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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时间:2024-03-19 09:29:49 毅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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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经费保障制度(通用1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道经费保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通用12篇)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1

  根据省、市、县河长制工作要求,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研究决定,我镇建立仙阳镇河长制工作配套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将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到河(湖)长制“最后一公里”保护工作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现将具体河长制工作配套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如下:

  一、河长制工作配套经费保障范围:

  1、适用于仙阳镇河长制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采购、维护支出。

  2、适用于河长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河长制公示牌更新、河道清理等涉河工作费用支出。

  二、河长制工作配套经费具体项目:

  河长制办公室配套经费:划拨2.88万元作为河长制办公室配套经费,用以仙阳镇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维护运行支出(适用河长制工作配套经费保障范围第1、2点内容),结余作为下一年的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经费。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河长制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河长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田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河湖长制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共大田县委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河工委)是我县河湖长制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研究河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对河长制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考评。河工委下设大田县河长制办公室(简称河长办),由县水利局(河务中心)承担河长办日常工作,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水利局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业主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资金使用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编制的以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河湖长制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河湖管护方向,主要用于河道管理与保护保洁、河湖巡查、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河长制专项行动方向,主要用于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河长制基础工作,主要用于河长办非财政补助人员经费、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长办标准化建设、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河湖长制工作激励、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四)河长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用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闽江流域水葫芦治理等支出;

  (六)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管理保护,主要用于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示范区建设、节水教育、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评估、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监管能力提升、节水和水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等支出;

  (七)农村水电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水电站生态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以及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等支出;

  (八)其他河长办应履职负责的工作费用。

  第四章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县水利局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河长制推进工作考核结果,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列入补助的项目应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做到专项资金一旦下达即可实施,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90%比例细化分配;其余10%资金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批复后,按规定时间拨付使用。

  第八条县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上级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各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水利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资金采取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章,并附工程税票、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等向业务股室提交资金用款审批表,业务股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务复核,财务人员对工程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履约保证金缴交情况、农民工工资是否足额缴纳、施工合同的进度拨款方式等方面核对无误后,最终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把笔”审批拨付。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监理单位核实、专家小组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5%除外)。

  其他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由县水利局根据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剩余部分待项目基本完工予以拨付。乡镇财政所在拨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时,应参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报账手续,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以报账。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中,县级水利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五)项目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经审计的工程措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配合县水利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xx〕30号)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对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田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和水灾害防御项目、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和水灾害防御项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申请

  第五条县级水利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水利规划和建设需求选择项目,并结合本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组织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六条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审批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编制的相关规划、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水利局,对编制完成的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水利(专项)规划、项目建设需求及审批的实施方案,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业主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资金使用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编制的以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

  前期专项经费用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招投标、论证、研究试验、评估、审查、报批及招标预算审核、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费用;经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

  (二)水土保持,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等项目建设以及水土保持示范、科教园和监测站点的建设管理、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绩效考核评估评价、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等支出;

  (三)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管理保护,主要用于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示范区建设、节水教育、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评估、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监管能力提升、节水和水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等支出;

  (四)河湖长制,主要用于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长办标准化建设、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道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河湖长制基础夯实、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河湖专项整治,闽江流域水葫芦治理等支出;

  (五)农村水电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水电站生态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以及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等支出。

  第十条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供水保障,主要支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用于规模化供水工程、单村及小型供水工程和配套的水源,以及农村供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项目等建设;

  (二)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用于实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完善农业灌溉供水计量设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灌溉试验站基础设施改造及试验研究;

  (三)水利科技研究,主要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水利科普、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等;

  (四)数字水利建设运维,主要用于数字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五)县水投公司代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大田县水利投资公司投资建设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用;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水利行业监督、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建设管理、培训等。

  第十一条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洪涝干旱防御,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农村基层预警预报体系、防灾减灾系统等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支撑保障工作;水工程调度、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队伍及抢险的支撑保障工作;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等;

  (二)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库、堤、闸)管理,包括安全监测、雨水情测报、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等;

  (三)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主要用于水文水资源站点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水文水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及信息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和水文情报预报能力建设及提升;水文水资源信息和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四)水利工程保险及应急抢修,主要用于实施水利工程设施保险、小型水利工程水毁应急抢修等。

  第十二条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城区堤防维护,主要用于城区堤防维护(含2座水闸)自收自支及值守人员经费,竹西滩水库和赤岩景观坝维护及设备维修;

  (二)宣传培训教育,主要用于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水行业宣传培训,如中国水周、世界水日、水土保持、河长制、山洪灾害防治普查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三)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费用,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县政府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费用,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工作经费,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平台、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等平台的日常维护,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费用。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对列入补助的项目从经批复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应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专项资金一旦下达即可实施。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90%比例细化分配;其余10%资金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批复后,按规定时间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县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上级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各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水利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资金采取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章,并附工程税票、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等向业务股室提交资金用款审批表,业务股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务复核,财务人员对工程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履约保证金缴交情况、农民工工资是否足额缴纳、施工合同的进度拨款方式等方面核对无误后,最终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把笔”审批拨付。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监理单位核实、专家小组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5%除外)。

  其他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由县水利局根据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剩余部分待项目基本完工予以拨付。乡镇财政所在拨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时,应参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报账手续,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以报账。

  第十六条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中,县级水利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五)项目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经审计的工程措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配合县水利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xx〕30号)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对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4

  第一条为加强我村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龙岩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我村引排河道,包括沟塘。

  第三条南坑村委会是本村河道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袁荣生担任南坑村河道管理员,负责本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河道管理员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村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南坑村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及两侧各3米。

  第八条河道管理员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九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四条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五条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村骨干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十九条应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以水养河、以树养河、以渔养河等管护新模式。

  第二十条农村河道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镇、村两级负担,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村级河道管理经费由村自筹,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待镇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5

  为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水生态安全,全面推行河长制。现就全面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推进河道保洁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建立河道保洁工作责任体系,加强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实现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保洁目标。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河道保洁工作实施范围为县境内xx河、xx河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xx河干流及其—级支流,包括以上河流上的闸坝。

  其他河道、人工湖泊、水库、山塘、沟渠、哑河等水域保洁工作,按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要求,由其管理单位或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三、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保洁责任区和相应的保洁责任单位。

  1、xx河、xx河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水面、滩地、岸坡(含迎水坡、大堤及背水坡)保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河道两岸分属两个镇(街道)管辖的,河道水面保洁工作以河道河槽中心线为界分别由两岸镇(街道)负责。

  2、河流上主要闸坝保洁工作分别明确责任单位,其中xx镇负责xx河xx水闸保洁工作;xx镇负责xx河水闸(水闸上游至xx范围内水域及滩地)及xx水闸(水闸上游至xx桥范围内水域及滩地)保洁工作;xx镇负责新xx河库区(水闸上游至xx站1000米范围内水域及滩地)保洁工作;其余未明确的闸坝由属地镇(街道)负责保洁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完善管理机制。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河道保洁工作负总责,要制定辖区内河湖保洁方案,建立河道水域保洁责任体系,制定河道保洁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辖区内主要河流保洁工作应选择有资质的保洁单位承担,并签订保洁合同,采取物业化管理,将河道保洁工作专业化、物业化、社会化。各保洁单位要落实负责的河道(河段)保洁队伍、保洁责任人及责任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确保工作成效。各镇(街道)要督促各保洁单位采取日常保洁和集中打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河道保洁效果。一是要开展河湖水域常态保洁工作,做到每天有专人进行全天打捞,巡回保洁,确保水面、河岸常态整洁,打捞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要在河流交界断面和主要主流出口设置拦截设施,确保各责任区域内河道水域垃圾不出境。二是要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每年开展四次“清理河面、整洁河岸”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集中清理河道水面垃圾和漂浮物、滩涂垃圾及河岸两侧生活垃圾、堆积物、废弃物,集中整治河道滩涂种菜、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三是要做好应急处突保洁工作,发现河道水域内有病死动物尸体时,相关保洁单位要及时打捞上岸进行无害化处理;山洪、暴雨过后的3日内,相关保洁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清理河道中的垃圾、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岸线的干净整洁;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及上级交办的河道保洁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反馈。

  3、规范资料档案。各镇(街道)要建立河道保洁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保洁单位规范建立巡查和保洁台账;河道保洁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合同、检查记录、问题整改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成册。各镇(街道)要将辖区内河道保洁方案、境内主要河流保洁合同及保洁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县水利局备案,每月河道保洁日常监督检查资料、巡查和保洁台账要及时反馈给县水利局。

  五、资金管理

  1、河道保洁资金主要用于本方案实施范围内河道保洁工作,根据各镇(街道)保洁的工作量、所属河道长度、大型河坝数量以及市对县绩效考核样本点等进行补助。

  2、各镇(街道)要足额保障河道保洁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河道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河长制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及责任区域,进一步压实河道保洁工作责任。镇级、村级河长要加强河道保洁效果的'巡查检查,督促保洁单位、巡《查员、保洁员切实履行职责。

  2、落实安全责任。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天气情况下的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为保洁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配备救生设备等)。加强对保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河道保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

  3、强化公众监督。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河道保洁单位、责任人及责任区,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河道水域保洁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大力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河道保洁工作的良好氛围。

  4、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各镇((街道)要建立对保洁实施主体的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县水利局组织对本方案实施范围内河道保洁工作进行日常考评,考评情况报县河长办纳入河长制工作绩效考核。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6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专管员管理,提高河道专管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职责

  河道专管员: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报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和调处涉水纠纷,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护。

  (一)巡查范围

  所辖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及其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二)巡查内容

  1.巡查河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等问题。

  2.巡查河道水体是否存在发黑、发黄、发绿、发白、发臭等异常情况。

  3.巡查各入河(溪)排污(水、涝、洪)口排放废水颜色、气味等是否异常。

  4.巡查是否存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农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现象。

  5.巡查江河、湖泊、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是否存在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物行为。

  6.巡查河道沿线、周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等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现象。

  7.巡查河道及两侧是否存在乱采滥挖、违章搭建、围垦河道、围河造地等影响行洪问题。

  8.巡查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行为。

  9.巡查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10.巡查是否存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11.巡查问题整改情况。

  12.其他影响水环境安全的问题。

  (三)巡查频次

  原则上每日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记录

  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五)巡查报告

  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镇(园)或村(居)]或职责不明的,要及时上报并提请所属镇(园)河长(办)协调解决。

  (六)配合事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等工作。

  (七)完成上级河长、河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招聘

  (一)人员配备

  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流域管护全覆盖的要求,全县通过劳务派遣共聘请100名河道专管员。根据流域面积、河道(水库、山塘)实际情况,巡查任务轻重等原则和河道管理的需要,镇(园)共计招聘95名,县河务管理中心招聘5名。

  (二)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当地河道地形、水环境、水功能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河道专管员义务。

  2.属于各镇(园)招聘的,原则上年龄18—50周岁,性别不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常住地为所在镇(园),身体健康,熟悉水性。属于县级招聘的,由于拟招聘的岗位均为野外作业岗位,原则上年龄18-45周岁,性别为男性,常住地为南靖县,身体健康,熟悉手机APP及office文档等软件的使用。

  3.属于各镇(园)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从事过水利、环保相关工作的人员,表现优秀的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及水利或环保专业毕业人员可优先录用。属于县级招聘的,应取得一个及以上的水利、环保、建设、农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属于各镇(园)招聘的,会驾驶机动车,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5.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含计生、综治等)。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招聘公告。采取公开报名招聘的办法,报名人数应多于聘用人数。

  2.组织考核。招聘单位对报名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经招聘单位研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3.组织初选人员进行体检、政审。

  4.初选名单确定后,在当地公示。公示完成后,各镇(园)、县河务管理中心分别通过南靖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给予录用。

  (四)解聘情形

  聘期内河道专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省级(或市级河长、副河长)督查未到岗到位的,直接解聘;被市级(或县级河长、副河长)督查未到岗到位一年内累计2次的,直接解聘。

  2.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考核或年终总考评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收监执行的。

  四、队伍管理

  河道专管员队伍实行“县聘、县管”、“镇聘、镇管”、“一年一聘”,由招聘单位负责统一监管。

  各镇(园)要成立河道管理中队,设立办公室,由镇(园)水利站站长兼任中队长,并指派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河道专管员担任副中队长。实行统一上班、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巡河任务的制度,对重大问题统一行动。

  各镇(园)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河道专管员平时按正常工作日上班,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确保安全。

  各镇(园)要建立河道专管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并纳入河道专管员的绩效考评。县河长制办公室、县财政局要对各镇(园)绩效考评情况进行监管。

  省、市、县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提出,“河道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等工作可由河道专管员承担,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各镇(园)要积极探索河道专管员与河道保洁队伍的有机结合,在河道专管员管理中抓出亮点,抓出成效。

  五、督查考评

  (一)频次比重

  河道专管员中队、河道专管员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评和年终考评,其中,月考评比重占30%,年终考评比重占70%。县河务管理中心、各镇(园)应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河道专管员本人反馈,会同有关材料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考评方式

  县河务管理中心、各镇(园)要对河道专管员进行日常监督,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河道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考评内容

  1.县对各镇(园)、各专管员中队、专管员考评。采用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督查各镇(园)河道平时保洁情况、河道清障情况、河道违建拆除情况,并计入每月考核;

  (2)年终主要考核各镇(园)全年断面、排污口达标情况、同比上年达标情况、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各镇(园)实际情况,核定奖补资金。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河长办制定。

  2.镇(园)对各专管员中队、专管员考评。由各镇(园)对专管员中队、专管员个人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中队统一行动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评,核定专管员年终绩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镇(园)制定。

  3.属“县聘、县管”的河道专管员按机关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六、经费保障

  (一)河道专管员队伍的工资报酬、培训经费、工作制服及日常巡查设备购置经费按实际发生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工资福利待遇。河道专管员工资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报酬与工作职责、绩效考评相挂钩,由“固定工资、每月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每月工资1800元,其中基本工资1300元,月绩效工资300元,年终绩效工资200元(各镇(园)应对河道专管员进行月绩效及年终绩效考评,按考评结果发放并报送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基本工资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劳务派遣形式发放和缴交。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合用全县所有河道专管员聘用和管理。

  (二)本办法具体实施细施则由县河长办制定,各镇(园)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实施,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虽,有效期两年。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二条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

  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

  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四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五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第六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十一条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巡查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8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砂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并予以公告。采砂计划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采砂控制总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四)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分配,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管理单位2∶8比例分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3000元。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6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行恢复治理平整。恢复治理平整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9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水工程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三)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不宜采砂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临时禁采期或者划定临时禁采区,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风情发生重大变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发生地质灾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地点、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五)砂石弃碴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齐全;

  (七)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航道管理机构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因临时性应急通航安全需要组织采砂的,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在进行采砂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河床变化进行定期监测。经监测发现河床发生重大变化,对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关工程设施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构成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虽尚未届满,但经监测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必须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船舶作业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逾期不予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清除砂石弃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10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而和谐的.生态环境,特制订河道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一、河道巡查监管工作由负责,每周不定期进行巡查;

  二、日常巡逻主要沿各自负责河道进行,做到巡查到位,无视线死角;

  三、每次必须全面检查本岗所负责的巡查路线,注意河道内、河道两岸的环境卫生等情况,并做好书面巡查记录;

  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遇不听劝阻,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报告该河段河长或者段长,并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五、遇到突发事件(如大面积污染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六、要认真做好河道日常巡查工作,街道要不定时地进行检查。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区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的河道管理工作。

  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六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监理制。

  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沟,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淤泥河、万泉河、饮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沟,由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实行区域责任制的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反映情况。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管理河道砂、土资源,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一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段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米之内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四条: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五条: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六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八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市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市、区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并处警告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恢复原状外,并处警告和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和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的,除缴纳排污费外,还须承担治理、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理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其补救、恢复原状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1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堵放物料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外,处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政府,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位上的权利、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河道经费保障制度 12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河道绿化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河道绿化能够美化城市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气候,防止水源污染,并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规范河道绿化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河道绿化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河道绿化规章制度,以确保河道绿化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二、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城市以及乡镇的河道绿化工作。

  三、责任机构和职责

  1、河道绿化管理部门:

  河道绿化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河道绿化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河道绿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河道绿化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负责河道绿化项目管理和监督;

  开展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升河道绿化水平;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河道绿化施工单位:

  河道绿化施工单位是承担具体河道绿化工程的企事业组织、个体户或个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河道绿化工程建设;保证施工质量,按时完成绿化工程;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绿化材料的选择、配置和管理;协助河道绿化管理部门开展巡查和监督。

  四、河道绿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1、河道绿化规划:

  在城市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河道绿化规划,合理划定绿化的`范围和目标。河道绿化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河道绿化的整体布局和结构;

  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

  河道绿化的功能及配套设施;

  绿化工程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2、河道绿化施工:

  河道绿化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设计方案,选择适宜的绿化植物;合理配置草坪、花坛、树木等绿化用地;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按照生态需求,营造适宜的生态环境;高效利用水资源,实施节水措施。

  3、河道绿化养护:

  河道绿化养护是指对已完成的绿化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修剪、修整绿化植物;

  做好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工作;清理垃圾和杂草,保持绿化环境整洁;定期检查绿化设施的使用情况。

  4、河道绿化监督:

  河道绿化监督是对河道绿化工作进行的实时监测和评估。监督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对河道绿化工程进行巡查和抽查;对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绿化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河道绿化工作的奖惩机制

  为了激励和规范河道绿化工作,建立了以下奖惩机制:

  1、奖励措施:

  对在河道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

  优秀河道绿化单位或团队;

  河道绿化先进个人;

  河道绿化示范点;

  河道绿化创新成果奖。

  2、失信行为处理:

  对违反河道绿化规章制度、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取消其相关资质或执照;

  停止相关项目的补助或资助;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河道绿化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河道绿化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开展以下宣传和教育活动:

  举办河道绿化知识讲座和培训班;

  发布河道绿化宣传手册和宣传栏目;

  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河道绿化志愿者活动。

  七、附则

  1、本规章制度由河道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自本规章制度颁布之日起,之前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作废。

  3、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河道绿化规章制度的内容,通过严格依照这些规定来组织和实施河道绿化工作,可以确保河道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和人居品质,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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