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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4-06-14 14:38:5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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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

  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

  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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