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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3-06-25 05:59:1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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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1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制定本监督检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逐步建立全乡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检查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有效。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了本辖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检查程序、内容、标准,监督检查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监督检查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的真实情况。

  3、坚持全面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全面监督检查促进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任务完成情况,以乡卫生院下发的《观音堂卫生院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

  二是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原始凭证真实,资料符合规定;

  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监督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室和相关科室。

  四、监督检查方法和时间要求

  监督检查方法:采用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自查、检查监督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小组由乡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每月一检查,年度考评机制。

  五、监督检查结果及应用

  10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标准分100分,监督检查得分≥80分、70—79分、60—69分、≤60分对应监督检查等级“优”、“良”、“中”、“差”。乡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监督检查结果将自动生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村卫生室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表彰的依据。监督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监督检查对象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发现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有关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2、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成立由卫生院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加强督导,执行问责制度。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导组。对项目责任领导,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执行问责。

  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2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5〕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 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00)、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15)。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执行。

  3. 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四、时间安排:

  1、2015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15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15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15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3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效果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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