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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5 07:14:20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按装了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具有资质的.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安全科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由安全科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管台账,做好监控记录。并利用GPS设备信息发送功能每天广发安全行车信息,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要利用发送GPS信息、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所属卧铺客车已全部安装了具有拍照传输功能的GPS终端,监控人员要在其营运时间内利用回传图片实时监控车内载客情况,发现超员立即处置。

  四、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机务科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2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

  (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

  (2)、一级路车辆限速80公里/小时

  (3)、二级路车辆限速60公里/小时

  (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40公里/小时

  (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80%

  6、疲劳驾驶的限值:

  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

  (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

  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2)、异常情况的处理发现出现异常信息情况时,即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3)、对连续60分钟没有信息回传的终端进行排查处理,做好记录,确认终端出现故障的,报告灵图柳州分公司,派人检修。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终端设备安装后,首先在终端上设置短信中心号码、本机号码以及IP地址,并测试终端和中心之间的短信收发是否畅通,然后进行功能设置,让终端设备能够正常进行。

  2、安装人员在安装终端设备后,要如实登记车辆和安装情况,严格执行登记规定,填写相应的《GPS安终端装登记表》,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安装登记的真实情况负责。

  3、车辆经营管理责任人或司机发现GPS终端运行异常,应及时向公司GPS监控室报告或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因人为原因导致的GPS终端损坏或传输数据错误,车辆经营管理责任人或司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GPS终端出现运行异常,由灵图柳州分公司技术部指定人员上车进行检查,不能在车上排除故障的,拆卸设备后要继续进行故障排除,还是不能排除故障的`设备,在填写维修、维护单后,由灵图柳州分公司发送给终端供货商,由供货商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监控室职责

  1、负责监控室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车载设备的维护以及与硬件和车载设备提供商的联络。

  2、负责监控室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安装、设置和维护。与软件供应商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3、GPS监控软件使用者的组织及使用用户权限、监控频率等的设置。

  4、负责GPS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排查,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

  4、对GPS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发现不足的地方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

  (二)、GPS监控系统岗位职责

  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值班制度,并填写GPS安全监控日志记录表格,建立值班台账,完善交接班制度。

  5、GPS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车辆是否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含三级)以下路上行驶。

  6、GPS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速度,客车中途休息站的休息情况。

  7、GPS监控人员如发现车辆违章情况,应及时打电话告知当班驾驶

  员,并建立违规车辆处理程序和处理档案。

  8、GPS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如发现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应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领导并记录在案。

  9、GPS监控人员定期向GPS监控中心获取车辆违规信息。

  10、接受安装GPS车辆驾驶员和车辆业主对其车辆运行位臵、速度、线路等的查询并及时做出回复。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GPS值班制度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抄告单》,填写好有监控关记录。

  5、值班人员按时交接 ,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6、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8、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9、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GPS平台监控室,更不能让无关人员操作、查询。未经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做好保密工作。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

  第二章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安全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 公司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室。

  第六条 公司所有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车辆及时上报并联系运营商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

  四、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五、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六、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 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九条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第十条 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一条 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二条 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

  第十三条 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一个月发生3次以内超速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超速三次以上或严重超速,每次罚款200元并参加安全学习,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人按照违法违规次数累计下岗天数。注:1、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80Km/小时持续3分钟以上;2、严重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90Km/小时持续3分钟以上。

  七、一个月3次以内疲劳驾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参加安全学习,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第十四条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XXXXXXXXX。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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