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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三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四章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管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九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如果承办部门对调查有一定困难,可申请法务部介入参与调查工作。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承办人(部门)必须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四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进公司的新员工如需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应根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具体合同标的大小而权限不同来确定合同承办人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公司应对各级不同业务人员划分不同的授权范围并书面告知各客户,同时取得客户对该相关授权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公司应避免将大额现金货款收受业务交与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由于业务主管要求业务人员接触大额现金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该业务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2
一、部门职责
(一)协助集团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集团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并对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三)参与项目评估并对集团公司合同进行评审,提出法律意见;
(四)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帮助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审核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等事项;
(七)为内部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八)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专题法制宣传教育;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机制
实行部长负责制。其他人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紧密配合部长工作,共同完成部门任务,共同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
三、人员分工
法律事务部人员由部长、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组成,其中部长主管部门的全面工作,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专业性工作,法务专员负责事务性工作。
四、部长职责
部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权):
(一)全面管理本部门事务,带领本部门完成公司规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以部门名义签署各项文件、文书;
(三)对本部门工作的各项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
(四)其他职责(权)。
五、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部长处理本部门的'各项事务;
(二)负责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
(三)就专项法律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四)对诉讼案件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
(五)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协助部长建立法律管理制度;
(六)办理由公司自行处理的诉讼案件;
(七)协调与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
(八)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法律专员
法律专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部长、法律顾问处理各项事务;
(二)收发文件、招待等常规性事务;
(三)对合同管理、案件管理、授权委托书管理以及部门管理的其他事务进行登记、监督、跟进;
(四)管理工作资料、档案;
(五)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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