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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考勤及休假制度

时间:2024-05-16 07:23: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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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考勤及休假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科学院考勤及休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科学院考勤及休假制度

  为规范全院考勤与休假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在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基本福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关于职工休假制度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浙江省职工劳动管理及休假制度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院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每位员工上下班时必须自觉打卡,严禁他人代替打卡考勤。

  (二)全院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和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参照宁波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三)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每月初以各部门为单位,汇总本部门员工考勤登记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上月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汇同院财务部门核定员工月公差等情况后,予以备案,必要时予以公布。

  (四)员工在1个考勤月中迟到或早退3次,扣除1天绩效工资;旷工1天停发1个月工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休假制度

  员工假期由法定节假日、国家带薪年休假、中科院宁波工研院带薪休假(简称工研院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构成。

  (一)国家带薪年休假

  1、员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灵活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分散使用,累计天数;也可以采取调剂使用,抵代病、事假;

  3、带薪年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因公提前上班,剩余假期可在当年继续使用。带薪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员工按规定享受我院带薪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享受产假满98天的;

  (5)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6)当年旷工1天的;

  (7)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

  (二)工研院带薪休假

  我院带薪休假每年两次(一般安排在高温及春节期间),具体放假时间及长短由综合办公室通过内网及时发布通知。

  (三)探亲假

  1、探亲假包括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

  已婚员工在工研院累计服务时间满1年以上,且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宁波大市范围),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假。

  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宁波大市范围),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假。

  2、根据国务院关于探亲假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规定,员工应在我院统一安排的带薪休假期间探亲,剩余探亲假天数可在当年继续使用。

  3、探亲假天数计算

  已婚员工探配偶假,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父母假,原则上每4年1次,假期2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2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未婚员工自愿2年探父母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员工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有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不享受探配偶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未婚探父母假,其已婚探父母假从次年算起;离婚当年不享受单身员工探父母假。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除以上假期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员工探亲假期(含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及工研院安排的假期。

  探亲假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

  (四)病假

  1、员工看病时间超过半天以上,记作病假。病假1天以上,员工请病假须凭市级医院的“病休建议证明”,并视实际情况办理病休审批手续。突发病,事后须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补办相关手续。病假5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天、15天以内的病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5天的病假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病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2、员工病假期间原则上执行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与以下待遇“就高不就低”:

  (1)病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第2个月起,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员工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院内同岗位员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5、员工病假的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五)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事假5天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5天、15天以内的事假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5天的事假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不变;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按本人日绩效工资扣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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