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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处理制度

时间:2024-02-10 07:06:4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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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处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事故处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园事故处理制度

  一、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1、幼儿园事故的概念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

  2、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幼儿园设施、设备相关的,有与教职员的保育教育相关的,有幼儿园自身的原因的等等。在这里,介绍几种最常见的类型。

  (1)设施伤害。即同幼儿园设施引起的伤害。包括幼儿园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

  (2)保育教育伤害。即由教职员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伤害,包括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差,擅离岗位期间(出去办事、聊天等)发生的伤害,或是幼儿在户外活动时,教师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职员工语言、行为不当,造成幼儿园身心伤害等等。

  (3)幼儿自身伤害。即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

  (4)园外活动伤害。即由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浏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

  二、幼儿园事故原因分析

  幼儿园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交叉的,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

  1、制度问题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幼儿园不注意增强园内的建章立制工作,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住宿卫生制度、教师值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幼儿园虽然有比较完备的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有的教师在离园时,将幼儿交给未受家长委托(包括书面委托或委托)的熟人,也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

  2、设备问题

  幼儿园内的设备陈旧、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就潜伏着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如:某幼儿园滑梯年久未修,虽然教师反复强调不能去玩,但因为幼儿本身并无控制水平,有一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在这里,幼儿园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他违背了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的规定,同时也未采取防护手段和修复措施。

  3、教学管理问题

  主要是教职员工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包括:

  (1)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幼儿伤害。如超强度地罚站、罚清扫卫生、罚跑步,以及教育幼儿时,态度粗暴,使用侮辱性字眼,给幼儿身心造成伤害。

  (2)违反国家相关的幼儿管理法规发生伤害。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如:给幼儿讲授小学的相关课程,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幼儿承受水平,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身心的全面发展。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幼儿伤害。从法律上讲,后者属理解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某省幼儿园在春节后开学不久,因幼儿到园缺乏,将小班、中班、大班的局部幼儿合在一起,这本身就要求教师增强看护,但该园教师因出去办私事委托园内一临时工照看,结果发生了大班的一幼儿打伤小班一幼儿重大事故。当然,类似这样的事故虽说是少数,但实践中确实存有着教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的事故,如有的教师怕胜怕麻烦,强迫幼儿憋屎、憋尿,造成幼儿严重的身体损害,等等。

  (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在户外活动及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常常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事故。

  4、儿童自身问题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幼儿特殊体质造成疾病原因引起伤害,另外是幼儿园、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属于幼儿心理适合水平极差造成的。

  三、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对幼儿园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1、幼儿园赔偿责任

  幼儿园赔偿责任即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园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由幼儿园代替教职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工实行行政处分或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局部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在园内建厕所,一无图纸,二无合同,三无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核儿童伤害;

  在通往幼儿园的路上挖井,未采取安全措施,幼儿不慎掉进去等等。

  (2)局部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局部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员工引起,一局部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如:幼儿在课间打追、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责任。

  (3)免除责任。即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幼儿园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2、监护人赔偿责任

  监护人对其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依据事故的原因、情节承担相对应赔偿责任,而不能一味归结为幼儿园负责;至于纯属由幼儿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监护人应承担完全责任。

  3、保险公司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事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别条款,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在赔偿责任的分担中,并不是三种赔偿主体在任何一个幼儿园事故中都负有赔偿义务,也并非是平均分配,而要根据幼儿园事故的原因、情节、过错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对于任何一方都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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