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速把阳绵中学办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学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后勤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要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干部、工会干部及教职工代表七至九人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六条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
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会议。
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 ―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新建乡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根据订单号32教育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2月8日,学校员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运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育代表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师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一、教师代表大会的任务
国会应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所有时间。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集体和教员,协调学校的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的精神所有权,并确保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教师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任免、考核、奖惩的`相应措施;
(五)审议关于处理学校上次(二)教学代表会议提案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学校和学校工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教师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
三、教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会代表会议上有表决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师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建议,查询和监督建议的处理;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在执行职务中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四、教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代表大会的任务;
(三)为人公正,为人正直,与教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真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
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通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
一、根据xxxx公司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公司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公司总经理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维护总经理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八、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小组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公司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为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切实保证、监督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总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改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保险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有权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推荐和选举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有权推荐和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总经理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责任与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但当选的代表,应是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企业,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为多数群众所拥护者。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名额,按本公司职工总数的(10%---30%)确定。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分配到相关单位,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2—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单位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单位,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②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③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④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条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规定、创收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教职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4、审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小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三条教代会成员组成:
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教代会例会制度
教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如果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教代会主席团职责与制度
1、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②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③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④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
⑤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3、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①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③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④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⑤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⑥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条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选举代表程序
1、有效工会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经校党组织审核后下发;
2、以部门或组室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
3、当选代表填表发证。
第九条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经校党组织审核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审议议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会预备会召开前送发代表。
2、预备会和正是会期间,由代表团(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3、大会秘书组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向大会作报告或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程序
1、大会预备会前两周发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整理、审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上次提案处理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情况);
4、中途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5、向提案人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大会开会程序
1、预备会议
①通过主席团名单;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正式会议
①各项报告;
②审议;
③选举事项,通过决议;
④大会发言;
⑤闭会。
第十三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
1、按时换届;
2、每学年召开大会议不少于2次;
3、闭会期间遇到重大的问题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议决;
4、代表定期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教代会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应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包括公司内部、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中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比例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具体是:
1、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项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上提名,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其职责是:
1、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3、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4、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
5、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6、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四)、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是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负责人和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占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20%)及名额分配,根据企业实际按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按选举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0、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况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六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对不能处理的提案应当说明。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年级、教辅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工的30%-50%。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级组,直接参加选举。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应提前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三年或五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经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已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
(2)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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