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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时间:2023-07-17 10:21:52 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一、隐患排查

  1、事故隐患就是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的缺陷等,企业在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并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以防止人身的伤亡事故为目的采取超前的有效预防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隐患,力争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隐患排查手段应遵循企业生产的客观规律,采取预防和控制事故技术,查出并改变生产异常突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3、隐患排查实行安全确认制。每个职工在作业前和作业中对欲操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4、职工在每次作业前必须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检,坚决做到“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制定安全防患措施不生产)。

  5、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一想二查,三严”,即想当天的生产工作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处理;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材料是否和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查本身操作是否影响周围的人和其他设施的.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隐患。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该组长,现场值班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观察安全生产动向。要对现场设备动态,制度执行情况,职工工作情绪变化情况,文明生产情况,环境因素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隐患。

  二、隐患治理

  1、企业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进行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应注明隐患单位,责任人,隐患内容,整改期限等。到达整改期限后,逐条对照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整改期限。

  2、隐患治理的重点应首先放在安全技术措施上,当安全技术措施上解决不了,应放在管理措施上,并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正确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操作作为隐患治理和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

  3、各类关键环节要害场所、事故多发点的隐患治理工作作为重点,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解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区域分工、包机制度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某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见附件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专业汇报。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作业区上报作业部,由作业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某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专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正指令书>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某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需某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某公司安全专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某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某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00元/项,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长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长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某公司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指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景;

  6、保证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检查人检查出安全生产隐患后,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现场整改的除外),整改通知书上应有:隐患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情景、整改期限、检查人、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接收“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文件、资料,交由检查人存档备查。

  3、检查人在接收到整改证明文件、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4、检查人确认安全隐患已消除,应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附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证明文件、资料等,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安部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善度,并及时反馈整改的信息,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光、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光、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地目标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地通知》(鲁政办字〔20xx〕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

  管控工作地通知》(鲁安发201616号)、聊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地通知》(聊安委办发〔20xx〕16号)、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地通知》(临政办字〔20xx〕17号)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地思想,实现对风险地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地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地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地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地物地危险状态、人地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地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地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地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地损失地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部门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地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地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地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地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地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地责任主体。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地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排查出地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安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地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地,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地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地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地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地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地隐患。

  第十三条 对查出地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地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地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地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安全负责人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地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由部门解决地安全隐患。 D级:班组、车间、安全负责人能够自行解决地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公司安全隐患分类: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节、维修。

  第二节 安全隐患地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岗位、班组、车间、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矿井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矿井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相关科室、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矿井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八、加强矿井水害预防的有关措施。

  1、 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2、 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3、 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4、 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5、在本矿井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

  6、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7、 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五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8、 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9、对掘进工进行探放水技术培训,提高对老窑水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或钻孔内有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钻孔溃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水灾处理。

  10、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1、 矿井防治水领导组要定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参加矿井防洪设施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对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13、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14、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要按期对矿井涌水量进行测定,并将资料报生产技术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为切实做好全县中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全县中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专项活动,为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序、有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时间

  20xx年1月25日—2月26日。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内容

  (一)学校周边治安环境。重点排查学校周边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学校是否存在影响学校师生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毒气、污水排放等安全隐患,校园周边是否存在乱搭乱建以及危及学校安全的建筑和摊点,校园周边200米内是否有存在干扰学生学习的.网吧。

  (二)交通安全。重点排查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学校购买或包租的车辆检验是否合格,是否定期维护和检测,其司机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交通要道的学校是否安有交通安全标志。城区小学放学时在主要交通道口是否有教师护送,以确保交通安全。

  (三)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建设。

  1、落实三防措施。重点排查楼道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安全出口标志,新建、改建、维修房屋是否做到“三同时”。是否安装消防栓,应急灯是否能够使用,灭火器是否会正确使用并使用时间是否超时。

  2、防雷设施建设。中小学重要部位和人员密集的地方是否安装防雷设施,是否经过专业部门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3、电路的改造。电工是否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进行备案管理,老化电路是否改造。

  4、高中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远红外报警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是否安装并投入使用。

  (四)食品卫生安全。学校食品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超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学校校园超市的许可、经营与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各类食品、食用…油及相关大宗食品的连锁配送采购,手续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锅炉房是否离教学区、生活宿舍区50米以外。压力锅炉使用年限是否超期,压力锅炉是否换成安全无压节能环保的“大锅灶”,压力锅炉运行每天是否作好详细记载,司炉工是否接受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学校安全教育管理。

  1、寝室学生用床是否牢固安全,学生上下是否方便;教室课桌、椅是否牢固安全,已损坏的桌、椅是否及时维修或撤换;学校教学楼、宿舍楼走廊栏杆是否稳固,栏杆高度是否低于1.1米。厕所、食堂等公共场所地面是否有防滑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人员健康,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整改。

  定义及隐患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员工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组织工作,对各类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落实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制作报表;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按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及生活设施的隐患检查及整改。

  公司员工均有义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报告,积极参与相应的隐患整改工作。

  资金保障

  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须编制专项使用计划,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使用。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

  隐患排查

  公司实行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公司级检查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或临时通知),由安全管理员组织,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员参加;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每周进行,由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组织,具体时间根据生产计划确定;各班组长应当组织人员对本班组进行日检;岗位安全检查应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由岗位工人实施。重大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员临时通知。

  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使用检查表的形式进行。公司级检查表由安全管理员制定,各部门班组岗位检查表由各部门班组安全责任人确定。隐患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围:公司物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用建筑,厂内道路,生产设备,人员作业,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检查依据,指依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经公司制定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设备设施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使用说明书或各类文件。

  隐患整改

  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由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依通知书内指定的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整改;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公司级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员制定隐患整改通知书,书面送达整改责任人员。车间,班组级隐患检查,由车间部门班组安全责任人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岗位检查出来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向上级报告处理。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人员,负责隐患整改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管理员组织验收。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隐患整改所需要的资金,协调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管理员组织技术人员讨论整改中的技术难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负责有责任的部门给予配合。

  重大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安监中队或市安监局。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概况;(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按《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奖励与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不落实本制度规定的检查及整改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给予处罚。奖励与处罚依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隐患上报

  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中队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在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数据中心网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平台上上报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公司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组织完善各种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齐全探放水设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水害隐患治理措施。

  二、每周进行两次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矿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排查,详细登记,检查后要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排查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回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对于查出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地测科在每年雨季来临期间必须每周对地表进行一次巡查,对矿井各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防洪材料的设置要作系统的检查,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五、地测科必须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观测矿井涌水量,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完善防治水基础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六、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七、加强职工对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地测科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本矿的监督检查力度。

  九、矿井水害预防、治理的执行措施。

  1、机电科要加强矿井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

  2、地测科、机电科每年在雨季节来临前,对井下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联合排水试验,确保水泵联合排水的稳定。

  3、每年雨季前对井下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4、地测科加强对周边相邻矿井的防治水监测,每月定期对各相邻矿井井下的采掘情况进行交换,时刻掌握第一手资料。

  5、加强对本井田包内整合关闭矿井及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超前钻探,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6、地测科、培训中心负责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7、雨季来临期间地面只要下暴雨,调度室必须通知井下立即停止作业,将所有人员撤出地面。

  十、因水害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职责,有效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职责,有效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基本设备、设施,甚至在某作业中存在着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如不加以解决或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3、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预防性的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隐患的检查、登记与确认

  1、隐患的检查

  (1)公司每月、楼层每周、柜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各种设备、设施、危险源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公司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隐患的登记

  (1)公司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为:检查人员、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责成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和完成期限等。

  (2)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为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时间、楼层及接收人等。

  3、隐患的确认与反馈

  公司在收到楼层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柜组级隐患由楼层领导通知柜组长,进行确认反馈;楼层级隐患由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反馈。

  三、隐患的分级、分类与归口管理

  1、隐患的分级:

  柜组级隐患由柜组管理,柜组长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管理为主的基础上,楼层对柜组隐患负有管理义务,同时具有监管责任(下同);楼层级隐患除自己管理外,接受公司领导管理。

  2、隐患实行分类

  柜组、楼层在上报隐患时,按照生产设备、电器特种设备、技改工艺质量、火灾、交通盗窃等五类,以便归口上报。

  3、隐患的管理

  (1)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凡属生产楼层存在的隐患由公司管理;凡属设备电器、特种设备等存在的隐患,由维修电工管理。

  四、隐患的整改

  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三明确、三不交”原则。三不交即:柜组能整改的不交楼层,楼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三明确即: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明确整改标准、明确完成时间。

  2、公司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公司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公司及隐患所在柜组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凡公司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书,令责令限期整改。

  4、隐患整改具体要求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5、公司财务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并监督其正确作用。

  五、考核

  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在年终纳入考核,并作为考核人员效绩的考核内容。

  2、对下列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三明确”要求按期整改;对已整改的隐患、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扣责任单位100-150元,扣安全第一责任20-50元。

  3、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事故的,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安保科对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要及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对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对及时发现隐患和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奖励。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为了加强建设矿井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灭火隐患排查的范围

  煤矿井下的工作面、机电设备、各封闭地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地面主扇风机房、充电室,以及发生火灾后会波及井下的所有区域。

  二、防灭火隐患排查的时光

  为了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每月由防灭火隐患排查科室组织成员于5日、15日、25日对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进行全方位隐患大排查。

  三、防灭火隐患排查的资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备数量、质量,以及存放地点是否贴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查井下电气设备是否有失爆现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违”现象。

  6、查矿井消防系统的'完好状况,以及矿井防火措施的执行状况和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好状况。

  7、要从各个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彻底的进行排查。

  四、防灭火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确实加大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地面、井下、外因、内因各方面进行预防。

  2、严格遵守有关防火的规程制度,用心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建设过程中加大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

  3、要用心采取措施,预防放炮引火和电器引火,确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人员,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申请隐患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消号。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严格落实,确实保证矿井不发生火灾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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