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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时间:2024-06-21 13:32:2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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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欢迎大家分享。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第一条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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