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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2 15:56:17 制度 我要投稿

病历管理制度精华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病历管理制度精华15篇

病历管理制度1

  一、病历病案管理

  (一)每位住院病员应有一份完整的病历,在院病历由科室负责保管,未使用时上锁。

  (二)病员出院(或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人出院后10日内上交病案室,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全院病历,并进行整理和保管。

  (三)病历归档后,病案室应注意检查病史首页各栏填写有否完整,并将首页信息录入电脑,病案依序整理、编码,按号排列上架存档。

  (四)本院医师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病历应妥善保管、爱护,不得任意涂改、转借、遗失。借阅的病历不得遗失,否则作严重差错处理。

  (五)住院病案原则上作永久保存。

  二、 病案保护与信息安全制度

  (一)严格执行病案借阅制度,凡借阅病案者应当爱护病案,不得自行拆散、玷污、损害、涂改、伪造、丢失病案。

  (二)病案管理人员做好每日借阅记录,定期清查病案及借阅登记本,督促借阅者按期归还,以防丢失。

  (三)制订病案调阅复印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病案管理中的保密制度,患者及家属,一定要有身份证和主管部门的审批单才可,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必须有病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主管部门的审批单,方可调阅复印客观病案内容。

  (四)加强病案信息计算机检索及电子病案的调阅密级审核工作:对病案首页内容的检索要设立密码,防止无关人员检索病案首页信息,要设立电子病案的分级保密管理,各密级出院电子病案的查阅管理要严格审核,逐级审批

  (五)制定病案库房的防护措施:病案库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电源、线路要经常检查维修,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必须装备有灭火器材。库房内按装火灾报警装置。

  (六)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和适当的温度、湿度,定期通风,玻璃窗上挂用帘布,必要时用灭虫剂喷酒地面。

  三、 病历书写制度

  (一)基本要求

  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3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4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5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6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7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8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9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10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1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5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四、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为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病历使用管理,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综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电子病历管理办法(暂行)。

  (二)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医务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脑房、医教科、护理部依据其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装与维护、电子病历流程的监控与协调、医疗文书格式的审定与规范、医务人员的操作培训与用户确认,以及制定和完善电子病历相关规章 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逾越电脑房、医教科、护理部擅自修改程序或增减功能。

  (四)电子病历使用权的准入和注销:

  1、 使用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接受计算机书写病历的操作培训,经审核合格后,由医教科、护理部给予准入并注明使用范围,电脑房开通用户。因工作需要,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其他人员,应在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2 、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或较长时间外出或停止授权范围工作后,有关科室应及时向医教科、护理部提出注销其使用权限,电脑房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

  (五)电子病历使用权的管理。医教科、护理部应建立电子病历使用人员明细单,内容包括批准人、开通或变更日期、使用范围、注销日期,注销人等。未经过医教科、护理部审批同意,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私自开通、变更、注销电子病历使用权限。

  (六)电子病历的签字:

  1 、在《电子签名法》尚未全面推行期间,当事的医护人员应依规定核实后制作纸质病历,病历中所有签名须手工签名后方可生效;

  2 、在实行电子签名数字认证后,应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密钥安全认证合法身份后进行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有效性。

  (七)电子病历的建立。病人就诊时由挂号室输入病人的基本信息,住院处置室人员在核对病人基本信息后补充完成病历首页上的部分记录。病人的医嘱、病史及相关记录由临床医师输入;护理信息由护士输入;辅助检查报告单由相应科室工作人员输入;住院费用由住院收费处输入。

  (八)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电子病历的书写应符合《20xx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九)电子病历书写及修改权限:

  1、 书写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书写病历的资格,进修实习、轮转医生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带教老师审阅、修改、经手工签名后方可生效。

  2 、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赋予的权限书写及修改电子病历,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

  (1)进修、轮转医生仅可书写入院大病史;住院医生可书写本组内所有的医疗文书,修改本组进修、轮转医生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修改自己的记录,最后手写签名确认。

  (2)副主诊医师书写入院48小时副主诊医师意见,并有鉴别诊断和诊治意见,按要求书写相应的医疗文书,可修改本组住院医生记录;主诊、科主任按要求书写相应的医疗文书,可修改本组(本科)下级医生的记录,最后手写签名确认。

  (3)上级医师对所属下级医师用计算机记录的病历和其他各种医疗文书应及时、认真地审核、修改。也可在打印的纸质病历上应用红笔修改和签名,同时应注明修改时间。

  3、 经管医师休息期间,病人的病情有变化或有新入院、转出、转入情况时,应由值班医师通过自己的工作站进入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记录有关内容并亲自手工签名。

  4、 住院期间的电子病历,除所属上级医师外,严禁修改非本人建立的病历内容。

  (十)电子病历的完成时限:

  1 、医务人员应按照《XX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

  2 、应抢救极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十一)电子病历的修改留痕。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在处理医疗事故、判定法律责任时有据可查,电子病历在使用过程中一经“完成”确认后,所有修改痕迹均予保留。包括书写人、书写时间、书写内容和历次修改人、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

  (十二) 电子病历的保存:

  1、 为确保病历的恒久保存,电脑房应对每份电子病历病历做好灾难备份,为患者的病史、诊疗经过和治疗效果等的查证提供一项永久记录。

  2、 病历文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定时打印,出院后应有一份完整的纸质病历,按出院病历归档程序,将该病历及时送病案室存档。

  3、 若电子签名实行后,除医院电脑房数据库中的保存外,另备份一份在电子签名专用数据库中。

  (十三) 电子病历安全性保护:

  1、 为满足临床、科研、教学和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电子病历系统必须保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安全运行。

  2、 所有用户应严守个人工作密码,对使用密钥和数字认证的科室,应妥善保管使用好密钥,在系统登陆及书写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密钥安全认证合法身份或进行数字签名保存,以保证系统信息的安全性。

  3 、在病历制作过程中,任何作假和失密行为致病历不真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输入者或修改者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4 、参与制作和使用电子病历的当事人,未经同意和授权,无权进入他人电子病历工作系统,否则,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违者自负。

  (十四) 电子病历的查阅、调用与交换:

  1 参与制作和使用电子病历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权限范围内,可以查阅和共享相关病人历次就医的病历资料、处方/医嘱内容、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图文报告以及整个诊疗过程的费用等各种有关信息。

  2、 患者及其家属,公安、司法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因公务需要查阅、复印电子病历资料的,一律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医院病案室查阅、复印纸质病历。

  3 、因临床医疗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电子病历的内部交换。

  4 、在查阅、传递中,有关人员应注意做好保护病人隐私和防止系统敏感信息外泄工作。

病历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状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3

  1.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建立血液透析病历

  2.根据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历分为临时透析病历和长期透析病历,其各自病历要求如下:

  1、临时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已归入住院病历者除外)及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

  2、长期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病历首次病程日志、医嘱单、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所有化验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血液透析月小结

  3.对于所有住院及急诊留观的透析患者,在每次血液透析结束后,应由透析中心的医生将患者的透析情况以透析记录单的形式记录于各自病历中

  4.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属均应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及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

  5.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详细采集相关病史,包括导致肾衰竭的原发病因、既往病史、用药史、药敏史、首次查体结果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付费方式等,并记录到首次病程记录中

  6.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应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关病毒学检查结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检查者,应在血液透析开始前抽取血样做以上相关检查,并将结果归入透析病历中。对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等作明确标识。

  7.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应用医嘱单详细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药物的使用,并如实记录在医嘱单上

  8.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在我院所做所有化验结果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应完整保存于血液透析病历中,并标注检查时间及检查项目

  9.血液透析中心的医生每月应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患者的透析质量做出月小结。月小结内容应包括:患者透析充分性评估、透析方案的修改建议、并发症的防止建议及相应的饮食生活指导

  10.透析记录单需要记录内容包括:

  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例号、床号及病人来源

  2、 透析日期、时间,透析次数

  3、 应用的透析机及透析器的型号

  4、 透析方式(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及透析通路

  5、 抗凝方式

  6、 干体重、透前及透后体重,设定脱水量及实际脱水量

  7、 透析液流量或血液滤过置换液量;透析液或置换液中钾离子、钙离子及碳酸氢盐的浓度

  8、 透析中血流量、静脉压、动脉压、跨膜压及单位时间超滤量监测结果

  9、 透析中其它特殊治疗及处理:应用可调钠、可调超滤、在线尿素监测、血容量监测、再循环测定、内瘘血流量测定等,紧急通路溶栓,吸氧、换药等操作,所有透析过程中及透后即可给予的药物治疗

  10、监测并记录患者在透析过程中血压、心率情况,对于透析过程中患者出现的各种症状给予相应的描述,并记录处理措施及其结果

  11、由护士记录透析过程中透析通路的相关情况

  所有透析患者的病历资料均由透析中心负责统一保管,所有透析病历资料概不外借。任何人不得将患者透析病历带离透析中心。如需了解患者相关透析情况,有透析中心医生出具相关内容的病历摘要。在患者由于各种原因退出透析后,将其全部病历资料整理后统一收存保管,资料保存3年。

病历管理制度4

  一、监控组织

  (一)设立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科主任任组长,3—4名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名单报医务科、护理部备案。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医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院记录后,要求必须有病史陈述人对所提供的现病史的真实性签字认可.

  (三)电子病历应符合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

  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住院病历质

  量评价标准。

  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

  包括: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教学课程。

  2.各科室由教学秘书或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3.医院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病历书写规范讲座。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负责。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监控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

  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季度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每月从全院各临床科室抽调高年资医师2-3人,任病案室专职“病案质控员",脱产到病案室工作,全面负责全院每月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病案质控员"的工作既有利于我院病历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规范科室的病历书写工作,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工作期间由病案室负责报考勤.

  2.病案室质控人员负责检查并评定住院病历的等级,将存在问题登记到“病案质控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责任人。科室医师在接到病案室电话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病历完善后交于病案室质控医师二次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病案室每月负责汇总终末病案质控情况上报质控科。

  3.各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4.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检查归档病历质量。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医院从全院各科室抽调护师以上的人员,任“护理病案质控员”,全面负责全院出院护理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护理病案质控员”在病案室工作期间由病案室统一报考勤,管理、奖惩原则上同医师.

  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5.各科室成立护理文书质量控制小组,及时检查科室护理文书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严把科室护理文书质量关。

  6.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护理文书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7.护理文书送达病案室后,由“护理病案质控员"负责护理文书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病历提出检查意见、填写病历检查通知单,并通知护士长签收,科室应在签收3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理文书的完善,完善后的病历由护理病案质控员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归档。“护理病案质控员”需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并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反馈到科室及护理部。

  8.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办公室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六、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

  (十)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责任者奖金50元,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十一)出院病历未完善率与相应科室的处罚措施如下:

  1.未完善率30%以下(不含30%)不扣款。

  2.未完善率在30-5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50元(达50%扣款200元).

  3.未完善率在50.01-7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00元(达70%扣款600元).

  4.未完善率在70.01-9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50元(达90%扣款1200元)。

  5.未完善率在90.01—10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200元(达100%扣款1600元)。

  (十二)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如出院病历存在问题为病案室质控员漏检的,医院将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和相关的病案室质控员进行同等处罚;如病案室质控员已指出存在的问题,科室责任人未完善或无法完善,只处罚科室责任人。

  (十三)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20xx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10元。

病历管理制度5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管理制度6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为医政科质控办,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xx]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1-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7

  一、监控组织

  (一)设立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高年资医师任质控医师,高年资护士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名单报质控科备案。

  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的有关要求。

  (二)电子病历应符合卫计委《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xx]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

  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

  包括: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培训课程。

  2.各科室由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

  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月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病案室每月从各临床科室上交的归档病历中抽取5-10份病历,交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专家对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医务科进行统计汇总。

  2.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3.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就检查归档病历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4.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5.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部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部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五、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

  (一)出现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2分;

  (二)出现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5分;

  (三)出院三日归档率份末归档扣科室当月绩效5分;

  超过4份末归档,每超过1份,扣科室奖金50元。

  (三)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关责任科室奖金200元。

  (六)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九)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50元。

病历管理制度8

  一、管理办法

  1、实行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住院病历质量的

  监督,首先科室主任对本科的病历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出科病历要达到甲级病历要求。医务部对全院临床科室医疗质量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形式为:

  1.1定期组织全院性医疗质量大检查;

  1.2配合值班领导检查;

  1.3各种临时性不定期检查。

  2 、检查内容

  2.1病历书写格式

  严格按照20xx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书写格式书写。

  2.2病历内容

  严格按照20xx年病历书写规范对门急诊、住院病历书写

  要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病历的内在质量进行检查。例如: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病案首页的填写等。特别注重对首诊负责制、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

  2.3受检病历由检查者与科室共同随机抽定。

  2.4受检科室安排人员同考,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确认

  3 、由医务部牵头抽调专家组成医疗质量评价组织,成员由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其人员组成医疗质量评价小组,对临床科室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反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管办直接与科室及个人利益挂钩。

  4、病历质量评价采取核算制,直接参与分配中去,尽量联系到个人,不能确定个人的要联系到科室。

  二、奖罚措施

  1、医院将每次检查及各种随机性抽查的.结果,纳入年度优秀病历管理科室评定范围,评出一、二、三等奖。

  2、质控科根据终末病历的检查标准,对全院病历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评出每季度的优秀病历书写者。

  3、对书写有缺陷的病历,扣罚措施以住院病历质量评价

  标准为根据,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反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管办直接与科室及个人利益挂钩。发现问题,责成当事人立即纠正,处理按《病历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9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历管理制度10

  第一条医院病历书写执行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门诊病案记录应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住院病案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书写,使用统的病历纸打印。病案首页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药物过敏”栏使用红色钢笔填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应签全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三条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呈阳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三)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四)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通知单,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五)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书写转诊病历摘要。

  (六)门诊手术患者应建立门诊病历,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第四条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书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应写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不得代替写入院记录。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二)入院记录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并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统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书写格式、表格格式等)。各临床科室根据全院模版规定格式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科室模版,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禁止随意制作个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四)计算机打印病历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由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计算机签名的最后一个字与上行的'最后一个格对齐。病历打印后,由医生用蓝黑墨水笔在计算机签名前手书签名。

  (五)主要疾病确诊后,以手工书写最后诊断(于病历纸左侧与初步诊断并列),包括病名、确诊日期,并签名。入院病历的最后诊断由住院医师记录,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名。

  (六)按制度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并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打印色带应定期更换,保证打印效果。

  (七)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术后病程记录(需连续记录3天)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书写,不留空白。

  (八)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书写,查房医生必须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住院医师书写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记录、术前讨论等重要记录,上级医师必须签名。)

  (九)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手工书写记录于会诊单并签名。全院会诊意见及院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记录、整理后录入电子病历,由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十)转科患者需连续记录病程时,页码排序应与转科前保持连贯。

  (十一)患者出院后,应认真整理病历,删除未执行医嘱,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性。

  (十二)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书写交班记录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三)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由经治医师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四)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单按顺序粘贴,并标记检查项目名称,结果正常的项目用蓝黑色标记,异常结果用红色标记。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第五条病历排序:

  (一)运行病历

  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其它、住院通知单、住院病案首页。

  (二)出院病历

  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通知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其它。

病历管理制度11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12

  一、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xx 年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病历书写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符合资质的相应医务人员书写完成。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8、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9、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住院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10、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按规定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11、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6、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页

  准确地填写首页各个项目,对个人信息要核实、不能空项

  (二)入院记录

  1、要求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完成入院记录。

  2、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3、主诉体现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能导出第一诊断。

  4、现病史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明确、运用术语准确,有鉴别诊断相关资料。

  5、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齐全。

  6、体格检查项目齐全,要求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7、有专科情况的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检查情况应全面,应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8、辅助检查: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9、初步诊断:应当主次分明、顺序排列、病名规范、书写全面,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医师签名:经治医师(执业医师)书写签名

  (三)病程记录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2、日常病程记录要求:

  (1)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录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会诊当天、输血当天应有病程记录。

  (3)出院前一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现状、出院标准是否达到、上级医师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亲属沟通的内容等。

  (4)病程记录内容要求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效果观察。

  a 要记录采取的诊治措施及效果,诊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种诊疗操作的详细过程(谁操作、谁记录);重要医嘱的更改及其理由;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况。

  b 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 c 医师查房意见(体现三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等

  d 要记录诊治过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病情及诊治情况及他们的意愿。

  3、诊疗方案的制定及治疗方案的调整必须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并核准签字。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应当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记录。

  5、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要求:

  (1)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限

  病危患者应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应每周1-2次。

  (2)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6、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7、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1)手术前一天应有病程记录。

  (2)术前小结:术前24小时内完成。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3)急危手术可免写术前小结,但相关内容应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

  (4)患者病情较重或难度较大的手术要有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5)手术记录应当由手术者书写(仅限一人),应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即时完成,应特别注意术后的观察事项及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手术的情况。

  (7)术后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此三天内至少要有一次手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

  (8)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时,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四)辅助检查

  1、住院48 小时以上要有血尿常规化验结果。

  2、输血前要求查血常规、肝功、血型、肝炎项目、梅毒抗体、HIV抗体。

  3、对辅助检查阳性与重要阴性结果,应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有分析记录。

  4、对属医院规定的医技科室发出的“危急值报告”结果,收到后有分析记录。

  (五)医嘱单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复拷贝,要符合有关规定。

2、医嘱执行与停止均须有签全名及时间。

  3、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六)知情同意书

  1、手术同意书应于手术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手术者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应于麻醉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3、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应于输血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应于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间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检查治疗,可只在第一次检查治疗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需向患者说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检查治疗时,不再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除了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还应该说明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7、病危(重)通知书在患者病情危、重时双方进行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者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七)出院记录

  1、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2、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一份交患者或近亲属。

  (八)各种讨论记录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2、术前讨论:

  Ⅲ级及以上、疑难、复杂、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需术前讨论的Ⅱ级及其他手术由科室视患者病情而定。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九)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包括各级医师对病案首页的签字。

  1、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2、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超过8小时的,需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应于患者死亡后24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5、住院病历的其它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七个工作日内(死亡病例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

  五、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需亲自到病案室登记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六、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版》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医务科审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管理制度13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14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格式规范、语句通顺、简炼,用词恰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标点符号正确;文字不超过格线;若出现错别字时,应在错字(句)上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句)上,不得采用刀刮、胶粘、涂黑、剪贴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药物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但疾病名称不能中外文混用,如肺ca。简化字、外文缩写字母,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书写,不得自行滥造。

  (五)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如出院记录、麻醉记录单及某些其他需复写的医疗文书);过敏药物、异常的.化验报告单用红色墨水笔标记。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使用红墨水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并在修改段落的右下方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七)疾病诊断、手术、各种治疗操作的名称书写和编码应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规范要求。

  (八)入院记录及再次入院记录均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书写完成,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病历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对住院不足24小时出院患者,可在出院后24小时内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住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可在死亡后24小时内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各种记录具体到小时、分。

  (九)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诊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十)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或经认定合格的进修医师书写。其中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实习医生、试用期住院医师、未经认定合格的进修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均须带教老师审改并签名。

  (十一)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授权委托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

  (十二)所有住院病人应有“三大常规”医嘱,因故未查,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原因。住院期间的化验报告单均应贴在化验粘贴单上,以备查询。化验报告单的右上角应标明检查项目名称,正常结果用蓝黑墨水笔记录,异常结果用红墨水笔记录,标记时首字要上下对齐。对住院期间开出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经管医师应及时检查回收,不允许缺失。

  (十三)对各种法定传染病,按规定填报传染病卡片,与其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应及时收入病历中。 (十四)对各种有创性或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手术、输血和自费药品(指医疗保险、区级公费医疗规定)等,均要求患者或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后方可施行。

  (十五)书写各种记录每自然段起始行必须空二格,以后则顶格。

  (十六)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都应当标注页码,病程记录每页应有病人姓名和住院号。

  (十七)医疗文书中的各级签名均不得代签,也不得摹仿他人签名。

  (十八)住院病历纸张大小规格为27cm×19.5cm,采用书页式装订。

  (十九)度量衡单位和时间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十)中医病历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发行的《中医病历规范》要求书写。

病历管理制度15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供给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能够根据需要供给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职责出现下列情景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职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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