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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30 18:21:0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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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电视台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视台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合】电视台管理制度

电视台管理制度1

  为了搞好以防火、防盗、防灾害等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电视台工作人员人身和仪器器材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电视台安全工作要坚持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到实处。

  二、校园电视台要建立有关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园电视台的工作阵地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四、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工作人员要做好贵重物品的使用详情记载。

  五、每天下班前,要切断不使用的电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等。

  六、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经常检修,维护下按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

  七、如发生不安全紧急情况,要及时报警。

  八、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准隐瞒不报,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电视台管理制度2

  一、电视台直播室应有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校园电视台交他人看守和使用。

  二、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不得将食品、饮料等带入。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保持播放控制台、设备和机柜的清洁卫生。

  三、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严守岗位。应制定本校节目制作播出管理制度和节目播放表,提前审查播放的节目,节目播放时要进行全程监审,对播放节目内容和播放情况进行记载,不得随意播放电视节目。

  四、播放内容出现意外,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断播出,并立即按程序报告。

  五、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电、防雷、防盗工作,确保校园电视台正常运行。发生机器故障,应及时维修。

  六、有关设施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光盘、布线图、竣工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存档。

  七、有卫星地面接收站,必须按照广播电视部门的规定办法执行。

  八、校园电视台的任何设备,均不得外借,确因需要,需经校长及主管领导审批。

电视台管理制度3

  1、制作人员每天上午8:30必须到岗。

  2、主持人每天12:00以前必须到岗,双休日在11:00以前必须到岗。

  3、播音、制作人员双休日上班后,可在下周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轮休,轮休日期应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除轮休日外,每天应按正常时间上班。

  4、当天的.新闻节目制作完后如有时间应先检查一遍,然后再通知审片,以保证审片时少出差错。

  5、节目审片时如需改动,应在节目表上认真做好记录,将具体改动画面、声音的地方时间记清,改动完成后,对照仔细检查。

  6、制作人员在节目上载完后应在上载软件中检查节目时间并预览,以确定节目上载无误。

  7、新闻上载完检查无误后,制作人员应及时将当天的《节目播出审批表》交到编辑部当日值班人员手中;如遇节目制作完毕时间较晚等特殊情况,则应立即电话通知编辑部当日值班人员,并尽快将《节目播出审批表》送到编辑部值班人员手中。

  8、精心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正规操作程序使用各种编辑设备。

  9、保持制作室清洁卫生,演播室由xx、xx每周负责打扫一次,3楼制作室由xx、xx随时打扫。

  10、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1、如有违反上述管理条例的人员,将按照20xx年广电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电视台管理制度4

  负责全县农村综合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转播上级广播、电视台节目;负责本县广播节目的采、编、录、制、播工作;负责县广播中心机房到各乡镇的广播干网的维护工作;负责对差转台的管理工作;差转台必须做到无政治责任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确保石差公路畅通无阻,确保差转台消防隔离带宽15米以上。

  一、出入管理

  1、机房是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心脏,未经台领导同意,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带无关人员入内,不准播出未经领导审批的宣传内容,出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0元,负责人300元,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值机员在进入机房内必须将门关上。

  2、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安全播出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播出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播控设备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食物。

  4、禁止用机房内电话聊天和长时间通话(接或打不能超过三分钟),必须保证机房电话24小时畅通。

  5、禁止在值班期间在机房或其它房间睡觉,禁止在值班吃饭时喝酒。

  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关断信号源,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安排人员排查干扰。

  三、值班管理

  1、机房值班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或误班,不准私自让他人带班、调班,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严禁溜班、空岗。

  2、差转台3人日常,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人(其中1名值班员、1名安全巡查员、1人轮休)。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未到位人员,视为擅自离岗,扣当事人100元,扣负责人50元。

  3、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值班中发生的停播,播出质量异常问题,不得隐瞒或虚报。

  4、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机房后方可离开,不可以提前下班,交接班时做好相应的记录,需接班人签字后方可交班。

  5、交班人员必须主动向接班人员说明设备运行情况。

  6、交班前要把机房内卫生打扫干净。

  7、由于广播中心的特殊性,值班人员在休假时如有要外出离开本县要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告之。

  8、广播中心每位同志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半天时间手机联系不到的处罚100元,一天无法联系的处罚200元。

  9、中心调班、请假制度。半天以内有需要调班或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一天以上调班或请假由中心主任审签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电视台管理制度5

  一、科室工作职责

  (一)、台长室职责

  1、规划确定本台的内部管理机构,对全台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把握电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监制电视传媒节目内容。

  2、传达学校的有关政策,承接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的重要宣传工作任务,协助宣传部(新闻中心)做好新闻中心工作。

  3、负责台内的人事安排,制定台内的奖惩政策,监督管理财务工作。

  4、制定全台的发展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对全台各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5、策划制定对外合作的政策,协调对上级以及同级部门的关系,拓展全台的发展空间,提高电视传媒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本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台内的日常值班工作,督促、协助、调度台内工作,协助台长室的相关工作。

  2、负责对外接待以及信息传递,对每天的信息、信件、报纸、机关文件等进行发放,并分类管理。

  3、负责电视台的财务管理、报帐和请款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向台长汇报。

  4、负责设备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入库。

  5、负责电视台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

  6、负责资料室及工会工作。

  7、承担完成台长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策划室职责

  1、协助台长室策划草拟本台的总体建设方案,草拟各项文稿或有关报告。

  2、负责策划电视传媒的内容和形式,提出创新方案。

  3、承担全台栏目的对外联系工作,草拟对外的合作协议,联系洽谈各项宣传业务,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电视传媒的经济、社会效益。

  4、策划指导电视节目的采拍、编辑工作,负责节目的审查监督工作。

  5、负责指导学生工作室的工作,监督办好“学生在线”栏目。

  6、策划、组织、指导“校园聚焦”栏目,协助采编室对该栏目的采拍、编辑工作。

  (四)、采编室职责

  1、按台内统一规划,统筹文字记者、摄像、录像、编辑、播放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正常运行。

  2、按台内的统一安排,承接学校两办、宣传部、各院系的新闻摄制任务。完成电视台领导安排的其它电视制作任务。

  3、努力寻找新闻线索,办好《川大新闻》、《校园聚焦》、《后勤服务窗口》、《院系风采》等栏目,指导帮助《学生在线》栏目的工作。

  4、完成摄像、采访、文稿(或索要文稿)、播音、配音、剪辑、包装、广告、音乐、字幕、刻录等电视制作全过程任务,提供播出带或成品片。

  5、完成规定的现场直录和电视台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如出差等)。

  6、负责设备的保管、保养、借还(如学生栏目使用设备)、调度以及提出设备维修、购入的建议。

  7、对学生栏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安排、调度学生记者为本台电视摄制服务。

  8、承担对实习生及兄弟学校进修生的培训指导。

  9、保证本台节目安全播出(准点、清晰,如遇意外事件有应对措施)。

  (五)、学生工作室职责

  1、承担“学生在线”栏目的工作,扩大在学生中的影响,强化电视台与学生的联系沟通,促

  进学生与电视台的良性互动。

  2、参与协调在本台实习学员的培训工作,配合指导老师做好电视传媒的各项工作。

  3、参与电视台的对外宣传工作,促进提高电视台与社会联系的经济、社会效益,活跃师生文化生活,丰富校园电视荧屏。

  二、工作规章制度

  (一)、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度

  1、电视台全部设备及器材均为国有资产,受学校委托电视台拥有管理、调度、使用监督的权力和职责。

  2、各类设备及器材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前须征得保管人的同意,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电视台领导批准方可动用。

  3、保管人不得私自出借、互换或拆御设备。保管人对设备要定期清洁、养护、检修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完好率。

  4、摄录像系统、编辑系统、电视节目收转系统等属贵重设备,确定专人使用,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5、使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应立即停机、断电并迅速报告,由台领导指定专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做好情况记录,属违章操作或人为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新到设备开机前必须熟读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否则不可使用,验收设备的技术人员有责任向使用人员介绍新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7、设备如需改装,必须事先提出理由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等事项依学校规定办理,并做好记录。

  8、私人不得借用电视台的设备、仪器,必须服从台内的统一调度使用。九、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与保卫制度,注意防火、防盗,设备发生偷盗或丢失情况时,应立即报领导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延误或隐瞒不报,追究保管人直接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要结合电视传媒工作,学习相关的技术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了解其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结合工作进行相应的电视传媒的策划宣传,做到一专多能。

  2、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工种安排相应的技术学习,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电视台的具体情况,每周保证半天的业务学习时间。

  3、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学术交流会、学习班、短训班、展览会等活动,以开扩眼界和知识范围,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

  4、不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有关方面的业务培训,以达到所有人员符合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

  5、凡由统一安排参加的.定向和专业性短训班、培训、进修人员,经考试合格,学费由电视台培训费中报销,否则不报销,费用自理。

  (三)、影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影像档案,保存原始镜头资料,资料帐目(包括其它器材物资)要清楚,无差错。

  2、明确专人负责,预算费用。

  3、所有自制节目均复制成DVCAM或带存档,分类管理。

  4、有价值录像镜头,由责任编辑确定,复制成DVCPRO带后,做好记录保存待用。

  5、及时将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按顺序上架,做到取用方便、迅速。

  6、资料库严禁火种或强磁场物品入内,库内恒温防湿。

  (四)、节目审查制度

  1、电视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电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绝不允许保留、复制、播放内容反动、黄色、淫秽的录像带,若有违反者,按党纪、国法查处。

  2、电视台自制新闻、专题节目由学校确定宣传方针,制定宣传要点,把握宣传导向,电视台台长和责任编辑负责审查内容,节目符合播出要求后,需填写节目按排表和播放单备查。

  3、外单位提供的、租借来的或其它渠道引进的录像资料在播放前必须先进行审片、审片工作由电视台策划室或台长室负责,双层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能播出。

  4、文艺录像带的搜集引进要严格把关,注意引进资料的政治思想性、艺术性和技术质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杜绝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黄色淫秽等坏片子的引进。

  5、非电视台人员和与审片无关人员谢绝进入播放室观片和审片。

  (五)、文明卫生和考核评比制度

  1、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应经常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清洁整齐,并注意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2、坚持每天进行工作区的卫生清扫擦试。

  3、电视台工作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脏物,工作台及设备上严禁摆放盛有液体的容器及其他杂物。

  4、工作室内设备、仪器、工具应保持清洁、整齐,工作台面无尘土污迹,设备用后要立即就位,并加盖布置。

  5、进入演播室、播放室等工作区要清洁鞋底或换穿工作鞋。

  6、要定期进行彻底清扫,处理死角,设备除尘等。

  7、电视台是对内外宣传报道的一个窗口,在与外界和其它人员接触时,要保持自身精神文明的形象,做到语言美、行为美。

  8、考核评比可参照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业务总结评比方法执行。

电视台管理制度6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xx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1、xx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

  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当面提出。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三、设备使用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情况。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四、设备维护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五、有关规定

  1、摄录设备要定柜、定位、分类存放,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经常保持帐、册、卡、物相符。

  2、做好日常的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磁、防盗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3、严格执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检查设备后签字);用后及时归还,由设备管理员验收(通电检测,用标准测试带检验摄像机技术状况),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4、所有摄录设备,非经台长、分管台长同意,不得外借,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做到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并做好编号登记。

  5、摄录设备归还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应迅速进行除尘保养工作,做到不让故障机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台技术服务中心汇报。

  六、违规处罚

  1、记者当天使用设备在外过夜,没有归还,也没有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除通报批评外,由技术服务中心登记报台财务,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出现二次扣当月考核奖600元。

  2、设备借出后,非突发事件,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赔偿设备维修费用的50%;设备丢失,按设备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设备管理员,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耽误记者借用采访设备,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二次扣100元。

  4、 设备管理员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300元;违反其他规定,出现一次扣当月考核奖50元。

电视台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件、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制度,对及时挽救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747号)同时废止。

电视台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广播电视设备、国家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局及各中心、公司、网站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责任人由局长担任,各中心、公司、网站防火第一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局技术物业中心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网站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部门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我局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局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且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局防火责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网站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我局和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消防安全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七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大楼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查看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若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七章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第三十一条 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第三十二条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三条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报警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 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消防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报告部门主管。

  第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保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电视台管理制度9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台、电视台设备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安全播出,特制定本制度。(制作、录音、演播、播出)室,以下简称机房。机房设备包括非线性编辑、监视器、录音话筒、字幕提示器、录像机、摄像机、硬盘播出系统、影像资料等。

  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房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不允许在机房里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禁止非工作人员上机操作,外来人员如实习需要上机操作,需经过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在机房电脑上安装其它软件,不得改变设备设置。

  4、机房内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拆装、搬迁和移动。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房电脑内的数据资料、软件、影像资料属于单位,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拷贝和外借,禁止使用未经杀毒的u盘和硬盘等存储设备。

  6、要时刻保持机房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吸烟,禁止将食品、易燃品等带进机房。

  7、要做好机房内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下班后,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借用机房设备,必须经过领导同意,并与制作室工作人员办

  理借用手续后,方可领出。

  9、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领导进行维修,对人为损坏器材和设备的,一律照价赔偿。

  10、工作人员若有违犯上述管理规定的`,将给予每次50元的处罚。

  11、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

电视台管理制度10

  广播电视采访设备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且价格昂贵,维修费用高,为切时加强管理,提高设备使用率,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维护费用,确保我台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广播电视台的所有采访设备统一由技术制作播出部管理,技术制作播出部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各种设备建立技术档案,以保证本台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各部门相对固定使用设备,记者领用采访设备须填写“采访设备领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技术制作播出部领用,技术制作播出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配发设备。

  三、 设备外出超出江州市的必须装箱,设备用完及时交回,不得私自留用,设备一律不得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四、 设备使用者应熟悉设备的性能、基本原理,正确的操作使用方法,不得违规、违章操作;在使用中应保护、保管好设备,不得随意乱搬乱按;不熟悉设备的人员一律不得使用设备;见习人员不能使用重要设备;设备丢失一律照价赔偿。

  五、 采访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交回,说明故障原因,由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非技术人员严禁随意拆卸、修理,若系人为损坏,由使用人员赔偿全部维修费用。

  六、 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好设备收发时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完好。人为损坏设备或附件遗失,及时确定责任人进行赔偿,如管理人员不能确定责任人,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七、 设备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应比正常上班时间提前和延后一小时,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赶到保管室。

  八、 设备使用人员如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对其发放设备。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局(20xx)7号文件进行处罚。本制度与局(20xx)7号文如有冲突,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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