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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9 14:10:56 晓璇 制度 我要投稿

影院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影院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影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影院管理制度 1

  1.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不准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2.上班时间着工装,上班时间不做私事,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打私人电话,工作区域内不得有于工作无关的物品。

  3.上岗后打扫自己工作区域的卫生,不得有灰尘,储物柜内不得放任何物品。

  4.当顾客来临时,工作人员需站立服务,面带微笑,热情礼貌的喊道:您好,欢迎光临。不得讥讽顾客或用不礼貌,不理睬的.行为对待顾客。要处处为观众着想,让观众开心而来,满意而归。

  5.团结同事,尊重上司。服从领导的安排和调配。遵守影城规章制度,做好岗位服务规范,不得私自调班。

  6.按时开关设备,场务及时开关厅灯,空调等。

  7.晚班下班前打扫自己区域的卫生,经值班经理检查合格,关闭所有电源后方可下班。(除必须开的电源,如冰箱)

  8.爱护影城财务,勤俭节约,拾金不昧,拾获观众遗留物品及时上缴,做个有职业道德的员工。

  9.每日12到14时和18到20时为全体员工站立式服务时间。

  10.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影厅内逗留,观影。

  11.前台工作人员对营业款负责,当日少钱部分需当班人员补齐。

  12.放映员及时将新片导入设备,正点播放影片,不得无故拖延。删除影片需及时和放映主管和排片人员沟通。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10到100元罚款不等。望广大同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影院管理制度 2

  1、电影院现开放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晚上18:30—20:30时。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所有人员要爱护电影院内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试、移动电影院内任何设备设施。

  3、电影院内地毯、座椅均为易燃材料制成,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和安全,请不要在电影院内吸烟。

  4、电影院内严禁大声喧哗,不得在电影院内吃零食、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乱写乱画等不雅行为,不随意走动影响他人正常观看电影。

  5、电影院内人口密集,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触动用电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应急通道,不得随意摆动消防设备。

  6、携带小孩的家长须看护好自己的小孩,避免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小孩摔倒、磕碰造成意外伤害。

  7、所有进入电影院的.人员务必遵守该管理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观影环境。

  影院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六条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第十二条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依据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依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

  第十四条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是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

  第十五条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十七条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间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第十九条点播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一条点播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强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第二十三条点播院线负责对所辖点播影院的制度建设、放映内容和质量管理、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报送、人员培训等运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情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电影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推动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依法规范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境外资本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电影院线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业务许可、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30日起施行。

  影院管理制度 4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各部门于公司整体经营目标下能充分发挥能力而达成各自目标,切实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xx文件》、《xx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中未作出规定的事项,遵照母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店长在本制度约束下,结合各门店(电影院)情况,拟订各门店(电影院)经营管理细则,按程序报批送审后,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本制度以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xx公司有关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为指导,以完成经营创收任务,规范管理为目标,坚持“个个肩上担责任,人人身上有指标”的运营管理原则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优劳多得”的薪酬管理原则,对行政管理岗位和经营管理岗位采取差异化方式进行权责划分、工作分配和考核管理,刚性执行。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由母公司委派;总经理1名,由母公司推荐任命;总经理下辖办公室、营业部、财务部和各门店(电影院)。财务部由母公司和总经理共同管理,母公司负责委派财务部负责人(正职)或会计,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设经理、副经理(即部门正、副职;办公室即主任、副主任)共1名,正职缺位由副职行使正职职权、承担正职责任。各门店(电影院)设店长1名,店长下辖组长(即影院值班经理)、影院服务人员。岗位编制如下:

  第六条执行董事职责

  (一)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呈报母公司批准后,监督总经理执行;

  (二)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呈报母公司批准后,监督总经理执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10万元);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增减营业范围、增减营业规模的方案,呈报母公司批准后,监督总经理执行;

  (七)决定公司借款融资(融资后资产负债率<75%;借款融资额≤500万元;借款融资成本≤7.5%);

  (八)决定10万元以内的年度捐赠支出;

  (九)在已核定的年度人员编制范围内,决定人员聘用、部门负责人(部门正、副职)聘用、影院店长聘用,对不能尽职履职或尽职履职不力的管理人员及以下任职人员有免职、降职、停职的管理权;

  (十)监督各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决定总经理以下任职人员的处罚、奖励;

  (十一)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结合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决定管理人员及以下任职人员的薪酬发放;

  (十二)总额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内的,单台(项)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在10万元(含增值税)以下的审批权;

  (十三)单项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

  (十四)决定员工的政治学习计划和技能培养计划;

  (十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母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订提交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经母公司批准(>5万元)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提交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在已核定的年度人员编制范围内,聘用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拟订员工的政治学习计划和技能培养计划;

  (七)拟订总经理会议制度,呈报母公司批准后,组织召开总经理会议,审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八)负责组织实施员工考核、考评;

  (九)负责管理各门店(电影院)店长,指导、督促、考核各电影院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

  (二)协助总经理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业务规范和制度;

  (三)协助总经理组织、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四)协助总经理参与公司人才队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五)完成总经理临时下达的任务,对总经理负责;

  (六)协助总经理管理各门店(电影院)店长,协助指导、督促、考核各电影院经营管理工作;

  (七)总经理缺位或不在岗时,代行总经理职权,承担总经理职责。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拟订办公室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办公室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协助总经理协调公司各部工作,督促和检查公司各部各项工作;

  (三)负责公司文件拟稿、打印、发放、呈报及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工作,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四)负责公司来往文电的处理、报刊杂志收发,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

  (五)负责公司各项会议的组织和来人来客的接待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各员工工作的指导、安排、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七)负责公司文件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司公章、法人章管理工作,负责门店(电影院)公章管理;

  (九)负责协助总经理、财务部收集、整理信息,配合公司员工考核工作;

  (十)负责公司日常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公司各部、各员工每日工作日记、每周工作总结和计划、每月工作总结(自评)和计划、半年及每年工作总结(自评)和计划,及时呈报、存档;

  (十二)负责组织员工的政治学习和技能学习;

  (十三)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对接、咨询、处理工作。

  第十条营业部经理/副经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营销策划、执行和回款,指导、协助各门店(电影院)营销策划、执行和回款;

  (二)负责公司宣传策划、执行,指导、协助各门店(电影院)宣传策划、执行;

  (三)主持营业部全面工作,负责营业部各员工工作的指导、安排、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四)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主营业范围内事项的市场行情、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出优化调整的建议;

  (五)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主营业范围内事项的延伸项目的调研、储备和前期筹备工作;

  (六)负责公司主营业范围内对外合作的协商和方案的拟定,指导、协助各门店(电影院)主营业范围内对外合作的协商和方案的拟定;

  (七)负责公司借款融资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资产管理;

  (二)拟订公司的财务战略规划与年度财务计划,拟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与调配,完成日常收支及记账工作;

  (四)负责办理各种支票、汇票等收付款业务,负责库存现金、发票及空白支票等重要票据的管理;

  (五)负责公司现金、银行结存工作及日记账的编制与管理;

  (六)负责编制、解释和分析公司统一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体系,分析与报告公司经营指标和经营业绩;

  (七)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税费申报工作;

  (八)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借款融资、项目拓展,拟订财务分析报告,作好成本控制、盈利分析和风险防范;

  (九)负责公司各部各员工考核工作;

  (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主持财务部全面工作,负责财务部各员工工作的指导、安排、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营业款项的核对、回款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支付系统的办理、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及各门店(电影院)财务账户、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店长职责

  (一)负责门店(电影院)经营和管理工作,主持门店(电影院)全面工作,承担门店(电影院)经营、管理、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的主要责任;

  (二)拟订门店(电影院)经营和管理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收入、现金流和利润目标任务;

  (三)不断学习、了解电影院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行政管理规定和扶持激励政策,合理处理电影院运营工作中发生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防范法律、政策风险,争取对电影院经营、发展有利的扶持、激励和资助政策;

  (四)负责门店(电影院)营销和宣传的策划、执行和回款;

  (五)负责门店(电影院)资产管理,拟订资产购置计划;

  (六)负责门店(电影院)物资物料的管理;

  (七)负责门店(电影院)主营业范围内对外合作的协商和方案的拟定;

  (八)负责门店(电影院)各员工工作的指导、安排、督促、检查、考核工作及员工的聘用、解聘;

  (九)负责门店(电影院)票务结算、核对、回款工作;

  (十)负责门店(电影院)排片审核、电影宣发、票务补贴、广告赞助工作;

  (十一)负责分析、呈报门店(电影院)每月、每季、每半年和每年经营情况汇报,拟订开源节流、扭亏为盈或稳定创收的工作计划。

  第三部分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员录用

  第十三条办公室上年年末收集各部、各门店(电影院)人员聘用需求,拟订公司来年人员编制和聘用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呈报母公司审议批准后,各部、各门店(电影院)即可根据母公司批复在人员不超标、人工成本不超预算的前提下自行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人员招聘。

  第十四条组织人员招聘时,各部、各门店(电影院)需根据自身需求和工作需要,制订人员面试方案和笔试方案,试用前需向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实施。人员招聘报备材料如下(缺一不可):

  (一)个人简历,附近一年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二)面试登记表;

  (三)笔试答题。

  第十五条决定人员录用后,新进人员需先到办公室报道,办理试用申请表。新进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有以下情形,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试用人员于报道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一)健康证;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履历,附近一年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第十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部门一般员工,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上;门店服务人员、组长,学历要求为中专及以上,有在同一服务行业三年以上一线工作经验的,可不对学历进行要求;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店长,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副总经理,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学历;

  (二)录用员工年龄为18岁-35岁,经验丰富、岗位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

  (三)残疾人(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退役军人,优先录用,可放宽学历、年龄要求;少数民族,可放宽学历、年龄要求。

  第二章员工培养

  第十七条为保障员工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公司将加强员工思想政治修养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基础,要求办公室每月至少统一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或党内先进事例学习,每年每名员工参加学习次数不得低于10次;要求各店长每月至少统一组织一次各门店(电影院)政治理论学习或党内先进事例学习,每年每名员工参加学习次数不得低于6次。

  第十八条为强化员工岗位技能和增长员工行业知识,让员工、公司始终在残酷的社会竞争中屹立不倒,要求办公室、营业部轮流每月至少统一组织一次岗位技能培训学习或行业知识学习,每年每名员工参加学习次数不得低于10次;要求各店长每月至少统一组织一次各门店(电影院)岗位技能培训学习或行业知识学习,每年每名员工参加学习次数不得低于6次。

  第十九条公司储备人才或每年考核前三名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公司可安排参加行业内研讨会、发布会、展销会和专业知识培训及讲座,公司报销差旅费(不发放出差补贴)、报名费(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条公司储备人才,公司可安排参加行业证书考试报名及考前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行业证书后,公司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用,员工不得将行业证书挂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企业,公司报销首次考试报名费,若首次,通过考试取得行业证书的,公司报销首次考试考前培训费(不超过500元)。

  第三章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作好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保证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人事档案按时间先后顺序存档,一人一档,档案材料包括:

  该员工参加人员招聘时的报备材料;该员工试用报道时按规定递交的材料;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工作总结(自评);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考核情况;每次受到奖惩的情况;每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个人总结;每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行业知识学习的个人总结;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及批复;行业证书;员工评级升级材料;员工升职材料;员工资料卡。第二十三条人事档案材料属于公司高度机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看、泄露、借用人事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需借出/调取人事档案材料,需事先经公司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同时批准,到办公室签订借出/调取人事档案材料保密协议后,办公室才能予以借出/调取。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种假期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具体如下:

  事假: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超过3次/3天,不得提前或跨年使用,否则每次/天扣罚绩效100元;病假:因病或非因工伤,不需休养治病的,事后补交医院购药凭证,确认为病假。因病或非因工伤,需休养治病的,需医院出具病休证明或经总经理批准的,确认为病假。年病休累计超过3个月的,按75%计发工资。年病休累计超过半年的,按60%计发工资。不需病休的病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考勤;工伤:工伤或因工伤伤愈复发的,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或鉴定的,工伤期间工资照发;婚假:婚假需由总经理批假,不能分段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丧假:子女、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女性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性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性员工之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20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五条员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事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应提前经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共同批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按以下情况核实后予以发放:

  (一)国家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上班的(例如:春节的大年三十、初一、初二,国庆节的10月1日、2日、3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21.75×300%×天数;

  (二)法定休假期间(除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21.75×200%×天数;

  (三)因影院行业服务的特殊性,电影院员工无周六周日,调休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21.75×200%×天数;

  (四)各部、各门店安排加班的,一律先提交《加班申请单》向办公室报备,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七条旷工规定:

  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视为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视为旷工;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打架斗殴、违规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视为旷工;旷工每年累计不超过2次的,每次/天扣罚两个月绩效;旷工每年累计3次的,扣罚全年剩余绩效并立即予以辞退。第二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使用企业微信进行上下班考勤,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核实。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上班考勤,下午18:00下班考勤,各店长根据各门店(电影院)经营情况拟订考勤方案,报公司备案审查后由办公室统一录入企业微信进行考勤管理和监督。迟到/早退,每月不超过3次的,每次扣罚绩效50元;迟到/早退,每月超过3次的,予以公开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降级处罚,扣罚两个月全部绩效;迟早/早退,每月超过6次的,扣罚全年剩余绩效,予以辞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视为旷工。

  第五章人事评议

  第二十九条为使公司各项人事工作执行更公平、合理,凡公司员工奖惩、职务晋升、级别晋升、来年人员编制审议、来年人工成本预算及调薪方案审议等事项,需经人事评议审议后,才能予以公布和实施。公司不单独设立“人事评议委员会”,人事评议委员会职能并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总经理即为人事评议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人事评议定期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订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总经理可召开临时会议组织人事评议。

  第四部分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薪酬标准

  第三十一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职称)工资、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第三十二条基本工资按员工等级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来支付,绩效按员工任职岗位对应的绩效标准核算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各门店(电影院)基本工资标准的制订,由各店长根据当年预算、收入任务和利润任务,拟订各门店(电影院)基本工资标准、考核发放方案,最终按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财务部备案审查后,予以发放。津补贴中,店长以下员工仅享有15元/日的误餐补贴;各门店(电影院)员工按公司标准,均享有工龄工资、学历(职称)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指旺季时的临聘人员,按小时结算劳动报酬。聘用前需提前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劳动报酬不超过30元/小时。

  第三十五条公司为全体购买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是员工重要的福利,也是公司一项主要的成本项目。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基数,办公室需拟订方案,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每三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员工从入职本公司当年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为:

  入职3-5年,10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10元;入职5年及以上,20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20元。第三十七条学历(职称)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学历、职称给予相应的工资。学历(职称)工资按月发放,不与考核挂钩,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试用期员工工资为1800元固定工资。享受公司除五险一金外的其他福利。

  第二章薪酬核发

  第三十九条员工薪酬的核算由办公室负责拟订,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呈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发放。

  第四十条公司从员工薪酬中按月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款项:

  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应从薪酬中扣除的款项;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第四十一条绩效包括月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各占年绩效标准的50%。月度绩效按月发放,年度绩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绩效考核由母公司负责,财务部根据母公司考核结果发放执行董事、总经理绩效;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店长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财务部根据总经理考核结果予以发放;部门员工、各门店(电影院)员工考核由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店长负责,财务部根据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店长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第四十二条绩效考核依据由办公室协助财务部收集、整理、编制,财务部审核后分别报送考核负责人,作为考核依据,财务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考核结果,应及时向总经理、执行董事反映,提出更正建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权监督绩效考核或提交绩效考核相关依据,对绩效考核扣分事项或加分事项向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财务部负责人提交书面(匿名)的汇报材料(含事项的佐证材料),财务部负责核对核实后,纳入考核依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部门负责人(正、副职)/店长考核分低于120分(不含120分),主动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予以留职察看/降职录用/降级录用/岗位调整/批准辞职等的处理;其他人员考核分低于120分(不含120分),主动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予以留职察看/降职录用/降级录用/岗位调整/批准辞职等的处理。考核规定、内容,详见《绩效考核表》。

  第四十五条考核分高于135分(含135分)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分大于等于120分且小于等于134分,按考核分/权重总分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分=绩效考核表得分+加分项得分-扣分项扣分。

  第三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员工奖励分以下四种:

  嘉奖:每次绩效考核分加0.1分,最多加1分。每年10次及以上可在年度人事评议时晋升一级;记功:每次绩效考核加0.2分,最多加2分。每年3次及以上可在年度人事评议时晋升一级;大功:每次绩效考核加0.5分,最多加4分。每年2次及以上可在年度人事评议时晋升一级;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在公司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提出表彰、学习的;拾金不昧、拾物不昧,价值500元及其以上者;热心服务,经客户、服务对象来电、来文、上门感谢者;有显著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忍受免为困难的工作任务作为楷模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对公司经营发展、营销拓展、制度优化、风险规避、降低经营成本等提出具体建议,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遇事遇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检举违规违纪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者;发现职守外隐患、纰漏、失误、错误,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损失损害的;获得县(区、镇)行政机关单位部门、母公司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遇到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减少损失损害者;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损害者;对公司发展、项目推进有重大功绩者;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单位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第五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优秀员工:年终考核排名前三名者,评为年度优秀员工,每人一次性予以2000元奖金;全勤奖:全年考勤,无旷工、无迟到早退、无事假、无病假者,每人一次性予以500元奖金;特殊贡献奖: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后,创造较大收入(≧100万元)和利润(≧20万元)者,每人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金。

  第五十一条员工惩罚分为四种:

  警告:每次绩效考核扣1分,最多扣5分。每年3次及以上者,降级或降职;记过:每次绩效考核扣5分,最多扣20分。每年3次及以上者,降级降职或予以辞退;大过:每次绩效考核扣15分,最多扣50分。每年2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扣罚全年剩余绩效;辞退:扣罚全年剩余绩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因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上班期间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轻微者;妨碍工作或团队协作,情节轻微者;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件或穿拖鞋上班者;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工作指令,无故不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在公司及电影院喧哗、喧闹、嬉戏,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者;对同事恶意攻讦或诬告、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酗酒滋事影响个人及他人工作者;因过失造成工作失误,使公司财物、形象及他人财物、人生安全受到损害者;未经允许进入或携带、协助他人进入财务库房、办公室库房、电影院库房、电影院机房者。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擅离职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损毁涂改公司文件或公物者;消极怠工或擅自调整工作安排,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屡劝不改者;对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公司经营情况、工作情况、思路策略、文件方案,情节较轻者;擅自查阅、调取、泄露公司机密文件,情节较轻者;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辞退(不发经济补偿):

  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队秩序者;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影响恶劣的;偷窃或侵占公司、他人财物经查事实者;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文件或公物者;未经许可,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合同期限内,受刑事处分者;一年中记大过2次,功过无法抵消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或电影院者;禁烟禁火区内吸烟动火者;擅离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犯法组织;违反党纪国法的;对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公司经营情况、工作情况、思路策略、文件方案,情节严重者;擅自查阅、调取、泄露公司机密文件,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六条功过抵消相关规定:

  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功过抵消以同一年度为限。

  第五部分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由财务部负责,遵照母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理,必须呈报母公司批准后才予以实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借贷、出租,由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资产情况和公司经营需求,于上年年末拟订资产借贷、出租预算和方案,报母公司批准后,作为财务部来年的经营工作收入、利润任务。

  第五十九条鉴于电影院行业特殊性,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求,拟订固定资产保险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为固定资产投保。

  第二章财产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分为四大类:

  办公用品类:桌椅、文件柜、电话座机、打印复印机、空调、电脑等,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场所、固定资产类建筑物,由财务部负责管理;设施设备类:电影放映相关设施设备及从事电影放映活动范围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如取票机、饮料机、展示柜、票务电脑等),由各门店(电影院)店长负责;低值易耗品类:办公用耗材、经营用耗材和原料等,用于办公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经营活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门店(电影院)店长负责管理。第六十一条各部、各门店对所使用及保管的财务要定期检查、保养、核对,财产发生损害、遗失的,查明责任,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补偿后,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协商后出具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需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采购事务,由财务部核定采购单价范围,办公室在采购单价范围内实施采购。采购流程:各部/门店提请采购需求—办公室提出意见—财务部提出意见、核定采购单价范围—总经理/执行董事审批—办公室采购—各部/门店领用自行保管—财务部登记

  第六十三条财务出入库管理。办公室采购后,记录采购入库登记,由各部/门店根据采购需求到办公室领出,办公室向财务部报备登记;各部/门店自行保管和处理领出的财务,各自作好本部/门店的领出入库、使用出库登记。

  第六十四条所有财物(低值易耗品、建筑物除外),必须作好资产标识,任何人不得损坏、涂改资产标识,每月各部/门店自行组织审查核对,每季度由财务部组织统一审查核对。

  第三章文件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文件指工作上的审批文件、来往文件、报告、会议文件、规定、合同、证书证件、电报书信、图书图表、账簿、登记文件等文件与图书。全部文件由公司安排管理,属于公司财物,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使用。

  第六十六条公司文件由办公室和财务部根据各自职权,分别管理各项文件,机密文件由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正、副职)单独存档管理。公司文件不得擅自借用、影印、外传、泄露、遗失、损毁、涂改,拟稿文件经总经理、执行董事标注、修改的,视为公司文件,作为拟稿原件与正式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十七条财务部的所有文件、公司人事档案文件和注明机密的文件,均为公司机密文件,任何人未经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共同批准,不得查阅、借用、影印、泄露机密文件,更不能遗失、损毁、涂改。

  第六十八条文件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确认,也可在空白处填写阅览意见。

  第六十九条文件借出,管理部门必须作好借用登记,在限定期限内归还,谁借用谁对文件负责。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印章指公司财务印章(如发票专用章)和公司印章(如公司/分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正、副职)进行保管,公司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正、副职)进行保管。印章使用,必须先登记,经总经理/执行董事(根据各自权限)批准后,予以盖章。原则上,印章不能借出,负责人也不能将印章擅自带出公司。

  第七十一条制作公司印章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呈报母公司批准后,公司指派专人承办,制作完成后及时交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会议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会议主要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周例会、月总结会、季度总结会、半年及年度总结会、人事评议会、员工大会。公司各项会议,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前,办公室拟订会议议程,呈报总经理审核后,通知参会部门/门店及各人员;会议时,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和录音(重要会议);会议后,办公室应于24小时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拟稿、审批和存档,并通知各部/门店及各人员会议之决议。存档前,出席会议的各人员需在审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也可在空白处填写个人意见。

  第七十三条会议基本要求:

  对事项、工作处理要形成决议或处理意见;各部/门店或各人提请审议的事项,由事项提请人自行收集整理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汇报。文件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事项,不予审议;(三)重要会议或重大事项,未经审核签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前,不允许任何人泄露、讨论或恶意造谣。否则,视为泄露公司机密。第六章出差管理

  第七十四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出差需提前填报《出差申请单》,经总经理/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安排出差。

  第七十五条凡与原出差申请单所规定的各项目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十六条出差回公司应在一周内报账,月底结账前应将差旅费用结清,借据不允许跨月,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出差费用超出公司差旅费标准的,一律由出差人自行补贴。差率费标准如下: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凡由接待单位协助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告知接待单位住宿限额控制标准,并向其交纳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主动提前告知接待单位用餐控制标准,并自觉向其交纳伙食费。

  (五)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七)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八)各部/门店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七章运营管理

  第七十七条为有效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促进员工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提升,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工作记录本,要求各员工养成记录、呈报工作日记的习惯。办公室统一收集每日工作日记,向总经理、执行董事呈报(工作日记记录单),工作日记呈报时间为9:00-10:00。禁止员工在上班期间拟写工作日记。

  第七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养成“善于总结经验与不足,事先计划再实施”的良好工作习惯,要求每名员工每周拟写周工作总结、下周工作计划,月工作总结、下月工作计划,半年/年工作总结、下半年/来年工作计划。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完成公司管理机制,公司设置“意见箱”,鼓励员工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鼓励员工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鼓励员工发现公司运营、决策、执行中不合理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利益的情况,及时反映或提出建议。不要求实名制,但对于恶意诬陷、造谣生事或诱导决策的行为,按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六部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控

  第八十条各项费用支付、报销,需财务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1000元≦)或执行董事(>1000元)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第八十一条公司实行预算制,各项费用支出需上年年末拟订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呈报母公司批准。对于即将超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负责人要及时向总经理、执行董事汇报,提出经费管控的建议。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八十二条鉴于电影院运营的特殊性,各门店(电影院)店长可在财务部借支1000元作为运营备用金,运营备用金的作用仅为垫付支出或售卖找零,垫付支出后店长应及时报账补足运营备用金。运营备用金年末必须归还,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来年年初再次借出。运营备用金不足的或未归还的,在店长绩效中扣除。

  第八十三条原则上禁止员工预支或借支的行为,特殊情况下或垫付金额较大的(≧1000元),需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同时批准后,才能预支或借支。工作事项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销归还预支或借支,否则,在预支或借支人绩效中扣除。

  第八十四条各门店(电影院)每日营业款,需店长/组长于当日闭店前在管理系统中核对核实后,存入营业款保险箱中,次日向财务部交账。每日营业款不足、遗失的,由店长在次日垫付交账,店长自行找责任人追回。

  第二章融资投资

  第八十五条公司投资权限内的投资行为,财务部应提前作好投资分析,规避投资风险。投资的实施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经执行董事批准。公司投资权限以外的投资行为,财务部应及时制止,建议公司按程序向母公司呈报获批后再予以实施。

  第八十六条融资是公司的基本职能,公司应尽力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母公司的发展储备资金。营业部在公司融资权限内,尽力完成每年融资任务,或按照母公司的指示,配合开展融资工作。融资资金需母公司批准或上交母公司经母公司划拨后才能使用,财务部作好监管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总经理职权范围外的事项,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建议后,再执行或按程序呈报执行董事、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由总经理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负责人(正、副职)、各店长。总经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参会。

  第八十八条营销管理制度。营销是公司的先驱力量,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多劳多得”的原则,要求员工保持“主人翁”的心态,紧抓严抓以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营销工作主要由营业部和各店长负责,为发挥员工“主人翁”的作用,公司要求每名员工每月承担基础营销任务,未完成基础营销任务的,在该员工绩效中扣罚相应未完成基础营销任务金额的绩效,基础营销任务不计入《绩效考核表》的考核内容中,也不计入营业部和各门店(电影院)营销任务指标和营销任务考核中。基础营销任务指标如下:

  (二)任何公司员工为公司带来营销收入,公司予以发放营销佣金。佣金提取坚持“谁营销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营销者负责回款,回款后根据回款情况按比例提取佣金。佣金提取比例如下:

  (三)各项营销应按公司核定的营销价格进行营销,低于营销价格的,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营销、回款要求和佣金提取比例。各项营销内容价格的核定,需上年年末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呈报母公司批准;

  (四)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为公司带来营销收入并全额回款的,公司予以发放营销佣金,佣金个税由公司代扣,佣金提取比例为:广告发布类12%,电影票销售类8%,补贴类5%,赞助类10%,场地租用类18%;

  (五)若因营销人员工作失误、恶意破坏,导致营销不能回款造成坏账、呆账的,扣罚营销人员全年剩余绩效用于弥补公司损失;

  (六)营销收入不能以资金形式回款或不能全部以资金形式回款的,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才能以收取资产或等价、足值货物来抵消营销回款资金。

  第八十九条集中采购制度。公司频繁的同一采购项目,如卖品原料、票纸、办公用纸等,由财务部核定采购单价范围,办公室经市场三方比价后,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签订年度采购/供应合同(一年一签),定点采购(仅当年或12个月期限内)。

  第九十条行政审批流程。

  请假:请假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请假人→店长。文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职权范围外);经办人→财务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提请的文件)。合同: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律师→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律师→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职权范围外)。报销、付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职权范围外)。办公用章审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职权范围外)。财务用章审批:经办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加班:部门负责人/店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出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店长→总经理。接待:部门负责人/店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薪酬: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第九十一条业务接待管理制度。业务接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业务接待费可用于公司因对外联络、洽商公务、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所发生的就餐支出。

  第九十二条接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省内每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450元/人/餐,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等省外发达地区的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超过600元/人/餐。工作餐的标准为50元/人/餐。

  影院管理制度 5

  为加强我县影剧院的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影剧院“百姓舞台”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基层群众文化团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扩大群众文化参与度,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xx县文化馆影剧院“百姓舞台”是指在xx县文化馆影剧院为我县群众提供开展文化惠民演出,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文艺平台。

  第二条鼓励我县社会力量共同参与xx县文化馆影剧院 “百姓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五类:

  (一)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青年团体、工会等;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其它公益单位。如学校、部队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部门;

  (四)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由文化志愿者、关心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依照章程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五)新文艺组织。指非公有制文艺团体,包括民营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等。

  第三条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惠民演出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四条“百姓舞台”的入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xx县文化馆“百姓舞台”为使用单位提供基本的音响、灯光等演出设备,创造基本的演出条件。参与“百姓舞台”的社会力量,本年度内需累计获得群众文化志愿服务积分达到4分及以上方可获得一次文化馆提供的“百姓舞台”,若当使用场地排期时间有冲突时,优先积分高的单位(团队、机构)。

  (一)各单位(机构)可以结合群众艺术的需求,签订协议承诺选派老师代表单位(机构)担任文化馆开设的公益艺术培训班授课老师,完成一期课程单位的可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积分6分,文化馆公益性艺术培训班一期课程为10天/20课时,不设期数上限,可参加多期,积分可累计。

  (二)文化馆馆外公益性艺术课堂积分:利用县优秀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资源进行县文化馆馆外公益艺术课堂教学,由县文化馆作为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公开招生及统一管理,再由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场地、师资、培训课程、教学设施等,每周开展一到两节公益课,完成一期课程的可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积分6分,一期10天/20课时(与文化馆馆内培训一致),不设期数上限,可参加多期,积分可累计。

  (三)非营利性组织(单位)可以协助县文化馆完成“我们的节日”端午、清明、中秋等节庆活动的方式获得积分,完成一场活动可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积分2分。

  (四)全县各艺术团队、培训机构等单位积极组织人员排练高水准节目参与并入选我县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每场活动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积分2分。

  (五)或其它服务公益文化的服务方式。

  本管理制度由xx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由xx县文化馆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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