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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6 09:25:54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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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通用5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通用5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龙袍智慧新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相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中铁龙袍智慧新城(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场地。

  第三条公司安质、建管、商务合约、预算合同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公司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二)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五)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按规定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格确定费率,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公司应当和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涉及临近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交底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论证、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交底、验收等手续。

  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邀请一名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专家应当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二十米以上的悬挑脚手架、五十米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专项方案设计计算依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其它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定企业、项目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公司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司组织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以及落实保洁责任,并报施工现场监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公司不予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要求的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表面应当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围挡应当设置不得低于0.3米的防溢座;

  (三)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以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

  (四)基础平整、牢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式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应当实施硬化处理;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不得积尘、积泥。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装、材料堆放、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车辆冲洗台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并设置排水沟、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推广使用自动冲洗装置。

  冲洗台的长度不得小于八米,宽度不得小于六米。清洗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一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负责运输车辆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配合和服从施工现场清洁保洁的管理。

  车辆未经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控制措施:

  (一)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材质的安全网;

  (二)裸置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三)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

  (四)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六)路面铣刨后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摊铺沥青。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周边居民交通出行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二)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三)临时占用施工现场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四)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固定可靠,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一)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内搭设帐篷;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食品、饮水符合卫生管理要求,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三)职工宿舍内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净高不得低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四)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十六人,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应当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五)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要求。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部位,推行与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联网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安质部和建管部为主责监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合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参加建设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相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情形,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依法依规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约谈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现场负责人等措施。

  (一)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或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资格证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问题进行跟踪监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采取停工、约谈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现场负责人等措施。

  (一)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

  (二)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未按照规定覆盖钢板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标识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场地硬化或者场地积尘、积泥严重的;

  (五)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采取停工、约谈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现场负责人等措施。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或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进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生产运行伤亡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产工作场所

  1、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2、生产工作场所内外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盖与地面平齐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给予恢复。

  3、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和处置突发事件,地面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滑跌物件(如电缆、钢丝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生产工作场所要设有常用照明,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表等设备的楼梯通道以及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等狭窄地方的照明,要保证足够的亮度。此外,应在工作地点备有完好的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5、升降口、楼梯、平台应设有不低于1050毫米的栏杆。

  6、生产工作场所、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7、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存室内。

  8、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保证完整。

  9、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0、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1、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

  12、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工作人员劳保防护用品

  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和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3、从事电气、仪表专业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

  (三)设备的维护

  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2、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

  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的开关,水源、气源所有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应挂警示牌。

  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转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5、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四)工具的使用

  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外壳不接地的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2、电气工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3、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6、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7、倒链的链轮盘、倒卡、链条如有变形和扭曲严禁使用,操作时不准站在倒链的正下方。

  (五)沟槽管道施工

  1、在管沟施工中,加强现场巡视,对土质疏松地段进行加固,有效的防止塌方事故发生。

  2、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纹、渗水等,应加设固壁支撑,禁止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架。

  3、人工往沟槽内下管,所用索具、地桩必须牢固,沟槽内不得有人。

  4、管道维修时,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流入的可能。

  5、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六)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均需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2、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

  4、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5、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6、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7、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8、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9、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不小于45度,并在距梯顶1米处设限高标志,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并有人把持。

  10、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米,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

  (七)电焊气割的工作

  1、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作好防倾倒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3、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4、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5、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件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6、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八)一般电气注意事项

  1、湿手不准去接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2、联接电源禁止使用挂钩线。

  3、装设接地线严禁采用缠绕的方法,用螺丝紧固且接触良好。

  4、严禁用铁丝、铝丝、铜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配套熔丝。

  5、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6、禁止违反公司用电规定,使用电炉子等电气设备。

  7、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二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8、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9、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运行值班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准移动。

  10、所有金属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对接地装置拆除。

  11、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2、遇有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等,应使用干粉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地面上绝缘油着火,应用干沙灭火。

  (九)路边井室

  1、在道路上施工必须作好围护,且在道路双向醒目位置悬挂或竖立安全警示牌,同时设立道路监护人。

  2、在道路上施工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醒目工作服及帽子)。

  3、在不具备加装围栏的情况下,可经生技科批准设立简易的围栏(利用彩带围护)和警示牌,同时设立道路监护人。

  4、将井室两通风口打开通风,通风时间不少于10分钟;通风完毕,下井施工前必须先确认井下有无有毒或易燃气体(可用蜡烛实验),实验后用排气扇排出气体。

  5、井口必须设立监护人。

  6、在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绳,绳头系在井口。

  7、井下作业向内延伸3米以上的工作,井上、井下必须设专人监护,井下监护人员应在不远离井口的地方监护,经常用哨子与井下作业人员保持联系,联系方式为:一长声为询问,一短一长声为平安,三短急促声为危险。

  8、在工作区域内物品摆放整齐,电源无裸露使人误碰的地方。电源线通过马路必须使用防护。

  (十)安全措施及监护

  1、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2、设备检修时,禁止未做好安全措施就进行检修工作。

  3、工作前,对检修设备的安全措施进行重新检查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4、规定应设监护人的检修工作必须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应认真监护,不得进行其它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4

  1、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针对此工程制定严密的保密、保卫体系。

  3、严格用工制度,凡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更不得使用童工、身体有残疾的人员作业。

  4、用工单位要为相应工种配备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套袖、手套、风镜等。作业人员要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

  5、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班前教育、每个班组班前讲话教育记录由劳务安全员收集后交项目安全员收存,同时要有针对性地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作业中对违章操作坚决制止。下班后做到断电、灭火、活完料净场地清。对全天情况作好记录。

  6、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7、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好安全帽,系好下额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米以上(含2米)]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8、作业人员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9、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暂停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指挥下进行作业。

  10、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人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如抢救工作可能造成事故扩大或人员伤害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抢救

  11、脚手架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板是否有空隙、探头板、护身栏、挡脚板、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12、作业过程中遇有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拉接,未经领导同意,严禁拆除。必

  13、中航天建设厂际协调中心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4、要时由架子工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15、脚手架上的工具、材料要分散放稳,不得超过允许荷载(结构架不得超过300公斤,装修架不得超过200公斤,集中荷载不得超过150公斤)

  16、采用井字架、龙门架垂直运送材料时,预先检查卸料平台通道的两侧边安全防护是否齐全、牢固,吊盘内小推车必须加挡车板,不得向井内探头张望。

  17、脚手架不得搭设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非承重的物器上。严禁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进行操作。

  18、室内采用高凳上铺脚手板时,宽度不得少于两块脚手板(50厘米),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超过2米时,应由架子工搭设脚手架。

  19、室内推小车要稳,拐弯时不得猛拐。

  20、在高大门、窗旁作业时。必须将门窗关好,并插上插销。

  21、不准用不稳固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垫高操作。不得站在墙顶上行走、作业。

  22、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

  2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24、夜间作业场所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应认真察看在施工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档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5、临边作业必须在作业区采取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蓖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26、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 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沟槽内休息。雨季或春融季节深槽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槽(坑)壁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27、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28、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9、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30、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3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加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各项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章。处罚做到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32、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隐患和违章,对项目主管工长和有关管理人员,处以50元罚款。

  33、高大异形架子无设计,无方案,无验收,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4、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35、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3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7、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38、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不符合规定。

  39、开挖土方,深度超过1.5米未按规定放坡或做可靠支撑。深度超过2米未加防护栏杆。

  40、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1、脚手架操作面未铺满脚手板,漏洞大,脚手板下未设兜网,有探头板、飞跳板。

  42、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

  43、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00公斤/平方米。

  44、室外施工电梯、龙门架、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无进料口防护棚,未设缆风绳。

  45、四口、临边无防护。

  46、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47、钢模板、砖、加气块等物料未按规定码放或有倒塌危险。

  48、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49、卷扬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机身未设固定地槽、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50、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51、氧气瓶、乙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不符合标准。

  52、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接零保护方式。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作法严重违反标准。

  53、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接地、接零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54、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55、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要求搭设。

  56、电气设施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存在严重问题。

  57、电器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58、使用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的手持电动工具。

  59、照明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60、施工现场的围墙及暂设用房使用砌块干码或倾斜严重。

  61、临设用房未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搭设,不能保证现场职工和民工基本的居住条件。

  62、使用易燃、裂纹、断裂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搭设临设用房或有倾倒危险,室内破漏、潮湿。

  63、临时用房室内高度小于2.5米,通道宽度小于0.65米。

  64、楼梯踏步、邻角、木门口等各种石材料、镜面、玻璃、铝合金制品,卫生洁具等易损坏部位未做产品防护。严重损坏。

  65、砖码放高度超过1.5米,砌块高度超过1.8米,砂石和其他材料混放。

  66、钢模板、钢筋原材等大型构件存放场地坑洼不实,码放混乱。未做排水,造成损坏或倾斜。

  67、现场料具、保管未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

  68、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未及时入库,未建立严格领料、退料手续。

  69、工人施工操作面完工后有大量废异物未及时清理。

  70、工地发生法定传染病和病源携带者,未进行隔离治疗。

  71、工地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时未采取防止传染病传染措施,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72、施工现场脏、乱、差、积水严重。

  73、运输车辆带泥砂出场、沿途遗撒。

  74、中航天建设厂际协调中心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75、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操作间、仓库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操作间食品生、熟不分,食用腐烂、变质食品。

  76、施工现场无饮水设备。

  77、炊事人员无身体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78、未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也未采取容器吊运,随意抛洒施工垃圾。

  79、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散体材料不入库或无严密遮盖措施。

  80、搅拌机棚未安装降尘设备。

  81、搅拌机前台,运输车辆存放处,未设沉淀池,直接排入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82、进行强噪声作业,施工无降噪措施和未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83、现场存放和使用油料跑、冒、漏、滴、污染水体和环境。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防水等危险作业时,无防火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4、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

  85、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支搭临时房。

  86、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在建筑物内住人。

  87、在施建筑物和库房内放置油料、稀料。

  88、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89、冬季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使用可燃材料保温。

  90、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小于3.5米。

  91、重点部位如木工施工场地,食堂,油料及其他库房未配备消防器材。

  92、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经小于100毫米未采取其他措施。

  93、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未设置消防竖管或设置消防竖管不能起到灭火作用。

  94、消防泵专用配电线路未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95、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96、存在如下违章和隐患及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

  97、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98、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99、非专业工种乱模、乱动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

  100、施工现场内吸烟。

  101、67 、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102、不安全装束和不文明行为(光脚、穿拖鞋、高跟鞋、光膀子)。

  103、69 、专业人员不按规定穿带防护用品。

  104、未按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5、私自在建筑物内搭设住宿场所。

  106、清理施工现场,堆放砂石料未按要求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107、浪费水资源,生活区域、施工区长流水。

  108、私自使用电褥或碘钨灯取暖。

  109、未按规定进行班组上岗安全教育。

  110、在宿舍床铺上吸烟。

  111、未开动火证私自进行明火作业。

  112、食堂生、熟食品未按要求摆放和加工。

  113、炊事员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未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114、工棚内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刨花、剧沫。

  115、在建筑物内从事电气焊作业无人看管或周围有易燃材料未采取有效措施。

  116、使用手推车、严重超载或大撒把、溜车、图省事周车。

  117、食堂操作间刀盆、案板等炊具生、熟不分,无放炊具的封闭柜厨。

  118、存在如下违章和隐患及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罚款300—500元。

  119、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打架斗殴,造成伤害,当事人负责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20、挖到地下管线、电缆、文物等不向领导汇报。

  121、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22、擅自拆改、挪用防护设施。

  123、从事高空作业无可靠防护,未系好安全带。

  124、乘坐井字架、龙门架上下。

  125、跟随车辆运输的装卸人员、不按规定乘车或野蛮装卸。

  126、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127、偷窃物品或故意破坏物品材料。除罚款外(按物品、材料价格的5-10倍赔偿)。

  128、窝藏、私用违法犯罪分子。

  129、虚报民工年龄,非法使用童工。

  130、肆意浪费材料,长料短用。(除罚款外,处以原材料5倍的赔偿)。

  131、私自攀爬龙门架、塔吊。

  132、水暖工打压试水,水源无人看管或严重跑水现象。

  133、私拉乱接电线的。

  134、私自翻越围墙、大门或损坏围档设施的

  135、未经批准在建筑物的非承重墙或承重结构上凿洞、剔槽、除罚款外,应承但恢复和相应的责任。

  136、酒后作业。

  137、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被占用。

  138、拆外脚手架。地面无人看护或未进行拆架区封闭。

  139、食堂未进行经常清理消毒、墙面有油污、有蜘蛛网。

  140、施工现场食堂隔油池,未按要求定期清掏积油。

  141、施工垃圾未按要求及时分类清理到指定存放处。

  四、其他规定

  143、施工作业面及施工现场工完料不净、场不清的现象,项目经理部将对未清的料具,处以原料价格两倍的罚款进行处罚。

  144、同一项违章重复发生两次,或项目经理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对分包方罚款500元。因违章发生工伤事故,对分包负责人罚款2000元。发生伤亡事故。由上级部门处理。

  五、处罚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146、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处罚由主管副经理、主任工程师负责实施,对主管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和分包负责人的处罚,由项目经理实施。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由主管工长或安全员负责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项目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宁市北湖区恒大名都项目部及下属各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等一切在项生产作业单位。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定义与级别分类

  (三)危险作业的定义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自身含有较大的风险,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活动。

  (四)危险作业的等级分类

  根据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将危险作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分别表示特大危险作业、重大危险作业、较大危险作业和一般危险作业。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共分9大类,44小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作业一览表》(附件1)所列内容。

  第三章危险作业预控管理

  (五)危险作业辨识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应组织工程、安全、质量等部门对工程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并根据危险等级进行分类,形成《危险作业清单》(附件2),并根据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项目安全室依据全周期《危险作业清单》根据施工现场阶段建设每月编制当前施工阶段《危险作业清单》

  (六)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编制、审核及审批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即将出现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除c类危险作业应编制技术交底外,其余危险作业均须编制危险作业施工方案。

  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a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a类、b类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技术部进行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c类危险作业的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核及审批规定执行集团总部技术部要求。

  项目经理部危险作业安全系统审批程序:由项目安全室提交危险作业评价,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程经理、安全主任分别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审批完成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程室、安全室及作业分包单位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及监督旁站开始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作业结束评价。此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技术交底或方案危险作业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解决后复工。

  (七)危险作业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对于aa类、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集团公司、分公司技术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a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由集团公司组织,分公司及项目部参与。

  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由分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参与。

  (八)危险作业条件评价及许可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工程、技术等部门对危险作业是否具备施工作业条件进行评价,确认达到条件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施工。危险作业条件评价及许可须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3)。

  a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许可。

  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审核,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

  b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c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审批。

  第四章危险作业施工管理

  (九)危险作业旁站监督管理

  危险作业开始施工后,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工程、质量、技术等部门对危险作业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督促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得到实施。

  aa类、a类危险作业,由分公司及项目经理安全部门组织实施旁站监督。

  b类、c类危险作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旁站监督。

  (十)危险作业制止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环境(如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政治敏感时期等)不适合危险作业时,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均可下达停止危险作业的指令。

  (十一)危险作业验收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完毕后,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公司及项目部技术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aa类危险作业的验收工作,由分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a类、b类、c类危险作业的验收工作,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附则

  (十二)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中铁建设集团济南分公司济宁恒大名都项目部安全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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