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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制度

时间:2024-03-07 11:24:1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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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工监事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心、立即申请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下称厂职代会)意味着提议、建议(下称提议)和提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我厂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我厂职工监事在厂职代会举办前要求時间内向型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职工监事五人之上联名鞋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提案,理应注明规定处理的难题、原因和计划方案。

  第二条 我厂申请办理提议工作中,在场长领导干部下,由场长会议科学研究,厂公司办公室承担实际机构、具体指导、查验、催办。

  第三条 筹办提议、提议的厂部各部门和生产线(下称筹办企业),理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规章制度,严苛程序处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融合我厂具体情况,用心科学研究申请办理,并承担按时回应。

  第二章 提议、提议的督办

  第四条 厂职工监事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依据厂职代会提案工作组搜集整理的提议、提议內容和相关企业的职责权限,明确筹办企业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对重特大、疑难问题、繁杂的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明确提出督办建议,请示场长会议决策后,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

  提议必须2个之上企业申请办理的,理应明确主办方和会办企业或是分办企业。

  第五条 筹办企业接到提议、提议后,对不属于本企业岗位工作职责的提议、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七个工作中日内,书面形式向厂公司办公室表明状况,经愿意后退还。筹办企业不可停留或是自主转办。

  厂公司办公室对筹办企业退还的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再行督办。

  第三章 提议、提议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筹办企业申请办理提议、提议,理应重视申请办理品质,具备目的性,讲求实效性。

  筹办企业对应当处理并且可以立即处理的难题,理应尽早处理;对应当处理但一时无法贯彻落实处理对策的难题,理应先向意味着属实表明状况,确立申请办理期限;对的.确不可以处理的难题,理应充分证明缘故。

  第七条 筹办企业理应自提议、提议督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结束,并给予书面形式回应;对难题繁杂在三个月内受理有艰难的,理应书面形式报检厂公司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议內容:改进办公环境、进行员工学习培训、提升员工工资待遇、提升劳动防护、丰富多彩员工课余生活。

  1、叙述:工厂乱扔垃圾的状况、每日造成垃圾数据、如今的解决方法;

  2、不良影响:乱扔垃圾对企业品牌形象的毁坏、对办公环境工作中纪律的防碍、对原料的消耗、对企业员工的素养的危害这些。

  3、对策:提升主题教育、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包干制、搜集废弃物方法、推行查验体制、贯彻落实惩罚方式这些。

职工监事制度2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1.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区(县)以上单位的相关部门要适时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中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十条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职工监事制度3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 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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