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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

时间:2024-06-12 13:35:17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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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

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1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

  自社会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从社会调查员的组成来看,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社会调查。能够及时、全面的得到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相关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现量刑科学化。二是社会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聘请关注、热爱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相关人员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司法助理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其担任社会调查员,能在调查阶段全面、直观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且通过参加庭审,能实现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委托社会工作者,由其利用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向法院提供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社会调查对象辐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司法助理员以及专业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司法助理员的社会调查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非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而此种社会调查需要耗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而社会调查资金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的相对匮乏都制约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加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出发,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具体来说,可以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担任,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学习掌握。

大学生社会现象调查报告2

  摘要:

  20xx年 9月 1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中提到:从 1999年扩招到现在 ,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了 23% ,学生人数已经是世界第一。近年来 ,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 ,大学生逃课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逃课风”一直在学生中盘旋,挥之不去,这种不良风气在不断的影响着其他学生观念,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破坏了校园文化和风气。而总理 20xx年 1月 4日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更是明确提出了“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把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因此,研究大学生的逃课现象 ,分析大学生逃课的.原因 ,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 ,减少逃课率 ,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调查背景

  据一项权威调查显示,高校专业课逃课率在20% 左右,基础课的逃课率在25%以上,至于哲学等公共课则高达50%。逃课成了“必修课”,必修课成了选修课,选修课相当于没课——在大学校园里流行的这句话成为一些大学生的真实写照。面对逃课一族,很多人批评大学生叛逆、自由、散漫。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很多高校,名师的课堂总是“人满为患”。对大学生逃课不能简单地求全责备,相反要引起我们对高等教育的反思。大学生逃课现象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大学生自身自律能力不够、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学校应该认真反省,课程安排得是否科学、讲课内容是否陈旧。

  我们背负着父母的殷切希望,历尽千辛万苦迈进了自己梦寐以求

  的大学校园。大学是知识的殿堂,是我们伟大梦想的新起点,但是现身在大学校园里的我们却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而是弥漫着一种逃课的风气,而且这种不良风气的扩散的范围越来越广,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对校园文化有很大的破坏性。

  调查目的

  希望通过对大学生逃课问题的调查,找出大学生逃课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高校改变现有的教育模式提供帮助,加强教师、学生以及学校社会之间的共同发展,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融洽师生关系、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等措施,尽早解决大学生的逃课问题,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

  调查方式

  以问卷调查方式(包括电子稿和纸稿)为主,以口头调查和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参考文献)为辅。

  调查对象:

  以安阳市所有在校本科大学生(包括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安阳工学院)为调查对象,进行抽样调查。

  调查特殊说明

  本次调查的主要是大学四年的本科生,调查年级从大一到大四。共发放问卷200份,其中电子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份,回收率达98%;纸质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回收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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