,维护权益。

  妥善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市上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各乡镇成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成立由3至5人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逐步健全乡村调解、市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纠纷调处长效机制,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5

  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宽的工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在具体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坚持长期稳定不变。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的基本前提是坚持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上充分放活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劳动力外出较多的地方、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可以积极引导流转。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慎重。对非耕地,要大胆推进,既允许在社区内农户间流转,又鼓励国家、集体单位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城镇个人等到农村通过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农村非耕地。对耕地,要稳妥,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允许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农业科技单位租赁耕地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优、新、特、绿农产品和设施农业。

  (三)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农村土地流转要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增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四)要依法、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不能“流”而不用,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时要有规范的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条款,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土地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尽量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的要求。流转后,不能破坏林草植被和原有农业基础设施,不能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

  (六)土地流转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土地流转的经营规模和参与农户的多少,由业主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自定,不能下指标作硬性规定。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6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督促闲置土地尽快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批准的文件、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二)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在依法收取闲置费后限期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愿意政府收回的,以成本价收回。“成本价”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和直接用于土地开发上的费用。

  第六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组织耕种。

  经批准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一)有满一年不足二年闲置土地的,在闲置土地未被开发的时间内;

  (二)被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被收回之日起二年内。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会同规划等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它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一条其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7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三、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2、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4、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8

  为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村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交村委会核查,经镇政府审核后,将已审核的《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送国土资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后,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建住宅时,必须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才能动工兴建,不得违章建筑。

  四、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建住宅用地关,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作弊、接受别人的贿赂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补偿款,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体使用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实施。

  八、征地款要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动用征地款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再交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实施。

  九、征用款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9

  垃圾填埋场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填埋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填埋工艺要求作业。

  2、定期检查沼气产生量,若产气量达到可利用的条件时,要及时利用,防止沼气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填埋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4、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习。

  5、严禁在填埋区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确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向场部提前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具备使用明火的.条件时方能使用。

  6、加强填埋区进场道路的维护,确保道路平整,使垃圾车畅通无阻。

  7、进场道路车辆故障而阻止其他车辆进出时,应在故障发生后30分钟内将故障车拖离现场,以免影响其他垃圾车作业而发生安全事故。

  8、填埋区推土机在同一地方作业,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9、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填埋区。确因公事需进填埋区,必须报场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陪同,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品,才能进入。

  10、若遇台风暴风雨天气时,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应急抢险队迅速到位,防风、防汛小组当值、当班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做好现场督导工作,若遇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10

  为了切实加强排土场作业现场管理,使车辆排碴作业步入程序化、正规化,真正做到按规按章操作,确保排土场施工安全,排土场正常排碴秩序良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排土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在上班当中,不得离岗,串岗,睡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本人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二、排土场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碴场管理人员安排,保持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平整,并及时按规定修补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安全挡墙,同时要保持自己驾驶的机械性能良好,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三、碴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车间有关规定,对每车的运碴计量票据进行逐车依次盖章,禁止累计盖章,因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对运碴计量票据盖章者,取消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四、碴场管理人员必须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当班期间发现乱卸碴石的车辆,要及时向碴场负责人汇报清楚,确因车辆发生故障或客观原因,需要就地卸碴者,应根据卸碴场地实际情况,在保证排碴公路畅通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承运车辆卸碴。同时,监督、督促该卸碴车辆司机清理好所倒碴石。

  五、碴场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碴场照明设施损坏而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夜间作业安全的,排土场周围潜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要向下班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六、下雨来临之前,管理人员要做好生产各个台阶,各运输公路以及磅房附近排水渠、排洪渠的疏通和封堵工作,雨中做好防汛值班巡查,雨后疏通排碴公路。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 11

  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排土场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

  1、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矿长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排土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3、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4、排土场滚石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6、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二、排土场的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检与定期安全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矿山级安全检查:

  1、矿长(厂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的安全大检查。

  2、安全环保部组织安全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3、矿山领导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规律,对易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开展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三)车间级安全检查:

  1、车间领导、安全员坚持日常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检查。

  2、车间领导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四)班组(岗位)安全检查:

  班组(岗位)实行天天检点制。

  (五)安全检查内容:

  矿山安全检查侧重安全管理方面;专业安全检查侧重专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内的各类安全隐患;车间安全检查侧重班组安全管理和车间内各类事故隐患;班组检点侧重作业环境和作业对象存在的`各类隐患。其具体内容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漏洞;

  3、是否存在各类事故隐患;

  4、各级安全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

  (六)检查问题整改及处理: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本着“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原则进行整改。

  2、对本单位无能力进行整改的项目,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安全环保部要负责协调、跟踪、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3、各级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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