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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经研究修订本制度。以校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班级建立班干部值日制度。
一、校领导带班制度
学校领导实行值班制度是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于学校领导深入实际,及时了解情况,搞好信息反馈,从而加强学校的正常秩序的管理。具体制度如下:
1、学校领导实行每周一至周日轮流值日制度和节假日带班制度。
2、值班领导全天候、全面负责学校当天各项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每天早7:50前到校检查当天校容校貌,师生及值班人员教师到岗到位情况,督促值班中层人员做好当天的各项工作。
3、值班要求24小时坚守岗位,履行值班职责。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须与其他校领导置换代替。学校对学校领导值班情况进行一月一小结,每学期进行汇总,作为考核奖惩学校领导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
二、中层干部及班主任值班制度:
中层干部及班主任值班是其工作范围内应尽的职责,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履行值班职责。
值班工作由学校制定并统一安排时间表。按照值班表,每天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每日上午7:50——8:00在政教处交接班。
值班职责为:
1、必须恪尽职守,及时到位,坚守岗位;值班时应全权统领和处理学校内部的值班管理工作,提高以人为本的意识,增强关爱师生员工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情况和问题;如遇到紧急重大事项的发生,应立即向学校带班领导汇报,请求指示,并及时处理,将事态控制到最小。
2、应加强校园巡视工作,密切注意学校内部的安全情况,尤其要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和监督,加强防火、防盗及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在学校领导带领下,协同政教处理校园内当天发生的偶发事件;维护校园内当天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查门卫值班情况;巡视校园内学生课间纪律情况及早读、课间操、眼保健操、晚自习、午休晚睡及一日三餐就餐情况;上午、下午、晚上放学时监查并维护学生离校秩序;放学、就餐时中层领导在校门口、学校带班领导及班主任在餐厅维持秩序。
3、夜间值班中层领导及班主任负责学生宿舍,学校领导负责校园、教学楼及办公楼。
4、中层领导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5、值班人员应确保固定值班电话处于良好的待机状态,不得随意占用,值班时间段内,值班人员的手机应保证24小时开机。
6、值班人员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到岗,应由相应人员替班,不得空班;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真实反馈当班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向接班人员讲明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
三、班级值日制度
各班按照本班实际情况,规范制定各班的值日制度,具体值班人员由各班班主任指定本班班干部,并落实到位,具体制度如下:
1、各班值日干部须认真做好值日记录,当天值日班干部须将当天情况及记录一并交至班主任。确定的值日制度不得随意更改,值日班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实做好值日记录。
2、轮值人员如确实不能到岗,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更换之日人员,经批准后,报政教处备案。值日班干部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本班级,但须注意言谈举止,穿戴整齐(包括不穿背心、拖鞋),不得大声喧哗。
3、值日班干部热情、积极主动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若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老师汇报。
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xx]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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