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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4 08:54:39 制度 我要投稿

统计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统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 篇1

  1、代理公司在进行销售统计和分析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2、代理公司应安排专人统计客源信息,于每日将新到访客户资料以详细信息制作成《客户登记表》(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并交开发商整理存档。

  3、代理公司应积极对来访客户进行分析和研究。

  4、销售现场的销售报告制度:

  1)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日晚20:00前,报当天销售情况,并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发放日报表,发放对象是开发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文案以及公司领导。(详见第四章第一节17条日报表表样)

  2)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五下午5:30前,报本周《销售周报表》至开发商销售总监和销售经理。

  3)代理公司销售后台于每月24日下午5:30前,报当月《销售月报表》和销售分析报告至开发商以及集团公司。

  4)代理公司销售后台每季度24日下午5:30前,报当季度《销售季报表》至开发商。

  5)所有统计表需按开发商审核后的表格填写。

  6)代理公司应将项目各销售案场建立销售台账,逐户登记购房人姓名、面积、单价、预收房款、合同编号等内容。

  5、考核:a、未准时提交日报、周报以及月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00-200元的'处罚,如不能准时提交,应提前告知。

  统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管理制度 篇3

  政务公开五项制度包括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制度,是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把好公开各个环节,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制度保障,五项制度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五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中心领导负责本科室、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评议小组负责对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评议。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审议制度。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中心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审议小组,从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是否突出重点等四个方面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做到公开一期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3、评议制度。发挥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监察室的监督主体作用,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通报。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代表对单位内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或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水平。

  4、反馈制度。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举报电话、发放政务公开征求意见表等,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发现的问题,并通过政务通报会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的“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反馈,从而建立良好的干群、政群互动关系,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5、备案制度。政务公开前,应将具体内容报局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将每期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查,避免各科室、中心对政务公开推卸责任,应付了事。

  统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定全厂执.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澡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

  栏次

  行数

  原列数字

  订正数字

  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全局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各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局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六、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机关科室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七、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八、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十一、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统计管理制度 篇6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xx〕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原则

  精简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会议人员,节约经费,提高办事效率。

  二、会议报批手续

  各科室、队、中心要科学安排会议,尽力精减会议,常规性工作会议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一般性工作,可以通过内部信息网或电话、文件等形式安排。确需召开会议,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缩短会期,一般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各类会议召开之前,应先将会议内容、规模、会期、会议预算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召开。

  三、会议费定额标准

  (一)各类会议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

  (二)专业会议费实行定次定额制:各科室队中心常规性工作会议每年两次,每次500元,计100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三)局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含住宿费),局机关和墉桥区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

  四、会议报销规定

  各科室、队、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七天内结账,否则,财务不得报销。报销会议费应附文件通知、会议预算和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包干数。

  统计管理制度 篇7

  清河建筑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建立生产统计管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提供信息、参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依据《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统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生产环节。统计资料及结果,不得外报。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统计岗位及人员设置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生产部设专职统计人员一至二名;公司财务部设综合统计员一名,负责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部门统计员应协助综合统计员作好公司的生产统计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统计填报任务,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有完成统计任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公司应当组织专业培训。

  三、统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建立车间、部门物料消耗台账,有材料账、生产成本(按品种登记)、半成品账(按品种登记)、记录要准确、规范、有月计、累计,各种统计数据要以原始单据为基础。

  第八条、要作好生产班组人员考勤统计工作,机器工时统计,作好水、电、蒸汽等动力消耗统计,准确了解工时的消耗量,燃料及动力消耗量,并按月编制报表。

  第九条、每月协同仓库对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计量工作,并按要求开立出、入库单并作好台账登记,每月及时编制半成品产量统计表和产成品产量统计表。

  第十条、每月25日参与盘点库存净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对出现的假退部分,应全部有净料,对于在制品种半成品,每月也要盘点,掌握清楚,并要有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25日结账后及时与仓库核对领料数量,准确编制材料消耗统计表及半成品生产数量统计表、产成品完工数量统计表、结存半成品数量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于产品主要原材料产品单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产品原材料单耗、动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三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要有与计划对比、纵向比较分析,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目前报送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各表最迟应在每月28号之前报送生产总监、财务部。(以后随管理需要,需另增统计项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生产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下属统计资料。基层统计部门不保管统计资料,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各车间、辅助生产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对本岗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车间班组物料消耗台账、统计报表,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条,生产部专职统计人员,对当月、季度或年度产品单耗、动力能源消耗情况未作简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条、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9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邮电部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邮电部及省邮电管理局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

  (1)公司综合统计;

  (2)公司专业统计;

  (3)分公司专业统计;

  (4)基层统计;

  (5)班组原始记录五个层次组成。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综合报表。

  第六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统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第十条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各单位领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个别上由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以保证本公司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单位制发统计调查表。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第十四条各部门制发的内部统计调查表经各该部门经理审批后下达,并送交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帐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均应按国家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八条公司统计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底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资料原稿等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的统计资料。基层不保管统计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属部门统计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综合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综合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组织公司统计信息网,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细则及有关规定,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三)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四)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五)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主要职责(分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仿此)

  (一)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统计人员或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三)深入基层单位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基层统计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二)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生产(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生产(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指挥生产和开好生产(施工)分析会议提供资料。

  (三)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真实情况,具体帮助、辅导班组记录员做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班组记录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岗位逐班逐日的统计资料登记工作。

  (二)对他人代替记录的资料,检查有无错记、漏记之处,如发现差错或遗漏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补充。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五条为了调动各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质量,公司每月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奖中体现。此外,每年开展两次统计工作评比检查。第一次在七月份进行,第二次在次年年报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评分标准

  (一)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专业统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若未附简明分析,扣5分。扣完为止。 (二)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三)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七条每年两次的评比活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条款,根据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每年两次评比奖励,奖金额度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按年编制统计工作奖金预算,经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目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室企管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促使全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重大项目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全县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统计信息化建设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确保及时更新。

  第四条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局域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

  第六条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网络上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七条各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硬件和操作系统方面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与相关软、硬件维护单位联系,取得技术支持,及时排除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信息化培训应将统计内容列入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信息化管理员要钻研业务技能,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本部门及系统内统计人员开展一次信息化业务技能培训。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禁止上外网,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条做好统计数据定期备份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延续性和联贯性。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利用统计技术,对本公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全面纠正和预防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断提高整个质量管理的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质量活动的统计分析。

  3. 引用文件

  3.1 质量手册4.20统计分析

  3.2 iso9002标准4.20统计分析

  4. 职责

  4.1 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分析工作。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的批准。

  5.统计分析程序

  5.1分析前的准备

  5.1.1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依据,包括:

  a.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发现的不合格;

  b.客户意见调查或客户投诉反映的'问题;

  c.质量体系审核发现的不合格。

  5.2统计分析工具

  5.2.1采用现代常用的三种统计技术(但不限于):

  a.鱼刺(因果)图法;

  b.柱状图法;

  c.排列图。

  5.3实施

  5.3.1公司物业管理质量统计分析每年至少一次,由iso9000工作小组组织,管理者代表主持实施。

  5.3.2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质量统计分析时,由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人提出。管理者代表批准主持进行。

  5.4记录和反馈

  5.4.1 物业的管理质量统计分析均要形成报告,以备查询和追溯,报告保存在iso9000工作小组。

  5.4.2 iso9000工作小组根据统计分析结果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按纠正和预防措施qp-9.1程序文件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xx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x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xx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xx制订“报表目录”,颁定全厂执、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xx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xx会签、上报时,应抄送xx。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xx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澡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xx接洽提供,或由xx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xx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xx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13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统计管理制度 篇14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