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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制度

时间:2024-03-22 18:04: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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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物养殖场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动物养殖场制度

动物养殖场制度1

  一、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特点和本场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三、注射疫苗时,要按规定更换针头。病猪不能接种疫苗,病愈后及时补免。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抗应激、免疫增效剂等药物。

  六、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七、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 八、免疫注射时,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九、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接受县畜牧兽医局监督和指导。

动物养殖场制度2

  一、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本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报告县防指办。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处理和控制情况以及蔓延趋势等。

  五、实行动物疫情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六、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发生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立即报至县畜牧兽医局。

  七、养殖场须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动物养殖场制度3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场肉鸡出栏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主动申报。

  二、肉鸡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肉鸡必须经强制免疫,且有相应的防疫档案,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商品肉鸡方可出场。 五、运输肉鸡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肉鸡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动物养殖场制度4

  本场日常生产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的品种、数量、生产和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

  四、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动物养殖代码。

动物养殖场制度5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制度6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六、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动物养殖场制度7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养殖场的动物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制度8

  为了彻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设有隔离观察室,对非健康畜禽进行隔离观察饲养与治疗,对病死畜禽要经过权威部门的诊断,不得私自处理;

  二、饲养场内的所有的正常死亡畜禽,严禁到处乱扔以及食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等处理,并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三、要详细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要无条件的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执行其提出的整改意见,随时反馈整改信息等。

动物养殖场制度9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生产和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

  4、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动物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乳用、种用动物调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做好相应登记

动物养殖场制度10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动物养殖场制度11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报告县防指办。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处理和控制情况以及蔓延趋势等。

  五、实行动物疫情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六、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发生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应立即报至县畜牧兽医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动物养殖场制度12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动物养殖场制度13

  一、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养殖场(户)等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管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养殖场制度14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兽药、药物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从经国家农业部GMP认证的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三、防止滥用兽药,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四、杜绝人药兽用。

  五、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六、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制订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

动物养殖场制度1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养殖场的规范运行,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非本场人员不准入场;

  二、饲养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卫生标准,粪便要及时清理,并有指定的堆放地点;

  三、饲养场内必须建立消毒制度,配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并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清理杂物、定期消毒;

  四、饲养场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场的饲养工作,并主动接受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发现疫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动物养殖场制度16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兽药、药物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从经国家农业部GMP认证的'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三、防止滥用兽药,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四、杜绝人药兽用。

  五、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六、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制订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动物养殖场制度17

  疫苗的免疫接种是预防、控制各类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

  二、根据畜牧部门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尤其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免疫接种,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

  三、在实施免疫接种操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从畜禽引进开始就计划免疫,不漏注一只畜禽,不漏注一项强制免疫疫苗,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四、做好养殖场免疫接种记录工作,并随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动物养殖场制度18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动物养殖场制度19

  消毒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灭疫源的有效措施,为全面防止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特制定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规范;

  二、饲养场内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备品等每周清洗干净,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内杂物定期清理、焚烧;

  三、饲养场地、墙壁、排水沟、粪便堆放场地等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四、饲养场的.粪便要运往指定的粪便堆积处理场,堆积发酵处理,严禁乱抛、乱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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