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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三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六条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司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条委托人对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本公司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2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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