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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储粮安全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依据国家粮食储存平安有关规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贯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落实储粮平安岗位责任,特制定《储粮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一、储存的粮食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贮存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平安及其它生产平安时,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或储粮单位负责人,马上向上级汇报状况,并马上组织力气进行抢险。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及存粮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保管员不按规定或公司、库要求准时进行粮情检查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发当月计提部分的岗位工资,并扣发所在单位负责人当月计提部分岗位工资的50%,造成后果的,由公司、库加重惩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公司、库在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惩罚标准。
三、储粮发生发热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觉的,处理费用由其负担8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20%。保管员自查发觉后,未准时组织实施处理看法,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由其负担5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30%,分管经理负担20%。
四、储粮发生结露问题,由保管员负担主要责任,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次要责任,由公司、库在每月考评细则中,明确惩罚标准。
五、储粮害虫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遵循平安、经济、绿色、有效原则,适当使用防虫药剂,合理使用熏蒸药剂。每年使用熏蒸剂量:储存的小麦不超过12克/吨。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库主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按40%、30%、30%比例担当。
六、储粮发生虫蚀率,局部在5%以上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库主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负担40%、30%、30%。
七、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实行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储粮单位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按20%、20%、10%、30%、20%的比例担当。实行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全部担当。
八、手续制度执行状况,仓库设施日常管理,环境卫生状况,出勤状况应在公司、库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惩罚标准。
九、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公司、库主要担当储粮平安责任的五类人员依据实际状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峻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储粮平安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实际状况追究责任。
邢台市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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