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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时间:2023-05-08 14:29:18 伟烨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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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通用12篇)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1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辐射防护

  第八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第十一条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第二十五条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3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4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5

  1、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防护,环保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放射性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协同学校保卫处安全保卫人员一起定期对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出示上岗证。

  4、从事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

  6、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7、放射源暂存库有专人管理。

  8、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和使用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6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7

  1、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2、各类X线机透视及照片的'最高照射条件应在安全使用范围之内,对转让或修复的旧机器,必须要求达到防护标准才能使用。

  3、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除重危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

  5、必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

  6、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7、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

  8、对刚开始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关防护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领取辐射安全证书,方能参加放射专业工作。凡从事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医护人员接触X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辐射线剂量计。

  10、医、技、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和营养津贴。休假期间严格避免再接受X线照射。

  11、女性辐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前4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射线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8

  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9

  为做好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如下:

  一、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防护与保卫工作,积极接受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工作现场设置警戒线,含放射源的`装置上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放射源编码。

  三、辐射工作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涉源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五、检修或停产期间,指定专人进行闲置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六、放射源装置需要拆卸、更换放射源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报单位领导小组,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过程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做好登记记录。

  七、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八、定期对放射源装置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巡查巡测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

  九、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十、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单位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10

  辐射技术在工业生产、医药事业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诞生了许多有用、有价值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应用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这些产品的负面影响,即各种对人体的辐射和对环境的污染。下面是对辐射技术在生产中使用的一般安全要求:

  ﹝1﹞必须掌握所用辐射源的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并能经常用来考虑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特别是独立操作的人员,必须受过辐射防护的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才能进行操作。分装、倒装辐射源,排除故障或检修等操作,容易受到较大的照射,因此,更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专用设施内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进行。并且事前应做好专门的准备工作,一切操作要求准确、迅速。

  ﹝2﹞对所用辐射源要熟悉它的性能,例如辐射特性、强度和结构等,以及辐射源工作或不工作状态时的剂量场强度的分布情况。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辐射源,都必须以明显标志划出控制区,以免有人误入。在控制区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有人进入。

  ﹝3﹞对辐射源在使用或操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设想和分析,并制订出预防和处理措施。所有安全装置,例如传动装置、安全讯号装置、监测装置和连锁装置等,应经常检查其性能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时不准开始工作。

  ﹝4﹞一切特殊操作和不符合安全规程的各种操作,应经安全防护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人员必须进人强辐射场操作时,应力求采用足够的局部屏蔽措施,并尽量选择在照射量率最小处进行。

  ﹝5﹞对一切辐射源,都要定期检查其泄漏或破损情况,特别是对可能放出气体或气溶胶的辐射源,例如镭源等,要检查勤一些。当有破损怀疑时,必须立即检查。凡已破损的,在未查明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继续使用。

  ﹝6﹞一切辐射源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登记人册,经常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11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篇12

  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放射源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新进、转岗人员的',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为四年,到期前,必须参加复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计划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并报单位批准实施。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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