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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9 07:10: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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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对象涉及到华亭煤业公司的三个城区煤矿东峡煤矿、砚北煤矿和陈家沟煤矿的1500名农民工,发放调查表1500份,收回有效调查表1402份,回收率为93.47%。其中男性职工1200人,占比85.59%,女性202人,占比14.41%。

  1.2方法

  (1)问卷设计:查阅国内有关文献资料,结合华煤公司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被调查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采用单项选择的方式;第三部分为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待改进的地方及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医疗需求提出建议,采用简要回答的方式。

  (2)数据处理:将收回的1402份问卷在同一时间采用Ecel录入数据,建立原始数据库,进行逻辑检错。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63.27%的农民工参加了新农合;64.76%的农民工参加企业医疗保险;59.13%的农民工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企业医疗保险;35.24%的农民工对企业医疗保险有质疑,他们担心将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补助的那一部分资金是否可以返还给他们;36.73%的农民工对企业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都持无所谓态度,认为他们年轻,身体没什么问题,不介意医疗是否有保障;64.76%的农民工希望他们参加企业医疗保险以后,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保障。

  3、存在问题及措施

  3.1存在问题

  (1)重复参保,加重经济负担分析以上数据,农民工重复参保比例为59.13%。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新农合和企业医疗没有有效地衔接,导致农民工重复参保,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及经济负担。新农合是以户为单位核发医疗证,参保成员每人每年按大约12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企业医疗办法是让农民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计算,月缴费基数为80元。一个农民工一年的缴费金额大约为1000多元,加上其他家庭成员的医疗缴费,这笔支出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因为新农合和企业内部医疗没有衔接,所以异地交费、诊疗和诊疗费用的报销存在很大的困难。农民工医疗观念比较落后,一般的小病基本上不去医院,支出的诊疗费用很少。通过对100名煤矿农民工的走访调查,他们的诊疗费用每年平均不到100元。这些农民工认为一年的医疗费用比缴费少,参保不划算。同时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宗旨、应对大病治疗的统筹基金,对年轻力壮的农民工来说,很少用到。新农合因其缴费水平较低,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还无法完全满足农民工家庭的医疗需求。于是他们对参加各种医疗保险产生了质疑、排斥和抵触情绪,从而自愿放弃参保,届时会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

  (2)缺乏统一机制,加重企业负担当前,国家对煤矿企业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没有统一的有效机制,加上过分强调企业的缴费责任的问题[1]。这种现状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负担。以煤业集团六千多名农民工为例,为每个农民工办理医疗证和医疗卡的保守资金为三万元人民币,成本较高。农民工离开煤矿后,仅在企业内部有效的医疗证和医疗卡将全部作废,造成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企业承担了农民工工资总额6%的缴费责任,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支持农民工参加企业医保的积极性。

  3.2措施

  煤矿是一个高污染的特殊行业,煤尘和高强度的工作对农民工的危害相对大一些。煤矿农民工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当下没有什么大病,但不能保证将来不会生病。如果现在认识不到这个问题,不给他们的身体增加一份医疗健康保障,那么将来他们用什么方式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又去哪里找一份医疗保障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需求?

  (1)普及医疗保障知识,提高认识对农民工及时普及国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医疗保险是农民工应该享受的一种权益,一种保障。改变他们观念相对滞后、医疗保障意识薄弱的现状。强化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正确认识,未雨绸缪,为自己的身心健康建立一份切实可行的医疗保障。

  (2)完善农民工新农合体系,健全机制当前学术界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大体上有五种思路,通过学习、探究,笔者认为杨立雄教授提出的建议适合煤矿企业农民工,将农民工返回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2]。对煤矿企业的农民工进行多渠道的参保模式,容易产生繁杂局面,导致农民工重复参保,对农民工造成经济及心理负担。农民工不断地在不同的企业参保退保,却始终没有一种可靠的'医疗保险体系来保障他们的终身和终生的医疗需求。要杜绝这种现象,只有将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新农合,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险衔接还没有具体办法可以借鉴[3]。既然目前新农合和企业医疗管理办法衔接不了,联系不了,就应该采用最简单的模式,简化所有的程序,减少各种影响因素,尽快给予游离于各种医疗保险模式之中的农民工一个清晰统一的医疗保障。保证农民工不再重复参保,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工和企业的负担。20xx年7月21日,人社部公布了31个省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情况。此好消息,给农民工异地就医吃了定心丸。通过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来改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实施效果[4],能够使农民工在年轻力壮、低疾病风险时统一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保险费用,新农合保险关系不会因为农民工外出打工而中止。在农民工年龄大、处于高疾病风险时一直有新农合保障他们的医疗需求。把农民工医疗纳入新农合也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有专家建议,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让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障农民工享有医疗保险。可是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是流动的,受城市高房价和高消费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工最终还是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去。即使企业使用洪荒之力,为他们缴纳了医疗保险,流动性注定了农民工将来一定要退保,这部分资金无法转入他们的新农合帐户,会被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掉,而不会被他们积存起来,以备年老或疾病时使用。无法保证农民工终身、终生享有医疗保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社会保险参加属地原则,将煤矿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其户籍所在地新农合体系,对解决目前煤矿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①将煤矿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其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统一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途径。农民工只简单地参加一种保终身、保终生的医疗保险,不再重复参保,减轻了其经济负担,同时会增进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②将煤矿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其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也能开源节流,整合资源,降低成本。

  (3)加大政府投入,优惠医保和医疗救助煤矿企业农民工实际的医疗需求与目前针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体系不相适应的这种现状不能靠要求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来解决。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加大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投入。设计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制度,以切合农民工经济实力为基础规定缴费比例,降低起付线,增加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公平、合理、科学、高效地配置医疗资源,让优质医疗资源最大程度地下移到县和乡镇级医院。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为年轻时在外务工、年老时回归农村的农民工是一个福音。对新农合制度继续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4、结论

  煤矿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统一纳入户籍地新农合,将有唯一的、可转移、可折算的医疗保险帐户,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报销。缴费、诊疗、报销会更加及时和高效,更能充分体现公平性。对推动企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矿区起到积极作用。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2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认。

  6、工资发放登记表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8、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9、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0、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11、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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