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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转诊制度

时间:2024-06-13 10:57:5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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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转诊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肺结核转诊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肺结核转诊制度

肺结核转诊制度1

  一、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必须快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写《医疗纠纷登记表》(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不得缺项。

  1、接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

  2、医疗纠纷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至程序的;

  3、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5、有关医疗纠纷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的。

  (二)按照《医疗纠纷登记表》的内容,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步记录处理情况,并注意将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处理结果及时总结上报。具体要求是: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笔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院班子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4、如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机关、县卫生局报告,争取政府和机关的支持,尽量维护医疗秩序,注意保护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调解或判决程序解决后,卫生院要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已归档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

  6、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家属)发生补、赔偿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当事医务人员、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程度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接当事人报告或患方投诉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应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纠纷发生经过。

  (二)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对纠纷中映的问题,或投诉人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院部应及时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梳理,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查。

  (四)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务人员应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必要时提交书面陈述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6、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规定。

  2、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报告医务科。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科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不得查阅。

  6、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或揭发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科领导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8、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组织全院或有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提出今后防范措施。科室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9、进修人员担任立值班后,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科内所有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医务科(护理部)备案。

  7、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临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专人专册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科主任要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第二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三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当事人要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发生重事故时科主任要立即报告教务科和院领导,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第四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在家属对死因有较异议时,主管医生或科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家属宣讲尸体解剖的目的、意义;必要时由医务科可再次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常温下不得超过48小 时,冰冻条件下可延长至一周。

  第八条 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及医院医疗事故员会相关人员进行讲座,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助目的。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差错事故的发生。

  8、输血不良应登记报告制度

  1、凡接到临床科室映有输血应时,输血科医师应及时深入临床科室,妥善处理并报告科领导,科领导及时上报院医务科和市血液中心。

  2、及时记录和核对发生输血应患者的姓名、血型、住院号、科室、所输血液制品的名称、献血员姓名、血液编码、输入量、应症状、处理方法、结果等。

  3、及时回收因输血应未输完的血液,用保存的标本和重新采集的标本重复交叉配血和血型的正定型,必要时进行抗体检则以及其它相关检测,血袋保存至少24小时,标本至少保存7天。

  4、将输血不良应调查和检测结果做好登记并及时馈给临床科室以利临床医师对症治疗。

  5、输血科医师应和临床医师经常沟通,及时发现输血应,提高临床诊断输血应的能力。

  6、输血科对临床返回的输血不良应回报单及时登记和妥善保管,每月进行临床输血不良应统计并上报医务科。

  9、输血不良应登记报告制度

  1、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自采自供血液,不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临床用血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2、经治医师给在决定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应和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同意书》。应常规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正定型)、Rh(D)血型(急诊抢救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血红蛋白和HCT。同时对受血者输血前检验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CT等项目,如患者不同意检验的,应由医患双方注明并签字。

  3、若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出现严重输血不良应症状,如短时间内出现体温急剧升高、过敏应、寻麻疹。输血后紫癜、休克、全身出血、血红蛋白尿、少尿或无尿等,应立即停止输血和(或)给予药物对症治疗,并重新校对用血申请单、血袋的标签等,经治医师或实施输血护士填写《输血不良应记录回报单》,并抽取患者5ml血样( lml用 EDTA抗凝, 4ml不抗凝),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医护人员对无输血应的也应注明无输血应,签字后返还输血科保存备案。输血科根据回报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或医院输血员会。

  4、输血科在收到发生输血不良应的“回报单”后,应针对输血症状对患者血样和所输注的血液作相应的鉴定和检测,以查明原因。应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同时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应,抽取血袋中血液连同受血者的血样(无菌采集)做细菌学检验,如检出同一病原菌即可确诊为细菌污染。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5、对于必须继续输血的患者,应在排除引起输血不良应的原因后选用相配合的血液输注,如经不规则抗体筛选、白细胞抗体的交叉配合试验等的血液,或选用特殊制备的血液成分,如去白细胞血液成分、洗涤红细胞、辐照血液等。如果在开展此项工作上有困难,应将患者输血前、后血样及血袋一起送交当地的采供血机构作进一步检测。

  6、如果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一段时期内出现输血传染病症状,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等,经治医师和科室应向输血科报告,经医务科核准向供血机构书面报告

  7、对于严重的输血不良应和输血感染疾病应由医院输血管理员会组织召开输血评估会,输血科负责人和有关临床科室医生参加,并将评估意见转报采供血机构。医院和采供血机构应进行内部质量评估,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严重输血不良应和意外的人为因素。

肺结核转诊制度2

  为规范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应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能力,形成防范和处医患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和《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暂行办法》。

  二、组织机构

  (一)设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即医务科承担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医务科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组织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

  2、组织调查、核实医患纠纷相关事项,填报相关登记报告文书;

  3、定期汇总、上报医患纠纷处理情况信息。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各业务科室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配合医务科做好医患纠纷的登记报告工作。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为医患纠纷登记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患纠纷登记报告部门专(兼)职人员、医疗纠纷的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患纠纷的登架理

  (一)发生医患纠纷后,医务科专职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真填写《医患纠纷登记表》(附件1),并建立《医患纠纷登记册》(附件2)。

  (1)科室负责人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2)发生涉及以下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①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程序的;

  ②医院就医患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③有关医患纠纷越级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2、按照《医患纠纷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患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

  (2)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3、及时将医患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作好以下工作:

  (1)《医患纠纷登记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二)责任科室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医务科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接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映的问题(或投诉人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即医务科。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务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三)医患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必要时填写《医患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递交医务科。

  2、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

  四、医患纠纷报告

  (一)医务科应严格按照《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暂行办法》第三章中有关要求进行情况报告。

  (二)医患纠纷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形式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纠纷发生的时间,简要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三)重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至卫生局。

  (四)医患纠纷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院方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解决的,院方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判决解决的,院方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责任追究措施

  1、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事故的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评议存在医疗缺陷的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肺结核转诊制度3

  为加强“危急值”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以便临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急值 ”

  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参考范围偏离较,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具体项目和危急警戒值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流程

  1、检验科流程:当检验出现“危急值”时,检验者首先要确认检验仪器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然后立即电话告知有关科室医生或护士,了解病情及标本采集情况,在确认临床及检验过程各环节无 相应记录。

  3、门诊部报告流程:门诊接收人员应立即向该病人门诊医生报告该“危急值”,再有门诊医师通知该病人速来诊室接受紧急诊治,必要时门诊部应助寻找该病人,并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相应记录。医师须将诊治措施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4、体检中心报告流程:体检中心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需立即通知病人速来医院接受紧急诊治,并助病人联系合适的医师,向医师简要说明病人的情况,医师应先行给予该病人必要的诊治。体检中心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5、其他科室发现“危急值”时按检验科报告流程执行并做好登记

  三、质控与考核

  (一)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文件下发之日起,“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一级质量考核内容。督察室、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肺结核转诊制度4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

  二、医疗机构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到疾病预防控中心结防科做痰检。

  三、医疗机构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防保科或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促进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不得开具抗肺结核药品处方。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最迟于一周内,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出院时一律不准带抗结核药品。

  九、防保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半月一次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防保科负责对乡、村及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肺结核转诊制度5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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