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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时间:2022-03-21 14:43:2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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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垃圾处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篇1

  为美化、净化村庄,改善村容村貌,开展生活垃圾的处理,保持村庄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经研究,特制定本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村委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实行“户保洁、村收集,统一处理”的模式。

  二、村庄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劝告和举报。

  三、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主要村道保洁员清扫收集的'制度。

  1、保持村容村貌整治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放等行为。

  2、住户按照界定位置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清扫、包卫生、包秩序”。

  3、保持村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规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

  四、村庄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转动,不得长期占用路段。生产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负责清运到村委会指定的垃圾池,严禁倾倒道路边和河道里。

  六、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1、在村庄内乱放畜禽,到处都是畜禽粪便。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3、在公共道路、活动场所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4、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七、生活垃圾实行“户保洁,存放垃圾桶(池)内;村收集,统一转运无害化处理”模式,严禁乱扫、乱倒行为。

  八、每个村民必须严格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规范自身的卫生行为,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

  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篇2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我乡农村垃圾,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农村面貌,促进和谐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生产生活习惯,着力建设环境整洁、生态优良、乡风文明的新农村。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促进我乡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全力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建设洁净、和谐、宜居的农村环境。

  二、总体要求

  按照“试点示范,逐步铺开,基础先行,不断完善”的思路,20xx年以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并大见成效,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群众的`环保意识得到全面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明显改善,逐步建成“空间布局合理,环卫设施配套,环境整洁优美,城乡和谐共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工作目标

  1.各村根据实地情况计划修建垃圾池个数,对于垃圾池修建地点应选择公路边以方便垃圾的清运。每个村要设立保洁人员至少2名,有一定数量的收集运输转运设备,有生活垃圾收集分类投放转运的规章制度或村规民约。

  2.实施农村垃圾有序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卫生状况,努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农民快速走上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四、主要任务

  1.集中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按照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的原则,在广泛动员、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每半月组织学校、村组干部和群众对永花线沿线、农户房前屋后、村庄周围、村组道路的生活垃圾进行治理,并将清理的垃圾由各村专职环卫人员统一收集处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基础设施。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按照需求合理配置垃圾房或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实行分类收集,形成全面覆盖乡村组的垃圾收集处理网络。

  3.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建立村级保洁员队伍,制定相关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

  4.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制度体系。建立和落实好环卫清扫保洁机制,引导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卫生管理、垃圾收运等相关制度。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调动农民长期参与积极性,促进保洁工作常态化。制定保洁员管理制度,分发清扫工具,切实发挥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工作积极性。

  五、主要内容

  1.在全乡范围内结合实际配置大型垃圾收集箱和生活垃圾倒放点。

  2.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点,每个村设立保洁员至少2名。根据各村规模和农户居住点分布情况,每个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堆放池。

  3.全乡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集、村收、乡处理”的模式,由垃圾外包老板安排人员拖运到花江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

  4.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由各村负责,建立村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落实村组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通道、水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5.合理配备环卫设施设备。由各村负责,按照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安放分类垃圾箩筐、手推式保洁车和移动式垃圾收集箱等设施。

  农村垃圾处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10〕872号)和《x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

  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 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性jiao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

  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

  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

  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

  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 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 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 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 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 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 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 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

  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城区周边村(屯)以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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