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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20 07:32:44 制度 我要投稿

(集合)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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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及管理的规程和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系统的美观、生态功能和公众使用需求得到满足。

  内容概述:

  1.设计规范:规定园林绿化的'设计原则、风格、植物配置、景观元素等,确保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2.施工管理:涵盖绿化工程的招投标、施工流程、质量控制、安全规定等,保证施工过程的有序进行。

  3.养护制度:包括植物的日常护理、病虫害防治、修剪整形等,确保绿化效果持久美观。

  4.资源管理:涉及绿化材料采购、设备维护、人力资源调配等,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

  5.监督评估:设立定期检查、绩效考核机制,对绿化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优化措施。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3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表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美观、生态功能的发挥以及公共安全,它涵盖了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管等各个环节。

  内容概述:

  1.规划管理:包括绿地系统规划、项目选址、设计审批等,确保绿化布局合理,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2.设计管理:涉及绿化设计方案的制定,需考虑植物种类选择、配置、景观效果等因素。

  3.施工管理:涵盖施工队伍资质审核、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控制,确保绿化工程按设计标准实施。

  4.养护管理:包括日常维护、病虫害防治、修剪整形等工作,保持绿化设施的良好状态。

  5.监管评估:定期进行绿化效果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4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3时至7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20xx年4月11日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5

  为搞好住宅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持续住宅区环境优美,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绿化,指区内绿化、花草、树林,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处负责,并按市政府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绿化。

  二、管理处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居民共识,构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管理处绿化人员职责如下:

  1、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绿化面积,持续绿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养护办法等,供居民观赏。

  3、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4、持续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使花木生长茂盛。

  5、每月检查、记录、报告树木状况,及时劝阻和处理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维护好剪草机、喷洒器、电机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区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赋有爱护、管理本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占用绿化地段;

  2、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3、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4、行人和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5、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7、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有上述第一项行为,按侵占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处理,并限期恢复原貌;其余各项中,凡损坏花草树木,按'损一罚五'罚款;凡损坏设施者,按造价的2倍罚款。

  五、根据市政府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1、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子,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8元。

  3、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6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形象,还能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降低噪音污染,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良好的绿化管理也有助于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如减少洪水和土壤侵蚀。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7

  为更好地为住户制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治理

  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治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治理

  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局部,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阻碍绿化的,要想方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操纵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清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治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标准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治理人员,绿化建设和治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标准。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治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治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治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8

  一、草坪机的使用与保养

  1.草坪机的使用: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草坪机的保养:每次使用完毕请填写草坪机的.保养记录。

  3.草坪机的使用安全事项

  (1)操作前从草地上清除木棍、石头、瓦砾、及其它杂物,并观察地形,看是否有木桩之类障碍物,操作时请避让,紧急时立即停车。

  (2)操作前检查机油、刀片、螺母、螺栓,确保机器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3)操作时勿使游人观看,其他人员应里现场10米以外,出示警示牌。

  (4)操作时,不许赤足或穿凉鞋,要穿长裤、保护鞋,最好戴防护眼镜。

  (5)发动机转速不宜过高。割草时只许步行,不得跑步、倒退。

  (6)草坪机出现不正常震动或草坪机与异物撞击时,应立即停车。、

  (7)草坪机在中途移动或用毕入库时,要关闭化油器上的燃油阀门,并拔下火花塞引线。

  (8)草坪机应在水平位置保存,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电器及用火机械,避免火灾。每次添加燃料之前和入库之前应冷却15分钟。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0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xx)》、《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一)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经规划部门审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方可实施。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植物规划配置图,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制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出任组长,由各专业工长,班组长及专、兼安全生产检查员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骨干小组。项目设专职安全员一名,有权因安全问题责令某分部、分项停工整顿安全,各施工队队长兼职安全检查监督员。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由队长向施工班组作书面的安全交底,施工班组长签字,并及时向全体操作人员交底。

  2、执行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各队在施工前对所施工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经有关人员处理解决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进场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后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

  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评定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评比,对安全生产优良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注意安全生产给予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评定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优良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注意安全生产的班组和个人给予批评,甚至处罚。

  6、主要预防及控制措施

  1)、进入现场的的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告牌。

  2)、所有机电设备实行专人负责操作,并持证上岗,非专业人不得动用电器设备,供电设备要遮盖严实,经常检查,并设置漏电保护器。

  3)、现场施工用电严格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架设,并定期对闸刀开关、插座及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进行常规的使用安全检查。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对现场消防的管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安放位置符合消防要求,并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的药品,保持消防器材完好的备用状态。

  5)、定时取得气象预报资料,根据气象预报,提前作好防台风防雨措施,并切实按措施严格执行实施,并合理安排现场施工生产。

  7、安全生产合同制管理

  每一位进场工人,及时对其进行进场安全教育,除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外,还将与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使每一位进场工人都明白,凡属违约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使人们能够提高警惕,把安全生产常记在心。

  同样项目公司还将与每一位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合同,有利于本工程所有参加人员都能将安全意识大大提高一步。

  8、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光脚,穿拖鞋、裙子、大脚裤、高跟鞋、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非机械操作工私自操作机械,电气设备,每次罚款100元。

  严禁在工地内使用电炉,发现除没收电炉外罚款100元。对目测观感影响较大及容易出现质量瑕疵的分部分项工程,从苗木的树形、种植的工艺及后期的养护等方面,明确质量要求和措施。

  二、文明、环保施工控制措施

  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公司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施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检查,列入考核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如下:

  (一)制定内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同时对职工进行文明卫生的教育,让每个职工都树立环保意识。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施工队伍建设。

  (三)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

  (四)不在道路上随意停车、堆物、丢弃垃圾,不影响交通。

  (五)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将及时清理,当班垃圾当班清除,并由下一班对上一班施工队伍的环境卫生清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场内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以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在材料堆放处设立材料提示牌,标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产地、责任人等。确需在场外占道临时堆放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按要求堆放整齐。

  (六)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执行交通法规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好车辆通行证,遵守行车线路,需在现场逗留的车辆应熄火,禁鸣喇叭,以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

  (七)尽可能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工地的周围设置围墙或用板材隔离,开设工地出入口一处,并设置传达室一间,配备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在工地靠近路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经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在必要的部位设置“施工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等内容的'提示牌,同时配合城市环境治理,在必要的时间和部位悬挂宣传标语。

  (九)对裸露土方应与覆盖,不定时洒水降尘,清挖出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等运送至指定的倒场倾倒。

  三、园林机械维修制度

  一、在修理剪草机时要拔掉火花塞,以免在修理过程中转动刀片,使剪草机自燃。

  二、在修理园林机械时,要把机械内的汽油倒净。汽油是易燃的燃料,勿近火种,不要让燃料溢出——请勿吸烟。

  三、修理时穿好工作服,不要赤脚、穿凉拖鞋、穿宽松衣服、戴首饰、留长发。

  四、修理时使用工具应注意,按工具的使用方法操作,特别是电动工具。

  五、修理好机械,试机时应注意保持和他人的距离,以免机械在高速运转时刀片打到东西伤人。

  六、一切操作都应按照园林机械使用说明书,不要触摸到发热的部分(特别小心发动机排气管),严禁手接触到任何夹紧点。

  四、安全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组织学习一次,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除事故苗头,尽量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条例》、《四川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安全法规,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二、深入开展“反三违月”、“安全生产周”、“119”宣传日等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活动,并以办专栏、组织宣传和安全知识竞赛、放录像等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的力度。

  三、对每月参加学习的职工进行登记,凡每年参加次数不达标的,在要求其补上学习内容外,将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要求各安全小组成立安全知识自学小组,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成员在组内学习和讨论安全法规,并将学习情况向安全小组汇报。

  四、通过轮训、岗位安全操作及技术练兵相结合,使职工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会记、会背、会用,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五、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五、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一、园林绿化处内部无论发生任何重大和一般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组织现场施救。

  二、园林绿化处安全必须将种类事故作详细登记,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园林绿化处对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园林绿化处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处理结果必须建立档案。

  六、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每一次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二、检查内容包括园林绿化专业水车、园林机械、喷泉设施等。

  三、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园林绿化处副主任范时平、杨宁、冯建成任组长。每月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对园林绿化处的安全生产动态做出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

  四、在定期检查之外,每月还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各项工作所出现的违规操作作出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复查,如到期未整改的,将视情况的轻重处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等。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2

  为了把本园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精神,特制订绿化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一条凡是本园区范围内一切业主(使用人)和过往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小区绿化是全体园区业主(使用人)及过往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爱护绿化,讲究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三条为保持环境美化,请你看护本小区花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严禁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带,停放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严禁在绿化地带内遛狗。严禁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地带丢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严禁在树木、绿化地带内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未经同意,不准在绿化带空地上设管线,迁移和损坏树木、花草。

  第五条严禁私摘花草,轿车、出租车禁止驶入草坪。

  第六条有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按《国家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3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绿化环境是城市名片,能提升城市品质,吸引投资与人才。

  2.保护生态环境:绿化有助于净化空气、减少噪音、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

  3.增强居民福祉:绿地提供休闲空间,促进身心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4.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的绿化管理能预防绿地安全隐患,如树木倒塌、草坪火灾等。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4

  为了更好对校园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校园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工作和学习更加舒适、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园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门主任的直接领导,并适时汇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2、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必须先请假批准,病假须开具医生证明。

  3、园林管理员要经常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校园的绿化完好率达99%。

  4、保洁管理员要认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时巡检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楼房周围,特别是要加强'死角'地带的巡检,做到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5、如发现校园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对在校区内随意张贴和散发传单者,要及时制止。

  6、保洁管理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庭院检查情况表》及时向主任汇报。

  7、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校园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8、每天要做好巡检工作,达到路面、绿地内无砖头、碎纸、塑料袋、木棍、果皮等杂物,对绿篱边、树上的垃圾袋要及时指挥工人解决。

  9、每月由管理员定期对其所负责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10、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校园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全校师生营造大自然的学习环境。

  11、每月由园林主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

喷雾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事项

  一、操作规程

  1、检查喷雾器性能是否良好,将喷雾开关打开关闭。

  2、治不同的病害虫,使用不同的药物配成不同浓度的药剂,将原药剂量倒入喷雾器内,盖上过滤网。

  3、用桶或水管加入无杂物的清水至水位线处。

  4、将喷雾器背在背上,左手拿压杆,右手执喷杆手柄。

  5、左手上下压动压杆至有一定压力时,右手打开开光,根据被喷植物(或面积)的.大小调节开关大小。

  6、右手摆动摆杆,使喷头按要求上下或左右喷雾。

  7、每次使用后,将剩余药剂倒入污水井中,再加入清水,压动压杆,打开开关,使清水喷出,清溪喷雾器,并将喷雾器倒立,使剩余的清水流尽。

  二、安全事项

  1、操作人员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着长衣长裤,防止中毒。

  2、药物要妥善保管,以免他人误用。

  3、水位不超过水位线,防止药液外流,接触皮肤,引起中毒。

  3、保持左手压力均匀,上下摆动次数在30次/分左右,勿使压力过大损害气压室。

  5、绿化员工在使用机器喷洒杀虫剂时,应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警告人们勿靠近工作现场。

  二、打药安全注意事项

  (1)为了居民的安全,在每次打药前,要提前2—3天张贴打药通知,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带好小孩,管好宠物。

  (2)操作人员必须带好口罩和手套,穿长衣长裤,戴防风眼镜,以防中毒。

  (3)根据不同的病虫害,打不同的药物进行防治。用药要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并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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