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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时间:2023-07-26 11:16:1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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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

  1.在厂长领导下,主管工厂的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领导总师办、研究所(含试制车间)、工艺科,总管全厂技术系统。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工程技术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协助落实好知识分子政策。

  3.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研规划、技术改造规划,负责科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技术改造计划实施中的技术工作。

  4.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攻关计划和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规划及质量改进措施计划,组织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质量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厂长督促检查各项质量规划的实施。

  5.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领导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定期主持召开生产技术准备会议,检查督促并组织确保新产品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计划的实现,以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

  6.负责审批科研、新品及技术革新和工艺等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总图、工作图设计及产品技术条件、关键件的工艺规程、专机设计总图,主持厂内各种技术鉴定会议。

  7.领导年度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8.组织做好设备管理、节能技术、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技术工作。

  9.负责建立健全全厂技术管理、科研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等规章制度,协调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重大技术问题。

  10.审批全厂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的.推广计划,组织科技、革新成果的鉴定,审查技术改进奖励方案,负责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领导科技情报档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组织审批工厂标准,组织编制技术服务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宣传和技术问题解答等)。

  11.领导科技外事活动,负责组织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合资、合作生产项目。

  12.组织主持技术工作例会并督促检查和考核例会决议执行情况,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工作的完成。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3

  1.对在计划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工艺准备工作,而影响新产品试制进度和生产任务完成负责。

  2.对因工艺编制或工装设计问题,导致产品大量报废或返修,造成经济损失负责。

  3.对解决生产中发生的工艺技术问题不及时,影响生产负责。

  4.对审查签署的.工艺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条件、工艺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资料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5.对原材料工艺消耗定额存在计算方法或数值错误,造成浪费或损失现象负责。

  6.对由于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7.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8.对在工艺技术上发生失、泄密现象负责。

  9.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对科长布置的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4

  1.对工厂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有决策权。

  2.受厂长委托有权,代表工厂签订技术经济合同。

  3.有权组织制定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责任制的建立、修改。

  4.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引进技术、年度技术措施和设备修理、更新计划有审定权。

  5.对不执行技术管理制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有权制止。

  6.对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的使用、调动、晋升、调资、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应事先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7.对技术任务书、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总图及技术标准有审批权。

  □职责

  1.对未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工作方面的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负责。

  2.对由于领导不力、预见性不足,未进行可行性分析、价值分析,导致新产品开发技术工作(包括产品品种、产品质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缺乏竞争能力或技术决策失误造成工厂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3.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设备进口、技术引进、非标准设计和技措计划,未按计划完成负责。

  4.对未能协调工厂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混乱,技术文件不完整准确、归档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负责。

  5.对引进设备与技术未能及时组织消化投产,造成重大损失负责。

  6.对科技外事活动有失国格、人格,失、泄国家机密及使工厂形象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负责。

  7.对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重大人身、设备等事故,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负责。

  8.对推行产品质量升级规划、TQC计划和质量措施计划完不成,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9.对代表工厂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出现差错、失误,造成工厂经济损失负责。

  10.对工厂技术文件、技术秘密的外传、失、泄密负责。

  11.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并对总工程师布置的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5

  1.按规定审批程序,对工艺文件、工装图纸有更改权,对制订的工艺文件有解释权,对不符合图纸要求的工艺作业有纠正权。

  2.对车间执行工艺的情况有检查、监督权,对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有制止和处罚权。

  3.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产品质量和原材料消耗的资料。

  4.有权召开全厂性工艺技术人员的'专业会议,进行技术交流,组织技术攻关,对技术业务工作进行布置和指导。

  5.对全厂工艺技术人员的奖惩、晋升、晋级有建议权。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6

  1、供暖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供暖人员努力学习技术,熟练的掌握公司各物业供暖设备、线路走向及所辖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及实际操作。

  3、负责配电室、电梯机房、楼层供暖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

  4、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设备的应急维修。

  5、每月两次供暖设备试运行。

  6、负责公司物业外围供暖设备正常工作。

  7、做好办公楼内房间、公共场所的供暖设备的修理与更换。

  8、负责供暖设备、表面清洁。

  9、负责餐厅、厨房、办公室、洗涤动力供暖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检修工作。

  10、每周一次巡查责任设备,每月一次清洁责任设备及周围。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7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8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主管全厂工艺技术工作和工艺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和工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艺技术工作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并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方案。

  2.组织编制产品的工艺文件,制定材料消耗工艺定额;根据工艺需要,设计工艺装备并负责工艺工装的验证和改进工作;设计工厂、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3.组织工艺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质量情况;指导、督促车间工艺员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搞好工艺技术服务工作。

  4.负责新产品图纸的会签和新产品批量试制的工艺工装设计,完善试制报告和有关工艺资料,参与新产品鉴定工作。

  5.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组织科内和车间工艺人员搞好工艺管理,监督执行工艺纪律。

  6.组织领导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抓好工艺试验课题的总结与成果鉴定,并组织推广应用。搞好工艺技术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职工的.技术教育。

  8.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工作,对技术改进方案与措施,负责签署意见,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

  9.负责本科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全厂各单位工艺人员的业务领导和考绩工作。

  10.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工作。

  11.完成总工程师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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