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制度>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4 07:14:34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立案查处案件的审理的控制。

  3职责

  案审办(法制办)负责对案件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案卷材料及进行初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4审理程序

  4.1立案审查

  4.1.1对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认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送交案审办(法制办)立案审查,报分管局长批准后,赋予立案号和给予备案登记。

  4.2审理案件实行三级集体审议制度

  4.2.1拟处罚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由审委会委托分管局长、案审办(法制办)主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承办人员组成小组(3名以上)审理(召开案审会会议前2天,承办机构把案件有关资料提交给审核小组),经集体审议后,由承办机构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2拟处罚款万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3拟处罚款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3需要报送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机构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及调查报告的电子文本报送案审办(法制办),案审办(法制办)应自接到案卷材料后5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提交条件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在召开审委会会议前2天案审办(法制办)把案件有关资料提交给各委员。审委会适时组织集体审议。

  4.4经案审办(法制办)初审认为不符合提交条件的,由案审办(法制办)提出退卷理由,经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退卷并告知案件承办机构补正,审核期限重新起算。

  4.5提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已有初步处理意见;

  4)卷宗完整、规范。

  5审查内容

  5.1审委会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5.1.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1.2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5.1.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5.1.4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5.1.5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1.6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5.1.7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5.1.8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于可能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1.9审核举报奖励情况。具体按本局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控制规范》执行。

  6审理意见

  6.1审委会经过审查后,应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6.1.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1.2对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行政处罚;

  6.1.3查无实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以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

  6.1.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1.5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1.6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6.1.7需要由其他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审核后程序

  7.1案审办(法制办)在审委会审议后及时整理案件审理记录,将处理意见告知承办部门。

  7.2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提交申请书面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收到听证申请的当日,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办(法制办),案审办(法制办)向案审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必要时,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7.3对于已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再次召开审委会会议,具体要求按《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7.4承办机构的自审案件和经审委会审核的案件以及层级审核的案件再审程序参照本规范第5项、第6项规定执行。

  8层级审核制度

  8.1重大案件办理试行层级监督审核制度。对拟罚款额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由案审办(法制办)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审核。

  9罚没物品处理的审核

  9.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由稽查大队统一按罚没物品处置的相关规定申报处置,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10上报立案查处情况

  10.1各承办机构在每月底将本月已经查处1万元以上的案件的有关情况,按汇总表所列的栏目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已经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其他承办机构上报案件情况汇总,由分管局长审核后,上报温州市局稽查队。

  11结案归档

  11.1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归档,送分管领导在《结案审查表》上审批同意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

  12.相关文件

  12.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12.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12.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12.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2.5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12.6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层级监督审核报审书

  12.7行政处罚告知书

  12.8行政处罚决定书

  12.9结案审查表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延期审理申请书03-25

法院审理延期申请书03-19

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的申请书03-04

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12-20

制度管理制度02-18

信息技术制度维护制度12-28

剧团演出制度-规章制度01-04

部门制度管理制度05-14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