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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管理。
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交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及工程产品。
二、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
2、工程总包单位协助、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
3、未施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
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
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措施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明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频等),否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三、管理程序
1、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各施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大概破坏其他单位的制品采纳防护措施。
4、各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
5、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制品破坏向建设单位及监理部举行举报。
6、关于破坏劳动成果
1)、须破坏他人的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建设单位及监理部备案;
2)、建设单位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按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并承担复原费用;
3)、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时,也要给以经济处罚,若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
7、建设单位负责对成品保护过程中发生的责任,组织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确认、仲裁,以发生的违反《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和未办理成品破坏申请而造成成品破坏的进行处罚,并对《成品保护管理制度》负有最终的解释权。
四、处罚细则
1、损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负责在限按期限复原或赔偿外,对破坏者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
2、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经指出没有第一时间承认,经被破坏单位举证证明的,按第一条处理,并加倍处罚。
3、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罚其所在单位100-1000元。破坏的成品由成品所属单位负责修复,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品破坏单位承担。修复后的成品必须经成品所属单位和监理部验收。
4、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本单位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第三条加倍处罚。
5、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成品保护设施,否则按照破坏成品论处。
6、对有意举行破坏的人员所在单位举行加倍处罚,对管理不利施工单位加重处罚。
五、责任划分
1、产生制品被破坏时,责任者明确的,推行本制度“处罚细则”之划定。
2、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行对本单位、本人导致的成品破坏隐瞒不报,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举证,确认责任都后,对责任者按照本制度处罚细则第二条举行处置惩罚。
3、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破坏单位,但破坏痕迹明显,且无其他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该单位承担。若有多家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多家均摊。
4、公共区域的成品、设施如电梯、滚梯、走廊、疏散门等各单位均有保护的义务,若该区域的成品、设施发生破坏,而确实没有明确的破坏单位,则该区域所有施工单位均应承担修复费用,承担费用的比例应按照该区域所有单位承包合同价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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