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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1 18:44:43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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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3.4技术动力部负责组织对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3.5技术动力部负责按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出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申请,并及时安排维修、更新。

  3.6物资供应部部负责监测仪器的`采购工作。

  3.7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内部采样进行化学分析,封存、报告、处置剩余的样品。

  4、监测范围

  4.1噪音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车间值班室、生产区、居民区等范围。

  4.2粉尘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收尘器出口、包装环节、喂料环节、卸料环节等范围。

  4.3废水主要检测生活区、循环水、余热发电冷凝水等范围。

  5、一般规定

  5.1安全生产部(车间)在生产设备停机过程中、检修、启机计划中,必须制定好污染临时排放方案,尽量减少排放。安全生产部职能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5.2有关车间配合监测采样工作。

  5.3技术动力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已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要按要求定期进行复查考试,审证。

  5.4技术动力部根据需要,制定并上报监测设备配置计划,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处理。

  5.5技术动力部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和任务进行定点、定周期监测。

  5.6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由安全生产部委托上级环保部门验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7技术动力部建立预警制制度,凡出现监测数据超标的及时报告安全安全生产部,由环保职能人员及时通知被测车间(岗位)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

  5.8公司内部监测数据当天报主管领导、安全生产部,内部监测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资料由技术动力部报告,年底一次性交档案室存档,上级环保部门检测数据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交档案室存档。

  5.9化验室对来样进行分析,剩余水样和分析过程的残余物等,要收集在专门的废物桶里,定期处理。

  5.10采样设备由车间负责管理,取样点必须在安全区域,各设备内的采样点不得随意挪动。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1.安环部环境监测室是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主体车间及相关部室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具体执行本制度中规定,接受安环部环境监测室的监督、管理。

  3.化检验中心是环保数据的测量、提供部门,为环境监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内容与要求

  1.安环部要做好对各车间、部门日常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测分析会,掌握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规律和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按规定编制报表和报告。

  3.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

  5.各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专研业务,提高监测技术,为进一步治理污染物提供技术支持。

  6.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验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7.各监测设备所在车间、化检验中心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建档工作,并接受环境监测室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8.生产技术部、环保设备设施使用车间要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以及计划性的定期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9.设备的检修、维护以及环境监测技改项目的施工等工作有可能影响环境监测的,监测设备所在车间要及时通知安环部。

  10.所有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在岗位上存放,当天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走。

  11.垃圾箱(废液箱)所属车间做好对垃圾、废液分类处理的管理,定期对垃圾箱(废液箱)进行集中处理,以免出现外溢现象。

  12.对于发生环境监测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有关车间、生产技术部、化检验中心等部门召开分析会,参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

  13.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经安环部环境监测室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三十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地方环境监测站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数据型报告汇总编制完成;并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中心站负责于当年四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上一年度数据型报告汇总后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专业网”成员单位,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污染源数据型监测报告报到网络组长单位;网络组长单位于四月十日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本网络所监测范围内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和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网络组长单位上报的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于六月底之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数据型报告上报周期、时间和内容,可由地方和级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本辖区内污染排污状况文字型年度报告,并于六月底前将上年报告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

  第六章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需要向本制度确定的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由需求单位向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需求报告、数据、资料的用途、名称和数量。

  (2)环境监测站填写报告、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报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提供。

  (3)县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不得向本制度确定的报送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直接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才能提供。

  (4)应用监测报告和数据的单位不得超出申报范围使用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根据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污状况所作出的评价结论,必须征询提供数据的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5)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批准,环境监测站在向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凡属有偿服务性监测、国际合作项目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向委托方提供监测资料或报告时,必须附有监测数据、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凡有偿提供监测报告、数据和资料的,应执行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负责收集、贮存和管理下级环境监测站、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监测数据、资料、报告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有责任维护报送单位的权益,未经报送单位的认可及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不得将有关监测数据、资料及监测报告用于有偿性服务。

  负责编制各类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站,必须及时将编制的各期文字型监测报告发送给有关监测数据、资料提供单位,以保证监测信息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核;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报告的收、发、登记工作,以便随时查询和考核。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环境保护局可以职权范围内,对其给予通报表扬、参加评选和优先享受网络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各类监测报告,或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所属环境保护局或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及享受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分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4

  一、保管员根据入库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质、尺寸、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保管,库存物资要保持“三清三齐”;

  二、露天堆放场所的物资保管。露天堆放场地要求平整、干净牢固、干燥、排水通畅、无污染、运输方便。物资堆放分类分规格,标识清楚,并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堆放平直,防变形、倾覆、损坏,并做好防霉变、防锈等工作。

  三、库房中物资保管。根据物资保管的.要求对库房的湿、温度进行控制。物资的摆放要排列整齐、美观,同类物资按规格顺次摆放、码垛方式要有利于清点美观。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等到工作;

  四、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要另库存放,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贵重物品要专库存放,并专人负责,严防失窃和损坏。

  五、仓库周围1.5米以内无杂草,严防“四害”。

  六、废旧物资应按指定区域分类存放,定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5

  为维校园环境,更好的美化、绿化校园,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场所,特制定校园环境管理制度:

  (一)维护校园绿化的规定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各类车辆和进行体育活动,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二)损坏校园绿化的处罚办法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1~3倍罚款。

  2、采折花朵,每枝以1~3元不等罚款。

  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

  4、不准将学校花卉、苗木携带出门,门卫有权扣押,并处以市价2~5倍罚款。

  5、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已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处罚者,情节严重的除执行处罚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总务处监督执行,保卫部门配合实施。

  (三)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成活:新种树木特别管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5%。

  2、植保状态。防治病虫害,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害率达到85%。

  3、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

  4、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

  5、浇水施肥。按树木花草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全年春、秋施肥不少于两次,暑假由专人负责抗旱浇水或排涝。

  6、清理。绿化区域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除下的杂草,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7、检查评比。按照每个单位所承担的绿化种植、养护责任,每月检查一次,每期评比一次。

  (四)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1、清扫时间:每天至少清扫一遍,并全天候保洁。

  2、清扫内容:包括屋下明沟的清扫、冲洗,拣拾绿化地上的'果皮、纸屑等垃圾,并负责清倒路边废物箱垃圾。

  3、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地,做到责任片无蚊蝇孳生地。

  4、责任片内发现乱倒的垃圾,要及时处理,遇到难题即报总务处由学校派人处理。

  5、禁止在教室、走廊、道路、花坛、绿化地和操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饭菜等。

  6、禁止在办公楼、走廊、教室及厕所内用火处理废纸、杂物,严禁将火种倒人垃圾箱内。

  7、禁止在室内、走廊、门厅和绿化地带、建筑物周围以及道路地区打球、踢球。

  8、不准在绿化地带或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垃圾等;垃圾分类处理,要保持垃圾箱周围的清洁,垃圾不准倒出垃圾箱外。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6

  一、楼内公共区域:

  1、地面:电梯前厅,每日清扫1次,每日拖擦1次;有电梯的楼内通道和楼梯,每周拖擦1次;大堂每日拖擦1次。

  2、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照明开关按钮,每3日擦抹一次。

  3、栏杆、窗台、消防栓、标识牌等公共设施,每月擦抹一次。

  4、电梯轿厢,每日清扫、擦拭1次;每3个月对电梯门壁上光一次。

  二、楼外公共区域:

  1、硬化道路地面:每日清扫1次,其中花园砖地面每月拖擦或冲洗1次,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3小时。

  2、绿地、明沟:每月清扫1次。

  3、共用照明灯具、宣传栏、小品等:每月擦抹1次(2米以上部分每3个月擦抹、除尘1次)。

  4、积水、积雪清扫及时。

  三、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四、公共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洁1次,保持无明显异味。

  五、垃圾的收集与处理:

  1、生活垃圾每日清除两次。

  2、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冲洗、消杀,有效控制蚊、蝇等害虫孳生。

  六、定期灭虫除害。对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每半年灭鼠一次。喷洒农药、投放鼠饵必须提前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7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管理机构

  我公司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分工如下:

  组长: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组员:

  二、环境管理制度

  1、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2、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3、配备相应的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掌握环保工艺技术及环保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4、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5、每月开生产会议时作一次环境报告。

  6、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7、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单位进行。

  8、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9、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10、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11、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12、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13、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14、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15、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6、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17、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18、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20、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环保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按照事故处理规定分级处理,重大污染事故要立即上报。

  21、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2、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3、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8

  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爱护学校花草树木、公物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也是培养学生县有高尚文明素养的起点。每个同学必须从点滴小事做起,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力争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为此,特作如下规定,希望全校同学共同遵守。

  1、每个学生必须认真完成学校、班级布置的各项卫生扫除、美化校园等劳动任务。对无故缺勤者,各班应给予批评教育。

  2、保持校园、公用设施、教室的环境卫生整洁。不乱丢纸屑、果壳等废弃物;不乱涂乱画;不乱倒垃圾;不在球场以外(如教室、走廊、道路等)玩球。

  3、爱护学校一草一木。每个同学必须做到:不损坏公物;不攀折、摇曳花本;不践踏墙壁、桌椅;不在花圃、草坪保护区行走、玩耍。凡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4、美化校园,增进环保意识。按各班的卫生包干区,建立环保责任区。由卫生包干班级负责日常的卫生清扫;树木、花草的培育、保护。对损坏树木、花草者进行追究。学校定期对环保责任区进行评比,对环保工作卓有成效的'班级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保洁和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制度的执行与检查,政教处负责。值同行政、教师、学生执行检查事宜。全校师生,如发现有违反以上条款者,人人有权制止、报告。对违反者处理必须公正、及时,处理应有记录、凭证。对关心爱护学校环境做出成绩的师生,将给予表彰、奖励。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9

  为了维护校园绿化成果,更好地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了以下校园管理制度:

  一、校园环境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学校环境教育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校园绿化规则,并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2.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护。

  3.学校划分绿化责任区,由各年级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维护责任区的绿化和卫生,以培养学生爱劳动和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的良好惯。

  二)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吃饭、饮酒。 7.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

  三)损坏校园绿化的处罚办法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5倍罚款。 2.采折花朵,每枝以3角~3元不等罚款。 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4.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没收体育器械。 5.采摘花果,以每枝2元罚款。

  6.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两倍赔款。

  7.不准将学校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门卫有权扣押,并处以市价5-10倍罚款,由政教处协助执行。

  8.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处罚者,情节严重的除执行处罚外还要建议所在年级给予记过等严厉处分。

  四)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希望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本办法由总务处监督执行,保卫部门配合实施。

  二、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成活率:新种树木特别管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

  2.植保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害率达到85%,无虫害达到90%以上。

  3.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幼苗由苗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良好。

  4.树木修剪应按季节进行,全年至少进行3次,分别在6月下旬、9月下旬和12月下旬。易疯长的树木需要不定期修剪,要求树木无枯枝、死树和陡长枝。

  5.除草时,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株,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

  6.浇水和施肥应根据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两次。

  7.绿化区域要求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砖石不得超过3立方厘米。除下的杂草和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8.种植和临时劳动要及时完成当年树木种植和搬迁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校庆、节日和会议会场的绿化工作。

  三、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环境清扫

  1.环卫清扫人员承包责任片块,包括路边绿化地和其中的小径。

  2.每天至少清扫两遍,并全天候保洁。

  3.环卫清扫人员还负责清扫和冲洗房屋下的'明沟,拾清绿化地上的果皮、纸屑等垃圾,并负责清倒路边废物箱垃圾。

  4.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地,确保责任片无蚊蝇孳生地。

  5.发现责任片内有乱倒的垃圾,要及时处理。遇到难题应报上级管理部门,由校政教处出面处理。

  二)日常管理规定

  1.禁止在校园内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并就地清除。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以记过。

  2.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饭菜等。

  3.禁止向校园花带投掷石头、丢弃废物、排放污水,禁止在室内外乱倒污水、乱扔各种垃圾。违者批评教育并就地清除。

  4.禁止在各种建筑物、设施、树木上张贴大小字报和乱刻画。各部门的通知、海报、广告、启示等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违者批评教育并就地擦洗干净。

  5.禁止在办公楼、走廊、盥洗室及厕所内用火处理废纸、杂物。严禁将火种倒入垃圾箱内。

  6.禁止在室内、走廊、门厅、绿化地带、建筑物周围以及道路地区打球、踢球。违者将其体育用品没收,造成门窗损坏的,按原价两倍赔偿。

  7.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走廊、盥洗室、教室、办公室等非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校内不准乱停放各种车辆。违者批评教育。

  8.不准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在树杈枝、树干上挂晒衣被等物。

  9.不准破坏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对任意堆物堵塞交通、未经许可自行搭建、影响观瞻或损坏花木和公共设施者,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如有损坏,按原价510倍罚款。

  10.为了保持环境卫生,各部门应该划定责任区,确保责任区内的人行道和墙脚干净,没有痰、粪便、污水、果皮、纸屑和砂石等垃圾。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承包。

  11.禁止在绿化带或空地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违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并现场清除。

  12.垃圾应分门别类倒放,垃圾箱内只允许倾倒不可回收的垃圾,并保持垃圾箱周围的清洁。不得将垃圾倒在垃圾箱外,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箱内。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清理,并可能面临罚款。

  13.施工单位应该保持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确保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临时工棚和堆放物品不得妨碍环境卫生或者阻塞人车通道。违者将被要求立即清理。

  14.施工现场应该有指定的材料和垃圾堆放点,不得乱堆乱放。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好材料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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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校园绿化效果,特制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师生要自觉保护校园花草树木,抵制随意破坏花草树木行为的发生。

  二、校园绿化工作主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要在每年春天来临之际,做出校园绿化工作的具体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查,并组织具体落实。

  三、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绿化和美化工作的管理,通过板报、广播等宣传手段,提高学生爱护校园花草树木的自觉性。

  四、校园绿化管理员,要对要对校园花草树木的`管理负责,及时浇水、除草、修枝、补植、防治病虫害以及防冻保护。

  五、对严重破坏花草树木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给适当的赔偿,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搞好校园绿化管理,保持校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及绿化管理要求,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要有规划,要严格管理,因地制宜。做到四季常绿,根据不同的绿化、树木、花草,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校园内的绿化美化,布置摆设应根据现场环境做出合理布局,疏密合理。充分发挥美化作用,做到美观得体,协调一致。

  三、对绿化草地、花卉、定型植物和乔、灌木进行除草、浇水、施肥和修剪等管理工作。草地要达到优良级别,各种定型物新长枝条不超过造型的15厘米,及时清理枯枝和寄生物。

  四、病虫害防治要求:对于花木的病虫害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尽量少用和不使用农药管理,以减少校园环境的污染。

  五、日常工作要求:主要绿化管理员要经常清理绿化区内的枯枝败叶,保持整洁干净。要适时对花木进行修剪,修剪下来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校园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六、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毁坏,如建设需要和移植更新,要经总务科上报分管院长同意,对私自毁坏者要进行罚款处理,偷窃花木,破坏绿化者,除批评教育外,要视情节处以罚款。

  ②绿化点、风景小区是供全校师生员工工作之余和课后休息、观赏的公共场所,要保持整体美观,景物设备完好,要求人人遵守公共卫生。

  ③“六个不”。不做任何有害于花草树木生长的事情,不随意采摘花朵和校园内树上的枝条,不攀爬校内树木,不在校园的绿化区内追逐玩耍、肆意破坏,不在校园绿化区的建筑物上乱涂乱画,影响美观,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等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要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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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

  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放牧、打鸟、捕猎;

  7.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节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

  5.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6.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7.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50元至1000元经济损失;

  8.对因管线维修,损毁绿化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并赔偿5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9.对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破损、丢失或毁坏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见附件《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所追究的经济责任,由学院总务处提出,报领导研究决定,由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七条学院总务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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