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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1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2
1、B超室外应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2、B超从业人员需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3、B超检查,须由临床医师(执助以上)填写申请B超检查单,孕情检查须有妇产科医师(执助以上)填写申请B超检查单。
4、B超从业人员按照检查单上的.申请部位,认真检查登记,出具相关报告。
5、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登记分开,双人登记。
6、B超从业人员要廉洁秉公,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不得私自开启B超(急诊除外)为孕妇进行检查。
7、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正常妊娠的胎位检查,胎儿发育检查,家属不得进入B超室内,严禁B超从业人员就胎儿性别有暗示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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