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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5 08:45:12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范例【15篇】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2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公司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

  2、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动叉车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制冷作业人员。

  3、叉车驾驶作业是指:仓储部门成品及原辅材料的装卸;电工作业是指:高低压配电设备操作与维修;制冷作业是指:氨压缩制冷设备的操作与维修;

  4、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证和持证上岗要求;

  ◆执行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件,方可独立作业。

  5、公司、厂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执行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下发的《事业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内部鉴定上岗规定》和《关于特种作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转岗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事业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否则,不准上岗。

  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试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叉车驾驶员、危化品使用操作押运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和组织培训、取证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

  3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4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 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部涉及特殊工种操作的员工能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培训

  2.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3. 定期的`安全检查与评估

  4. 应急预案的建立与演练

  5. 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

  6. 员工健康与福利保障

  内容概述:

  1. 资格认定与培训: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训,确保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标准和应急预案,确保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明确的指导。

  3.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对作业人员的绩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遵守规程。

  4. 应急预案:建立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5. 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 员工健康与福利:关注特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保障其福利待遇。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5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6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通过规范特殊岗位的操作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合规运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规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专业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

  2.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

  3. 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项作业的安全步骤和注意事项。

  4. 安全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供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方案。

  6. 考核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安全表现纳入评估标准,鼓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7.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7

  1、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8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1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2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3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在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证手续。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未进行复审的不得上岗操作。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置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6、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惩,考核意见存入档案。

  8、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4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报名须知:

  (1)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责任划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5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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