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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5 07:52:59 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控制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防控制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控制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管理制度1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领班派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微型消防站(专职队)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领班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和微型消防站(专职队)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领班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电话“119”,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报警后,消防控制室领班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5、消防控制室的领班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领班派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微型消防站(专职队)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领班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或微型消防站(专职队)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领班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消防控制室领班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消防控制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设置及管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部位。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门外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标识,并悬挂或张贴在控制室的墙面上。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或模拟图。

  (一)设备具有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当显示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图,并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路线图,标明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等。

  (二)设备无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标明各类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线。

  (三)建筑楼层结构不同的,应在墙面设置标准层的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其他楼层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应在消防控制室建立档案专卷。

  第六条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联动控制柜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不少于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取得岗位机能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牢记控制室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程序。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应逐日填写值班记录和消防设施巡查、检查、维修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将下列资料整理归卷,存放在控制室内:

  (一)消防控制室相关职责、制度;

  (二)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四)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季度、月份检查试验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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