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制度>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核制度

时间:2024-04-16 12:25:05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处方审核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方审核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核制度1

  Ⅰ目的

  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Ⅱ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

  Ⅱ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临床科室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

  (一)审方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七、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刷卡(划价)计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八、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九、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十、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十一、处方审核药师应积极参加药学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Ⅳ 参考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2.《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处方审核制度2

  医疗保险病历、处方审核制度

  1、医保住院患者均需由主管医师、主治医师按医保管理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出院。

  2、出院后的所有病历均由医保办再次审核,违纪者按院内医疗保险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医保办定期到病房检查医疗保险患者的诊疗情况。

  4、每月对医疗保险处方进行抽查,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医保管理处罚标准》进行管理。

处方审核制度3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处方审核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

  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处方审核制度】相关文章:

处方点评制度09-23

处方点评制度11-02

中药处方制度12-07

公文审核制度10-26

处方管理制度04-03

处方点评考核制度07-08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1-03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01-01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精选)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